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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主财产制的成立

小家族可为家族共产体之出发点,但也可发展成所谓大规模的领主贵族。就它的经济方面观之,它主要的是农业所有制发展中之传导体,因而亦即为庄园制度(Grundherrschaft)之传导体。

成为上项发展之基础的财富之分化,有种种的根源:其一是酋长制度,无论其为氏族的或军事团体的酋长。酋长有权将土地所有分配于同人之间,由此传统上相连的地位,恒发生一种世袭的领主权力之专有。氏族对于这样世袭的荣位的敬仰,表现之于农地耕作及建筑时之助役以及赠贡,但由此遂发生了贡纳义务。军事酋长可由内部的分化或对外的征服,成为领主财产制之所有者,无论何处,他对于战利品,以及新获得的土地之分配,有权要求优先的份额。他的家臣,亦可同样的要求土地所有之优先的分与。此领主的所有地通常并不像普通分割的耕地那样分负应有的负担(例如古代日耳曼的经济制度),相反,而是由后者之所有者的助役以耕种的土地。

经因逐渐进步的军事技术以及防御质量的进步而发生的职业武士阶级之出现,更发展了内部的分化。除非经济上为独立,一个人是不能得到那样的军事训练和武装设备的。于是就发生了阶级的分化。一方面因为具有训练和设备,所以能够服军役和武装自己,另一方面因不能做到这一点,因而就不能维持其自由人的完全地位。农耕技术的进步也和军事技术的发达趋于同一方向。其结果则普通的农民,愈益专务于经济的职务。自行武装起来而且经过军事训练的上层阶级,因其战斗的活动积蓄其所有的战利品,反之没有战斗力量的人,则强制的,或自动的(例如用赎免金)须服务或纳贡,因此更发生了一层分化。

内部分化之第二道路,是把敌人征服而令其隶属。在最初,被征服的人一概加以杀戮,有时且举行食人的圣餐式。至将其视作劳动力而利用之,把他们降成一种隶属阶级,这是后来逐渐发达而来之事。因之就发生农奴领主的阶级,他们因为拥有奴隶,可以开垦及耕种土地,那是非普通自由民所不能做的。奴隶阶级或隶属阶级,可以属于全团体,用于土地之集产的经营,作公共的利用,例如斯巴达的佃奴(Helote),或者,亦可个人的利用之,将他们分给各个奴隶主,为他们个人的土地而经营。后一种的发展成立了一种根据于征服的贵族阶级。

除征服与内部分化之外,没有武器的人,亦可自愿的将身投靠于有武装者的支配之下。他们为非战斗员,须有人保护,所以他们须公认一领主为Patronus(主人,在罗马方面)或Senior〔密罗维琪(Merowinger)王朝治下的佛兰克人方面者〕,如此,他就可要求在法庭派代表的权利,例如在佛兰克国内可有一代辩者于裁判时作抗辩,或以领主的证人代替氏族族人之证言的帮助。他们对此须报以服务或纳贡,但其重要性,并不在于其经济的利用。他们只在不失为自由人之面目的范围内才为主人服务,尤其是军事的服役。例如当罗马共和国之末期,各元老院的家族,曾用上面的方法,召集多数的隶属者及隶属的佃农对抗凯撒。

发生领主财产制之第四种形态,是庄园领主的土地拓植。有许多人和役兽供使役的首长,自然与普通的农民不同,可进行大规模的开垦。但开垦的地,根本上属于开垦者,只要他继续耕种。因此支配人的劳动力之分化,在其通行的处所,直接、间接对于领主阶级之土地取得方面,给与有利的结果〔这样的较优的经济地位之利用,其实例,见罗马贵族的使行“公地”(agor publicus)方面之占有权。

已经开辟的庄园领地,大都以租借法用之。此种租借,出租于如手工业者等外国人——于是就在国王或酋长的保护之下——或者租给贫穷者。就贫穷人而言,尤其在游牧民族方面,并有家畜之租借;但就一般而论,多为在纳贡和服务义务之下,居住于领主土地的方式,即所谓隶属佃农制。在东方、意大利、高卢人以及日耳曼人中都可见之。货币及谷物之租借,亦多成为集积人口及土地之手段,因而隶属佃农和奴隶之外尤其在古代的经济下,尚有负债奴隶,即Nexi亦曾占过重要的职务。

