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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哪些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村集体成员共同决定?

案情回放

张某是甲村村支书,叶某是附近某城镇居民。叶某在城里开了一家水果超市,生意非常红火,为了节省从外地进货运输的成本,叶某决定在甲村承包10亩农田种植水果。2010年3月,经人介绍,叶某找到张某,二人商议后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约定由叶某在甲村承包耕地10亩,承包期限为10年,价格是每亩每年1000元。2012年12月,有一个外商到甲村进行农业投资,也想承包10亩耕地,并出价每亩每年3000元。张某觉得外商开出的条件更有吸引力,于是想要和叶某解除土地承包协议,他给出的理由是村委会将土地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组织或个人承包,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村集体成员共同决定,而他与叶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未经甲村集体成员共同决定,因此是无效的,但是叶某不同意,双方为此产生了争执。那么请问,究竟哪些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村集体成员共同决定呢?

法律解析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很多重大事项的处理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我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和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将村里的土地发包给村集体以外的个人叶某,与叶某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村里集体成员共同决定,因此,叶某所签订的未经村集体成员共同决定的土地承包协议确实是无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 WZjkzE+Jqf7wPNJxgZ3aagulO3aTZsONqYnTKeREd3v1O1BJSMQb7JecvYS0W5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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