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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自何时设立?

案情回放

孙某父亲于2015年在新申请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新房屋,准备给儿子娶媳妇用。房屋于2015年8月23日建造完成。2016年3月,孙某与张某结婚。2016年6月,新房的产权证办下来了,房主为孙某。两人本想踏踏实实过日子,然而婚后好几年,因为没有小孩,他们经常互相指责、争吵。2021年5月,张某向孙某表达了想要离婚并且分割房屋和财产的想法。孙某同意张某提出的离婚和分割财产的请求,但在分割房屋的问题上,孙某持不同的观点。孙某认为,房屋是婚前由父母建造的,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张某无权请求分割。张某则认为房产证是在结婚后办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一定的份额,可以分割。那么,张某的想法对吗?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自何时设立?

法律解析

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有权并非登记之日设立,而是在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设立。我国《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见,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二是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引起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三是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四是宅基地上因建造、拆除房屋等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房屋被建成之日或拆除之日起发生效力。其中,第四点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231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在上面的案例中,房屋的所有权自建造完成之日起设立,并非房产登记之日起设立。也就是说,在2015年8月23日房屋建成之时,孙某就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虽然房屋是由孙某父亲出资所建,但房屋用途是给孙某娶媳妇,显然可以视为对孙某的赠与,建成后的房屋自然归孙某所有。而孙某结婚之日为2016年3月,此日期在房屋建成之后,那么,房屋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孙某之妻张某的想法是不正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第231条 kP83gyeTUsAenMQDFZxO6AyfVFP4YXI08wInuRUENuhsnjupHlhpNy6Xr2WrS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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