从氏族关系所产生的各种隶属关系之形式,常与基于领主权力之隶属关系的形式相混合。在领主保护之下的无土地者或外来者方面看来,所谓氏族所属关系已经不成为问题。所以氏族同人、共产体同人、部落同人的区别,在一种单纯的封建的隶属关系之范畴下消灭了。

成立领主财产制之第五个根源,是魔术的职业。好多酋长并不是由军事的指挥者产生的,而是由巫师出身的。魔术师以对某种物象加以咒语,这样一来它就成了神圣的禁制(taboo),任何人不得冒渎。魔术的贵族即可因此而创成僧侣的财产制;当诸侯兼为僧侣时,尤其是在南太平洋诸岛方面,他们恒以此神圣的概念,保障其个人的所有。

使领主财产制得以成立之第六可能性,是商业。对外的商业,起初都在酋长的掌握中,在最初他必须为全部落人谋取利益。他征收税收,作为一种他个人收入之来源。这种税收原为他对于其他部落商人所给与保护之偿金,关税收入外,他并可收取给与市场特许或保护市场交易之报酬。后来他往往转而自营商业,排除村落、部落及氏族的同人,将自营的商业变为他独占的事业。由此,他可以租借的手段,将自己的部落同人变成为负债奴隶,更进而作土地之兼并。

酋长商业,可以用二种方法经营:其一是商业统制,因而独占地操于酋长一人之手,其二则各酋长造成一个商业地区,一起居住。在后者的状况下,即有都市发生,其中有经营商业的贵族,其地位基于交易营利之财富积聚上。第一种状况多见于黑人种族间,如在喀满仑(Kamerun)的沿岸者就是如此。在古代的埃及,商业的独占化,典型地操于个人之手,古代埃及王之大权力的地位,大部分建立于他们个人商业独占的基础之上。息伦尼加(Kyrene)的诸国王,及其后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也可见同样的状况。第二种情形即都市的领主阶级之发生,是古代及中世初期之特有的类型。在热内亚(Genoa)及威尼斯(Venedig)方面,只有一起住在那处的豪家是完全市民。他们自己不从事商业,全以各种形式信用把金融流通于商人。其结果则其他的阶级,尤其是农民,对都市的贵族都负有债务。这样,与军事诸侯的庄园,同时发生古代之都市贵族的庄园。所以古代之特征,在于沿海岸的都市之集合及从事商业的大地主贵族,迄至希腊时代,古代文化尚是沿岸文化。此时代的都市,无论哪个,都在离岸约有一日行程之内地,反之,在内地,则有庄园的酋长,与其臣属们过生活。

领主财产制,亦可以国家的租税与服役制为其财政的根柢,在这个项目之下行二种可能性:其一,诸侯之集权的个人经营,行政经营手段与行政官吏分离,因此之故,诸侯以外,无论何人都不能专有政治的权力。其次则为行政之阶级组织,其家臣租税承办人,或官吏之经营,与诸侯的自己经营相并行,惟占次要的地位,诸侯将其土地委让于此等人,即由其担负一切的行政费用,国家之政治的及社会的组织,即随之而表现不同的形态。至于何者能实现,此则主要由经济关系所决定。关于此一点东方和西方是完全不同的,东方(中国、小亚细亚、埃及)的经济,与水政有关的农业占优势,而由开垦而成立拓殖的西方,则森林文化有决定的意义。

