10年前,在外务工的老杨决定回村养老。他向村里申请承包了10亩机动田用于种植大蒜。之后,他投入了很多资金和精力搞大蒜种植。多年来,老杨的大蒜生意经营得不错,收入也越来越可观。如今,老杨所在的县正在大力进行旅游开发,根据县政府的规划,老杨所在的村子将被打造成新农村旅游度假村,老杨的大蒜地也在征收范围内。老杨有点不情愿,自己花了金钱和心血的大蒜地就这样被政府征收。他想知道,土地被征收后,政府如何补偿自己呢?
对于普通农户而言,土地是其赖以生活的基础。但是,我国《民法典》第243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换言之,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可以征收农户的土地,但是其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满足法律规定的权限。同时,根据该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也就是说,在征收农户的土地时,政府应当支付农户相应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杨的大蒜地被征收了,他可以依法获得足额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3条第1款、第2款、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