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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6年1月23日 公通字〔2006〕12号)

三、关于不予处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9条对不予处罚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有非法财物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追究时效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超过追究时效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再处罚,但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0PI8/LLpdKJCMFHQVR1j3V+R+09z1iD8gR2hiZ7ZkM4/30B5oOxCvAl2UMiMFb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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