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夯实工会基层基础,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现就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1.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工会直接联系和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全部工作的基础,是落实工会各项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是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是动员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改革、实现中国梦的迫切需要,是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增强工会组织活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各级工会主动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和劳动关系的变化,始终把抓基层、打基础、增活力作为重点工作,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基层工会工作与形势任务的要求、党中央的重托和职工群众的期盼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工会组建工作与企业快速发展、组织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不相适应;工会会员发展和管理与职工队伍迅速壮大、内部结构的深刻变化不相适应;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与基层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不相适应;工会活动的内容方式与职工群众多样化的需求不相适应;工会干部队伍建设与基层工会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不相适应;为基层工会提供的指导服务保障与基层工会面临的繁重任务不相适应。各级工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巩固、发展、提高”的要求,以职工满意不满意、工会作用发挥充分不充分为标尺,全面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努力开创基层工会工作新局面。
2.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牢把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这个我国工人运动的时代主题,坚持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作用发挥为关键,以健全机制为保障,以职工满意为标准,突出服务职工、突出问题导向、突出改革创新,着力加强基层服务型工会建设,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基层工会干部锤炼成为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3.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要坚持从工会组织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努力建设“六有”工会:一是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建设心系职工、善于维权、开拓进取的骨干队伍;二是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三是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四是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实现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法制化;五是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六是有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切实让职工群众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通过3-5年努力,使基层工会覆盖面明显扩大,服务职工能力明显提高,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明显增强,力争实现全国80%以上的基层工会基本达到“六有”目标。
二、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4.加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建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会是基层工会的主体。要适应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依法推进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巩固建会成果,提高建会质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会组建实现全覆盖,职工人数较多、规模以上企业工会组建实现全覆盖。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服务业单位建会工作,25人以上单位应单独组建工会,25人以下单位一般通过联合基层工会实现组织覆盖。切实纠正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或将工会合并到党群工作部门的现象。
5.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建设。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承担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双重职责。积极推进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组建工会,已经建立工会工作委员会的,要逐步向工会联合会、总工会等组织形式转变。企业100家左右、职工5000人左右的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可以设立总工会,作为一级地方工会组织,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置,工会主席按党政同级副职配备,副主席享受中层正职待遇。乡镇(街道)设立总工会的,要积极推动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总工会主席,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并配备专职工会干事,同时选配好兼职副主席和委员。
6.加强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在县以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会委员会由专职工作人员和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组成,也可吸收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联合会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会员人数较多的应适当增加配备人数。加强村(社区)工会建设,努力实现对不具备单独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零散就业人员全覆盖。规范联合基层工会组织架构,所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0家。
7.加强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基层工会干部队伍是基层工会赖以发挥作用的关键。要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依法依规推进基层工会民主选举。按照积极稳妥、确保质量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根据各地实际和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选派工会主席候选人。积极争取公益性岗位,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方式聘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建立完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选聘、使用、履职、考核、退出等机制。加强基层工会干部培训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基层工会主席上岗一年内应参加培训。
8.加强会员发展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大会员发展力度,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做好农民工会员发展工作,积极探索运用多种形式,把农民工吸引到工会中来、吸引到工会活动中来。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团结、联系和吸纳,通过服务和活动吸引凝聚职工,充分发挥工会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推进会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健全会员档案,做好会员登记和会员证发放工作,积极推进会员实名制管理,通过举行职工入会仪式等多种途径增强会员意识。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完善“源头入会、凭证接转、属地管理”机制,畅通会员组织关系接转渠道。
三、明确基层工会建设的主要任务
9.教育引导职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职工的道德素养,激发职工奋发向上、崇德向善的正能量。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活动,倡导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科学劳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情绪引导,突出做好农民工、青年职工和知识分子等职工群体的思想工作。加强职工文化建设,广泛开展职工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职工法律意识。
10.推动改革发展。引导职工群众拥护支持改革、参与推动改革,夯实全面深化改革的群众基础。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竞赛活动,深化合理化建议、技术攻关、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加强班组建设,广泛开展“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加大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健全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培养造就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的高素质职工队伍。
11.履行维权职责。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紧紧围绕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困难最操心最忧虑的实际问题,以一线职工、农民工、困难职工等为重点群体,以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等为重点领域,切实维护好广大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和谐稳定。
