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目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是应急管理综合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管理部门日常执法行为的量化反映。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工作,科学决策和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对象和统计范围
县级以上(“以上”包含本级,不含应急管理部,下同)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工贸行业等重点生产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
(三)调查内容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安全生产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情况等。包括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和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报告两个部分。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主要采用全面调查方法,个别报表采用重点调查方法。
(五)组织实施
本制度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负责数据的审核和上报。
(六)统计要求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按规定实事求是填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基础报表,按月报送统计分析报告。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填报工作的同时,认真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总结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有效做法,分析存在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作安排和建议。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时要督促指导基层单位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统计培训、统计数据审核与统计考核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和时效性。
(七)质量控制
按照《统计法》的要求,为保障源头数据质量,做到数出有据,统计单位应该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和归档等管理制度,并通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报送。
(八)数据公布与信息共享
本制度年度综合数据经审核确定后,通过《中国应急管理年鉴》公布。月度、年度综合数据可与其他部门及本系统内共享使用,按照协定方式共享,在最终审定数据10个工作日后可以在应急管理大数据应用平台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调查评估和统计司,共享责任人为调查评估和统计司主管统计工作负责人。
(九)使用名录库情况
本制度使用国家基本单位名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