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作为某村的村民,承包了该村5亩耕地和20亩林地,由于前几年的蔬菜市场和水果市场需求量较大,林某在耕地上种植的蔬菜以及在林地上种植的水果销路很好,赚到了不少钱。但近几年来,蔬菜市场和水果市场需求量下降,林某再继续种植下去已经无法获得收益,于是他打算将自己承包的5亩耕地和20亩林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恰逢林某的朋友程某以前做过“田园生态农庄”,有过经营耕地和林地的经验,二人很快就签订了为期6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同时,程某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决定在签订合同后就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但林某认为只要签订了合同就行,不需要再进行登记。那么请问,土地经营权流转后需要登记吗?
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不一定必须进行登记。我国《民法典》第341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是否需要登记分为两种情况:(1)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没有超过5年的,当事人无须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2)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也可以选择不登记。在第二种情况中,如果承包人出于获得更多的土地流转费用或其他原因,在流转合同期限内又将土地转租给了第三人,同时第三人取得该土地流转经营权属于善意,一旦受让人没有选择对土地经营权进行登记,其便无法向该第三人主张土地经营权,受让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
在上面的案例中,程某和林某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程某可以选择向登记机关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也可以不申请。但是因为二人签订的合同期限较长,为了更好地保障程某的权益,程某最好还是进行土地经营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