12.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引导企业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基础扎实、条件成熟的行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健全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加强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调处工作。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13.服务职工群众。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的宗旨,以服务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以服务增强职工群众对工会组织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深化“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长效机制,积极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加快构建服务职工工作体系,按照“会、站、家”一体化的思路,把组建工会、创办职工帮扶服务中心、建设“职工之家”统一起来,着力打造基层服务型工会。大力推行会员普惠制,加大投入、创新方式、完善机制,使全体会员都能享受到工会组织提供的实实在在的服务。探索向职工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推进项目制、订单式、社会化服务方式。
四、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方法措施
14.坚持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在认真履行基本职责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性质、不同工作基础、不同组织形式的基层工会,提出不同的工作要求。国有企业工会要围绕生产经营搞好服务,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为企业改革发展献力献策。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围绕构建互利双赢的劳动关系,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和谐稳定。机关工会要围绕机关中心工作,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事业单位工会要围绕深化分类改革、促进事业发展,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升公益服务水平。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要有效指导所属单位工会开展工作,推动区域(行业)性维权和服务机制建设。
15.完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深化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工共建机制,推动基层工会建设纳入党建工作规划和考核体系。健全完善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与政府联席(系)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逐步向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延伸。积极参与和促进人大立法,配合各级人大、政协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视察。推动建立企业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激励引导机制,争取相关部门在推荐协商企业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会员及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各类先进企业时将企业经营者支持工会工作、履行社会责任作为必要条件,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加强与国资委、工商联、企业协会等单位协作,选树典型,调动企业经营者积极性,为开展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6.强化激励机制。关心爱护基层工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落实保障待遇,让他们在政治上有关心、经济上有保障、职业上有发展,增强基层工会干部的积极性及职业荣誉感。积极推动基层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大力表彰基层工会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特别突出的分别授予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上级工会向基层兼职工会干部发放补贴。健全完善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机制,用好用活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基层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和备案。
17.畅通联系渠道。健全完善基层工会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预判、预报和紧急处置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基层工会主席应第一时间深入职工了解情况并向上级工会报告。在基层工会难以履行维权职责时,上级工会要加强指导帮助或“上代下”维权。积极推进工会联系点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各级工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职工群众制度。建立健全基层工会与行政沟通协商制度。
18.深化建家活动。职工之家建设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本质要求和综合载体。要以职工之家建设为引领,以会员是否满意为基本标准,建立健全基层工会建设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围绕实践“两个信赖”,深入开展“深化建家达标创优”活动,探索建立各层级模范职工之家创建、申报、考核、表彰、复查等制度,提升职工之家品牌影响力。坚持依靠会员办工会,深化“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活动,推进会员评家、会务公开以及会员代表常任制等工作,落实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探索推进联合职工之家、网上职工之家建设。基层单位及其党政负责人拟推荐申报工会系统评选表彰的各层级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其工会组织应荣获相应层级的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19.加大经费保障。积极推动税务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经费,保证基层工会经费足额到位。上级工会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通过转移支付、项目化管理等方式,把工会经费向基层工会倾斜。在基层工会自愿基础上,探索实行财务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上代下”会计核算模式。各地工会要扩大工会经费来源渠道,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项目,争取政府财政补助、活动经费或专项经费,强化基层工会经费保障。全总在对下补助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镇(街道)工会(不低于补助总额的10%),并专款专用。省及省以下各级工会都要加大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和基层工会资金投入力度,把更多的资金用在职工身上。
五、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20.加强统筹谋划。各级工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把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实施办法,加强统筹协调。省级和地市级工会主要抓好基层工会建设的总体规划、资源统筹、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为推进基层工会建设提供理论、法律、政策和信息等方面服务。县级工会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加强具体指导,集中时间、组织专人推动落实,帮助基层工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抓好村(社区)、企业工会建设,发挥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产业(行业)工会要立足产业(行业)特点,认真研究产业发展趋势、产业政策、行业劳动安全卫生和行业劳动标准,加强县以下行业工会联合会建设,搭建基层工会建设的载体平台,组织开展富有产业(行业)特色的工会活动。
21.落实领导责任。逐级建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工会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共同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推动建立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开展基层工会建设考核评价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考核评议会。建立健全基层工会建设目标管理、定期研究、工作通报等制度,加强督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22.强化宣传引导。精心培育打造基层工会建设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强舆论宣传,运用现场会、观摩会、学习交流会和各种宣传阵地,及时宣传推广基层工会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推进基层工会建设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网站、微博、微信、QQ群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增强宣传实效,扩大工会工作影响力。
23.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完善改进作风、联系基层、服务职工的长效机制。坚持群众化、民主化,破除机关化、行政化,坚持工作重心下沉、资源配置下沉和组织力量下沉,为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走出高楼大院,摆脱文山会海,更多到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中去,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要顺应时代要求,适应社会变化,善于创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到工会是“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是最可信赖的“娘家人”。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90条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91条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不断探索加强与工会组织联系的机制和方法,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工会组织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工作,团结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改革发展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在党和政府与广大职工群众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在新的形势下,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协调好改革进程中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必须更好地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民主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不断拓宽民主参与的渠道。凡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等有关工作,要与工会共同研究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经常性的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与工会组织的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全国总工会的信息沟通,抓紧完善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民政部、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全国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逐步建立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
