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花村村委会发现隔壁村的几家农户承包村集体农地统一种植草莓十分赚钱,并且种植草莓的同时可以建立草莓采摘园,推出草莓采摘活动,不仅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还吸引了大量投资,使该村草莓种植业越做越大。因此,荷花村村委会决定在承包本村土地较多的任某的农地里搞个试点,让任某种植草莓并建立草莓采摘园。但是任某并不愿意,因为他承包村里的农地是为了种植蔬菜,在种植蔬菜的这些年,任某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他种植的蔬菜质量好,很多超市和饭店都抢着订货,任某并不愿意尝试自己从来没种植过的草莓。但是荷花村村委会觉得这是一个发展的机会,要求任某必须种植草莓。那么请问,荷花村村委会作为发包人,有权决定承包人任某种植什么吗?
发包人无权决定承包人种植的农作物类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第17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由此可知,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是承包人的合法权利,也是承包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发包人不得干涉。“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意味着承包人有权自主决定如何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如种植的作物种类、种植时间、种植方式等。同时,发包人也具有尊重承包人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义务。
在上面的案例中,虽然荷花村村委会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通过在任某的农地里搞试点的方式动员全村种植草莓,从而促进本村的经济发展,但是其做法过于强势。任某作为承包人,完全有权自主决定种植的作物类型,而荷花村村委会作为发包人应当尊重任某的选择,无权决定任某必须种植草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第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