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从小就学习成绩不好,高考没有考上大学,于是他父母就想让他留在村里帮忙种植庄稼。但是他觉得种植庄稼赚不了几个钱,打算外出打工赚钱然后自己做生意。几年后,于某赚到了本钱并且在市里开了家饭店,饭店生意一天比一天红火,人手也越来越不够用,于某想说服父母来城里帮忙照顾饭店的生意。但是于某的父母担心他们去了城里后,就没办法继续种植地里的庄稼,会导致土地的闲置和浪费。后来,村里人告诉于某父母,他们可以在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这样既能保证土地的充分利用,也能保证他们每年拿到一定的收入。于某父母觉得这是个好主意,决定采纳。那么请问,于某父母可以采取哪些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呢?
承包人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我国《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就是说,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如何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出租是指承包方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受让方在合同期限内占有、使用承包地,并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租金;入股是指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方式,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等,并按照出资协议约定取得分红;其他方式主要是指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等。同时,在承包人决定流转土地经营权时应当向发包人备案,这主要是为了确保发包方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确保农业可持续发展。
在上面的案例中,于某父母可以自主决定流转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出租、入股和其他方式,并且于某父母在决定流转其土地经营权后,应当向发包方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