五、努力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要积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举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工会: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一)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责任,稳定劳动者队伍。主动关心关爱劳动者,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拓展职业发展空间,逐步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培育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推动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二)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健全制度,补齐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
(四)落实公平就业制度,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五)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水平。
(六)完善休息制度,推动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
(七)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对劳动工具的安全和合规状态进行检查,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重视劳动者身心健康,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强化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形下的劳动保护,最大限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八)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各地要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个别超大型城市难以一步实现的,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放开。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督促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九)强化职业伤害保障,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和社会力量承办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十)督促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提出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积极响应,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者申诉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申诉得到及时回应和客观公正处理。
三、提升效能,优化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
(十一)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个性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及时发布职业薪酬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等,为企业和劳动者提供便捷化的劳动保障、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咨询服务,便利劳动者求职就业和企业招工用工。
(十二)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十三)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保障其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对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加大培训补贴资金直补企业工作力度,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职称评审政策,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称申报评价渠道。
(十四)加快城市综合服务网点建设,推动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集中居住区、商业区设置临时休息场所,解决停车、充电、饮水、如厕等难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十五)保障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子女在常住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公共文体设施向劳动者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
四、齐抓共管,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十六)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各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工作协同,将保障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治理体系,建立平台企业用工情况报告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
(十七)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加强对劳动者的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劳动者理性合法维权。监督企业履行用工责任,维护好劳动者权益。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协商,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推动制定行业劳动标准。
(十八)各级法院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劳动争议办案指导,畅通裁审衔接,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各类调解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及其他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十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各级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监管力度,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要求,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努力营造良好环境,确保各项劳动保障权益落到实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就业形态、平台经济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现就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明确指示,要求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解决好他们在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组织建设、民主参与和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平台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工会履行好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必然要求。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责任担当,积极开拓创新,做实做细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党建带工建的工作原则,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立足大局、顺势而为、审慎稳妥的工作方针,聚焦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最大限度地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吸引过来、组织起来、稳固下来,进一步夯实党长期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工作举措
(三)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切实履行好工会组织的政治责任,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强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认同、情感认同,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深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权益的政策举措,将党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达。深入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思想状况、工作实际、生活需求,引导他们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关心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多样性服务项目实效打动人心、温暖人心、影响人心、凝聚人心,团结引导他们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四)加快推进建会入会。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问题的研究,加快制定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对建立平台企业工会组织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予以引导和规范。强化分类指导,明确时间节点,集中推动重点行业企业特别是头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关联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积极探索适应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保持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切实维护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
