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262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13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李某某等诉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案
(2018年黑龙江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裁判摘要: 市政府具有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的法定职责,其先作出未予确认的“回复”,诉讼期间虽自行撤销了该“回复”,但案涉土地权属仍处于不确定状态,需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确权,否则争议将长期存在,土地权属始终不明,既不利于对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也不利于土地权属争议双方矛盾的化解。法院确认市政府作出的回复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作出确权处理决定,对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