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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流经村里的河流,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吗?

案情回放

张家村和李家村是相邻的两个村庄,张家村有一条流经该村的河流,但该条河流却不流经李家村。张某和李某分别是张家村和李家村的村民,恰巧两人的农田也相邻,因为李某比张某勤劳能干,经常不辞辛苦地去农地里照看庄稼,因此李某农地里的庄稼总是比张某地里收成多。李某不怕麻烦跑到张家村的小河中取水灌溉自己地里的庄稼。张某因为嫉妒李某地里的庄稼总是长得比自己地里的好,于是就想办法不让李某从本村取水灌溉。他告诉李某以后不能再从张家村的河流中取水灌溉,因为这条小河流经的是张家村,所有权归属于张家村全体村民,而李某不是张家村村民,无权取用张家村的河水。李某听了之后感觉很疑惑,他也不知道张某说的是否正确。那么请问,流经张家村的河流,所有权归张家村集体所有吗?

法律解析

流经村里的河流,所有权不归村集体所有。我国《民法典》第247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260条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河流属于国家所有,法律明确列举的归集体所有的财产仅包括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并不包括河流。当然,如果集体在村内兴建农田水利设施,比如水渠、水库,则属于该村集体所有。

在上面的案例中,流经张家村的河流所有权并不属于张家村集体,张某无权决定李某是否能够取用该河流的河水灌溉农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7条、第260条 N2afRaFi1VESu2AcATbiTftbPccdvalTR/4IJ47TGX60TbJEWId+4FJJoBYGKrw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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