(五)切实维护合法权益。发挥产业工会作用,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开展协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经济权益。督促平台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及算法等重大事项确定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劳资恳谈会等民主管理形式听取劳动者意见诉求,保障好劳动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政治权利。督促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执法,针对重大典型违法行为及时发声,真正做到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该有工会组织,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
(六)推动健全劳动保障法律制度。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修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充分表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诉求,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各项权益在法律源头上得以保障。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快完善工时制度,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推动司法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
(七)及时提供优质服务。深入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和劳动用工“法律体检”活动,广泛宣传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督促企业合法用工。推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重点针对职业伤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与平台用工密切相关的问题,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利用工会自有资源和社会资源,加强职工之家建设,推进司机之家等服务阵地建设,规范和做好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工作,联合开展货车司机职业发展与保障行动、组织和关爱快递员、外卖送餐员行动等。加大普惠服务工作力度,丰富工会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内容和方式。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和需求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八)提升网上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智慧工会建设,紧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的特点,大力推行网上入会方式,创新服务内容和服务模式,让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全面了解工会、真心向往工会、主动走进工会。构建“互联网+”服务职工体系,完善网上普惠服务、就业服务、技能竞赛、困难帮扶、法律服务等,形成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相互支撑的组织体系,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及时精准的服务。
(九)加强素质能力建设。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特点和需求,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素质整体提升。组织开展贴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特点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应城市生活、应对困难压力、缓解精神负担的能力。
三、组织保障
(十)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工会的重点任务,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工作。各级工会要落实属地责任,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产业工会共同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时间安排,配强工作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十一)深化调查研究。组织干部职工开展赴基层蹲点活动,深入一线蹲点调研,面对面了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准确掌握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加强对平台经济领域劳动用工情况及劳动关系发展形势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十二)密切协作配合。积极推动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协同、工会力推、劳动者参与的工作格局。重要情况要第一时间向党委报告、请示。通过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报告情况、研究问题。充分发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及时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推动出台相关制度文件。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头部企业的沟通联系,推动制定相关标准和工作指引,保障劳动者权益。联系和引导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会各部门、产业工会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主动担当、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推进工作。
(十三)注重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压实责任,细化措施,狠抓落实。在充分摸清情况、掌握困难和问题的基础上谋划解决办法,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标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敢于啃硬骨头,勇于担当、迎难而上,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一边推进一边总结,逐步建立健全务实管用的工作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十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各地主流媒体、工会宣传阵地以及“两微一端”等线上线下宣传手段,面向平台企业和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介绍工会的性质、作用和工会维权服务实效。注重培养、选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平台企业先进典型,及时表彰宣传,发挥示范作用。通过现代媒体平台扩大舆论影响,广泛凝聚共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关爱和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良好氛围。
各地工会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落实。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3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7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64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18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8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27条 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6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案例摘要: 刘某到某配送中心担任E平台外卖送餐骑手,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后刘某派送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配送中心在事故后为刘某出具《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刘某请求认定工伤。配送中心认为刘某是E平台注册骑手,否认劳动关系。刘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某配送中心与刘某均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刘某接受配送中心的考勤管理和工作安排,按月领取工资。交通事故后,该中心开具的《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都记载刘某是其员工,故仲裁和法院一致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摘要: 某信息公司与某快递公司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由快递公司经营配送业务。胡某某在快递公司外包给M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送餐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因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胡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信息公司的劳动关系。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胡某某从事平台送餐服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信息公司领取劳动报酬、接受该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对胡某某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仅与M公司有关联。信息公司与快递公司系合作关系,快递公司与M公司系承包关系,无法认定胡某某与信息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摘要: 周某在某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A平台注册为骑手,后自行转向B平台注册,《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B平台不限定工作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底薪,只计算提成,注册骑手自由抢单。周某在送餐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周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了平台与骑手不成立劳动关系,周某已阅读知晓。平台不规定出勤时间、不分配工作任务,足见信息公司并未对骑手进行劳动过程管理,对骑手顾客满意度、投诉等问题进行管理,属业务质效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必要措施,与劳动法上的用工管理有根本区别。
