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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表说明

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 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分别填写涉及事故的单位详细情况。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国有企业隶属关系应填报到最高一级母公司。

对非独立核算单位,应详细填写与事故责任单位的隶属关系,并同时填写经主管单位核准或批准的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

单位规模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指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按照国家统计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规定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按其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管理分类

为了使历史统计数据具有延续性与可比性,并使行业分类与历史统计分类方式相衔接(按部门监管职能的分类方式),特别设置了“管理分类”,这一栏目用于新旧报表统计数据的转换、对比。其中,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八个工贸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19〕17号)作了相应调整。

事故情况

发生地点 发生事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发生时间 事故发生的年、月、日、时、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四位码填写。

事故类型 分为基本事故类型和一些特定行业事故类型,具体如下:

(1)基本事故类型:1物体打击,2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爆破,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他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2)煤矿事故类型:1顶板,2冲击地压,3瓦斯,4煤尘,5机电,6运输,7爆破,8水害,9火灾,10其他。

(3)道路运输事故类型:1碰撞,2碾压,3刮擦,4翻车,5坠车,6爆炸,7失火。

(4)渔业船舶事故类型(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1碰撞,2风损,3触损,4火灾,5自沉,6机械损伤,7触电,8急性工业中毒,9溺水,10其他。

(5)水上运输事故类型(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1碰撞,2搁浅,3触礁,4触碰,5浪损,6火灾、爆炸,7风灾,8自沉,9操作性污染,10其他。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计算。

伤亡人员情况

死亡(下落不明)人数指因事故造成人员在30日内(火灾、道路运输事故7日内)死亡和下落不明人数。

受伤 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包括轻伤和重伤。

轻伤 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受到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

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重伤是指因事故造成的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甚至丧失或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和劳动能力重大损失的伤害,经医院诊断需歇工105个工作日及以上。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需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

状态 根据死亡、重伤、轻伤等三种情况,在指定选项中勾选。

文化程度 分为:1文盲,2小学,3初中,4高中、中专,5大专,6大学,7硕士以上。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有关行业领域对事故等级划分有补充性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指每生产1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四位小数)。单位GDP可采用亿元、百亿元。以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为例,计算公式为: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指每生产1百万吨原煤,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四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率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指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千名从业人员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率指一定时期内平均每千名从业人员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受伤人数的比率(小数点后统一保留三位小数)。计算公式为:

生产经营单位平均从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数按单位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数替代。(具体计算方法参考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推荐采用千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千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率相对指标。该相对指标能够简单、直观地对比企业间、行业间、地区间的安全生产状况,目的是为了有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V0P3aUKrA0jTCjcS/ExNJMdSLLm6GYQPeerrwH26Xk9YEPXl2td7ip+VAu4OW4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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