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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农转非”,需要经过怎样的法律手续?

案情回放

46岁的黄某是长城村一名建档立卡贫困户,因腰椎间盘突出,干不了重体力活,其母亲也身患重病,花费医药费数万元,加上孩子的教育开支,一家人生活窘迫。为了不让家人继续过捉襟见肘的日子,黄某决定改变现状,靠养猪脱贫。去年,黄某在自家农地里搭建了简易的猪棚,购入十余头猪,开始了他的养猪生涯。一年时间过去了,黄某靠养猪收入2万余元,顺利实现脱贫。今年,黄某决定扩大养猪规模,将养猪场扩建为150平方米,但在扩建时却被村民告知要想将农村的土地“农转非”,改变土地用途,在耕地上建设大规模的养猪场,需要经过审批才行,不然是违法的。那么请问,土地“农转非”,需要经过怎样的法律手续呢?

法律解析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我国《民法典》第36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用的,实行分级审批。一种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另一种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上面的案例中,黄某打算在自家农用地上建设大规模养猪场,涉及土地性质的“农转非”,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黄某承包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则需要国务院批准。如果黄某承包的土地不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且在该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只需要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而如果是在该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则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村村民的说法是正确的,黄某不能擅自在这块土地上建设大规模养猪场,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养猪场将面临被拆除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 7VvUQJptIpdavQ7Zp700LTL1tqpFHO5tkNJdiPkT4FeT6fE0hmN/SCH5Jkp7xg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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