案例摘要: 刘某某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注册,自备符合平台要求的车辆从事专车司机服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平台《专快车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与所有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某在其驾驶的注册车辆内突发疾病死亡,其近亲属为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刘某某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确认劳动关系。科技公司要求司机统一着装、按时刷脸报到、接受培训、服务被投诉受处罚等,是保证服务质量的必要规范,不足以认定对司机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刘某某可自主登录平台接单,工作完全自行安排,所得报酬由自主选择的接单量确定,难以认定与科技公司存在经济和人身从属性。
案例摘要: 许某某根据某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入职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网约车租赁协议》,约定公司的小轿车租赁给许某某,并明确约定租金、租期等。公司为许某某购买社会保险,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后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关系。许某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报酬和赔偿金等,后诉至法院。法院没有认定劳动关系。某公司与许某某签订《网约车租赁协议》,合同约定许某某可自行掌握工作时间及是否接单,获取酬劳亦非从公司处领取,许某某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对公司依附程度较弱,不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许某某可另行起诉主张其他要求。
案例摘要: 2020年2月起吴某驾驶某物流公司的货车按照固定路线送货,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20年5月吴某发生交通事故,向某物流公司请求认定工伤。为认定工伤吴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经济和人身从属性。本案证据表明吴某与物流公司按比例分配收入,且吴某不需接受物流公司的日常考勤和规章制度约束,故难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意义上的经济和人身从属性。
案例摘要: 谢某在某集团公司驾驶公司名下的车辆从事毛鸡运输,工作中需佩戴公司发放的《车队司机出入证》并遵守公司规定和员工守则。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2019年底谢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离职,要求集团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集团公司以畜禽运输不是其业务范围、系运输业务外包方聘用管理谢某为由否认劳动关系。谢某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等,后诉至法院。仲裁未确认劳动关系,法院经历两审和再审最终认定劳动关系。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系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集团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加工和销售,畜禽运输是开展业务的必要辅助性内容,因此谢某的工作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二是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谢某驾驶的车辆归属以及工作中须遵守的有关要求,均体现其实际受到集团公司用工管理。故法院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摘要: 某珠宝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电商平台直播合作协议》,约定科技公司为珠宝公司在F平台上开设直播间,珠宝公司提供商品并自行雇人直播讲解、售卖。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岑某某通知汪某某面试F平台主播工作,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底薪、提成比例和工作时间等,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汪某某与科技公司签订《主播保密协议》,每月收入由岑某某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账支付。后汪某某离职并要求支付提成等,珠宝公司称汪某某是科技公司员工,否认劳动关系。汪某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认定汪某某与珠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凭书面协议内容进行推定,而应依据实际用工管理情况综合判定。虽然汪某某与珠宝公司签订《主播保密协议》,但实际上是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汪某某进行招聘、安排其在直播间工作,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证明汪某某接受珠宝公司劳动管理,双方构成劳动关系。
案例摘要: 许某某与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经纪合约》,约定为签约艺人与经纪公司的关系,传媒公司每月按比例支付直播劳务收益(主要通过粉丝打赏获得),有权监督和审查许某某的行为。许某某在第三方所有的平台上直播,直播间由传媒公司注册。后许某某以传媒公司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等,传媒公司称双方系合作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书面合同系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合意的表现形式。双方签订《主播经纪合约》而非劳动合同,约定建立经纪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许某某直播所在平台既不为传媒公司所有,直播内容也不属于公司业务事项,双方按比例分配收益,即使公司基于合约对许某某进行的必要管理,也不足以认定构成劳动关系中的人身隶属和经济从属关系。
案例摘要:
某信息公司运营的“G厨师”APP
可在线预约厨师上门提供烹饪服务。张某经人介绍在“G厨师”APP平台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未签劳动合同。数月后张某主张信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等。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张某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持相关要求。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双方虽签订了《合作协议》,但仍应审查双方事实上是否构成劳动关系。APP平台对张某进行指派、调度及奖惩等,按月发放较为固定的报酬,表明张某受信息公司的劳动管理,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而这正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33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34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35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51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52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53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54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55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56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9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9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第14条 乡镇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投资者在确定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作出重大经营决策和决定职工工资、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本企业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实施情况要定期向职工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案例摘要: 本案争议焦点,是单位能否以怀孕女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从《劳动合同法》第39条来看,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存在该条款规定的情形的,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女工母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休假是经过公司批准的,也没有提供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和诊断证明,所以其擅自休假的行为构成了旷工。另外,单位将有关规章制度快递给她,她本人应该知晓其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故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法律依据的。该案给我们一个启示:工会在调解劳动争议过程中,既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应注意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讲理、讲情,才能化解双方的矛盾,推动整个社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摘要: 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应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承包单位往往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一些劳务公司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都是现金发放。因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必须先证明和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残评定,获得应有的工伤赔偿。劳动关系认定难,成为挡在工伤职工维权道路上的一道坎。通过本案例,建议农民工在工作期间注意保留诸如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在需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时有所准备。
