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是泉水村的村民,早些年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头10亩田地种植蔬菜。因为这些蔬菜都是在温室大棚里种植的,比较难打理,谢某夫妇为了能够更好地照看蔬菜,就在田间地头盖了一间简易木板房,农忙时两人就会到木板房里居住,方便进行蔬菜种植工作。因为谢某种植的蔬菜质量很高,吸引了很多蔬菜批发商来购买,谢某因此赚了不少钱。赚钱后,谢某翻盖了自己原来宅基地的房屋,并给儿子办理了婚事。儿子结婚后,谢某夫妇觉得和儿子儿媳居住在一起很不方便,于是打算将自己在承包土地上临时搭建的简易木板房拆除,建造两间农房用来居住和生活。那么请问,谢某有权在承包土地上建造房屋居住吗?
土地承包人有权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等活动,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非农建设。我国《民法典》第331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18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也就是说,土地承包人对承包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在土地上进行种植业等农业生产活动,可以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当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但是土地承包人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等。
在上面的案例中,谢某在其承包土地上种植蔬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其在承包土地上建造房屋居住属于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未经依法批准是不被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7条、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