案例摘要: 签订劳动合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必须系好的“第一粒扣子”,这是本案重要的社会价值体现。目前,用工先签约,按约去履行,仍然是小企业、民营企业用工过程中的短板,遵守“契约文化”的社会氛围尚未完全形成。政府、企业、工会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个主体,应发挥“钉钉子”精神,从流程、细节、查纠等细微处入手,深入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等制度和机制的落地生根,打造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基。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目前,不签、假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在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当遵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双方不存在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成立的合意,用人单位滥用职工信任,迷信所谓的签订空白劳动合同的损招、怪招更是“错上加错”,其非法目的当然不能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给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职工因签订空白合同而造成权利救济上的不利和被动时,更应体会到签订劳动合同“诚信”原则的可贵。
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第7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8条 教育、退役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18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筑产业工人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夯实建筑产业基础能力为根本,以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建筑工人队伍为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新时代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求的体制机制,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健全,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1000万人以上。
到2035年,建筑工人就业高效、流动有序,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增强,形成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工人大军。
三、主要任务
(一)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引进人才、设备等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与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交流渠道。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进一步做专做精。
(二)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建筑工人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企业,自主选择1—2个专业作业工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建筑工人服务园,依托“双创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为符合条件的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创业成立专业作业企业的农民工提供。鼓励建筑企业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
(三)鼓励建设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引导和支持大型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输出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建设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建立以建筑工人培育基地为依托的相对稳定的建筑工人队伍。创新培育基地服务模式,为专业作业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为建筑工人谋划职业发展路径。
(四)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引导建筑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机器人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和建造科技的探索和应用,提升智能建造水平,通过技术升级推动建筑工人从传统建造方式向新型建造方式转变。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劳模和工匠人才(职工)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库,切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发包时,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
(五)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制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完善职业(工种)类别。强化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发挥设计、生产、施工等资源优势,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采取建立培训基地、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解决建筑工人理论与实操脱节的问题,实现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在技能劳动者供需缺口较大、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企业和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探索开展智能建造相关培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培养,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
(六)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技能等级的配备比例要求,逐步提高基本配备标准。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对使用高技能等级工人多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配备比例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的监督检查,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建筑职业(工种)人工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为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提供信息指引。引导建筑企业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完善激励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七)加快推动信息化管理。完善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物联网、计算机视觉、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培训记录与考核评价信息管理、数字工地、作业绩效与评价等信息化管理。制定统一数据标准,加强各系统平台间的数据对接互认,实现全国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将建筑工人管理数据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八)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依法依规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失信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九)规范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制定推广适合建筑业用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十)完善社会保险缴费机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大力开展工伤保险宣教培训,促进安全生产,依法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鼓励用人单位为建筑工人建立企业年金。
(十一)持续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各地要依法依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办理居住证,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障建筑工人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推行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规范、有序,逐步提高环境标准,引导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管理。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制定统一的着装规范。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避难场所,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工劳动安全防护、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纳入平等协商内容。大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根据有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堂、超市、医疗、法律咨询、职工书屋、文体活动室等必要的机构设施,鼓励开展物业化管理。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托入学等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强化建筑工人队伍的思想政治引领。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引导广大建筑工人。要按照《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劳动保障水平。
(二)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着力加强源头(劳务输出地)建会、专业作业企业建会和用工方建会,提升建筑工人入会率。鼓励依托现有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建筑工人培育产业协作机制,搭建施工专业作业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助力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和财税支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继续落实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相关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好职业培训、考核评价补贴等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一定比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专项用于施工现场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对达到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比例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可适当减少该项目建筑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的费用支出。引导建筑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育合作伙伴关系,组建建筑工人培育平台,共同出资培训建筑工人,归集项目培训经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指导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鼓励建筑企业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交流、技能竞赛,扩大参与覆盖面,充分调动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参与积极性,提高职业技能;加强职业道德规范素养教育,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综合素质,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解读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建筑工人劳模选树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筑工人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良好氛围。
附件:1.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略)
2.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略)
3.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强新时代技能人才培养,现就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以深化企业改革、加大技能人才培养为宗旨,以满足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为根本,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重要手段,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创新中国特色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坚持以满足高质量发展、适应产业变革、技术变革、组织变革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目标,瞄准企业人力资源价值提升需求,面向企业技能岗位员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满足人岗匹配和技能人才队伍梯次发展需要。
——坚持终身培训。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企业职工在职业生涯发展的不同阶段通过多种方式,灵活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岗位技能,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坚持校企政联动。在充分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和院校教育培训优势的基础上,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有序高效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坚持以用为本。充分利用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成果,积极为企业新型学徒提升技能、干事创业提供机会和条件。鼓励企业新型学徒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攻关,在技能岗位发挥关键作用。
三、目标任务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进一步发挥各类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转岗员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员工都有机会接受高质量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转岗员工都有机会接受转岗转业就业储备性技能培训,达到“转岗即能顶岗”。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为引领,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
四、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模式。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为主要培养对象,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发挥企业培养主体作用,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大型企业可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等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二)培养目标和主要方式。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中小微企业培训人员较少的情况,可由地方工商联及所属商会,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培训职业,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开展培训。
(三)培养内容。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加大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绿色技能、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方面培训力度。
(四)培养主体职责。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五、激励机制
(一)完善经费补贴政策。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标准由各市(地)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5000元以上,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可结合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定期调整。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包括培训计划、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具体清单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经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并按规定向企业预支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培训视频材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由相关部门按照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数量,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企业可按照学徒社保缴纳地或就业所在地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二)健全企业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劳动模范、大国工匠等技能人才传帮带优势,充分利用技能大师(专家)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阵地,鼓励“名师带高徒”、“师徒结对子”,激发师徒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企业建立学徒奖学金、师带徒津贴(授课费、课时费),制定职业技术技能等级认定优惠政策,畅通企业间流通渠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工会以及工商联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作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动实施。国资监管部门、工商联要以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和规模以上企业为着力点,大力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二)协调推动实施。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与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工作指导。要主动对接属地中央企业,做好资金、政策的落实以及服务保障工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力量,做好对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的管理服务工作。各企业要加强组织实施,建立人事(劳资)部门牵头,生产、安全、财务、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规划、扎实组织、全面推动。各技工院校要积极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并将其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考核评价。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持证,推动企业全面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并将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人员纳入其中。指导企业将学徒技能评价融入日常企业生产活动过程中,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和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对学徒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大学徒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评价工作。加大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征集遴选力度,注重发挥工商联所属商会作用,大力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四)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动员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和职工积极参与学徒制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企业职工培训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的原则,加强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