东方的水利文化,系从不使用家畜的原始耨耕文化直接发生。与此并行的园圃文化则由大河流引水而成,如米索波塔米亚(Mesopotamien) 之幼发拉底(Euphrat)河及底格里(Tigris)河以及埃及的尼罗(Nil)河。水利及其统制,须以有组织的计划经济为前提,近东方面之大规模的王室经济,即由此计划经济发生,古代的底比斯(Theben)新帝国,可以作为特征。古代阿述 及巴比伦诸国王之战事——他们率领了起源于男子集合所的从者,——其主要目的,即在获得开凿运河及垦辟荒地的人力。当此之时,国王掌握水利的统制,但为运行起见,因此,即须有一种有组织的官级制度。埃及与米索波塔米亚的耕种及治水之官级政治,为世界上之最古的职官,其成立之基础因之是出于经济的;在它的历史上迄为国王本人经济经营之一附属物而已。官吏个人,都是国王的奴隶,或隶属者,兵士亦是如此,而为防止其逃亡起见往往加以烙印。国王的租税经济,是根据于以物交付,在埃及方面国王即将此项自然物税纳收集在仓廪内,以此支给官吏与劳动者。故自然物岁入,系官吏薪俸之最古的形态。此制度的结果,就大体而论,遂使地方人口,全隶属于诸侯。此项隶属,使所有的臣民,都有徭役义务,使村落对于被课赋的一切报效有连带责任,最后更由此形成普托勒米朝时代之所谓ιδια原则。在这种原则之下,凡农民不单与其土地不能分离,而且与其村落亦不能分,倘若他不能证其ιδια时实际上即成为法外之人。此种制度,不仅行于埃及,即米索波塔米亚与日本,亦曾通行过,日本从七世纪至十世纪时,曾行过人口分田制度。无论在何种状况下,当时之农民地位,正与俄罗斯的密尔的分子相类似。

由臣民之徭役义务,渐次发生了以诸侯为中心之货币经济。其发达的过程,亦有种种。有由诸侯自己生产和经商的个人经济,亦有诸侯将隶属于自己的劳动力,不特为供给自己的需要而用于生产,且更用于以贩卖为目的的生产方面。后者在埃及与巴比伦方面,均可见之。商业以及为市场的工业生产,于此变成为大家族之副业,家族和营利经营,完全不分,此即罗般脱斯(Rodbertus)所称的“家族经济”的经济形态。

家族经济复可为种种组织可能性之出发点:其一,是埃及的谷物汇兑银行制度之成立。埃及王于全国都有谷仓,农民不单将应贡纳的物品,且将其所有的生产物均送到谷仓,收取一种支票,可以作货币使用。第二的可能性,是诸侯的货币租税之成立,于此,自然货币制度必先已渗入于全部私经济之内,并已有相当发达的生产,以及国内有商业之市场作为前提。普托勒米朝的埃及即具备着所有这种条件。由当时的行政技术之发展情形来看,可知这种制度在预算的编立上必发生许多的困难。于是统治者,大都把计算的危险,用下列三种方法之一转嫁于他人:他或者使投机者,或官吏承办租税征收之事,或把租税征收,直接交给兵士,即以此租税支付给养,有时或亦把租税征收交给庄园领主。租税征收之交与私人之手,那是缺乏可资信赖的国家租税设施之结果,而设施之所以缺如者,又可推因于官吏道德上之不可信赖。

使投机者承办租税征收之制度,在印度亦已大规模的通行。每一位这种Zaminder都有转变成为庄园领主的倾向。同时,新兵补充,亦委之于一种称为Jagridar的承办者,他须得缴纳特定的数额,此种数额自何得来是不成问题的;所以他和前者同样的亦努力于变成为大的土地所有者。他们与封建贵族类似,他对上对下,都是完全独立的,亦有补充新兵义务的,与窝楞斯泰因(Wallenstein)所占的地位相似。凡使官吏专有租税征收权之时,统治者必与他们先商定其确定的总额,倘有盈余即为该项官吏的所得,行政人员费用亦由他们支付。中国旧时的官吏行政制度(后来在趋向于采行近世租税政策的过渡期间,统计所示,人口好似急激的增加,那都是从来的官吏,故意把人口减少填报之故),及古代东方之权臣制度,都是如此。以诸侯为中心的货币经济之第三个可能性,是将租税征收委让于军队。此种制度,大概是在国家财政破产,诸侯不能发给军队给养时所发生。第十世纪以来土耳其佣兵支配下的回教国内情况之变动,即由于施行此种制度所致。因中央政府,不得不将租税让给军队之故,故佣兵变成了一种军事贵族。

将收取货币及补充新兵的政治职务委托于包办者、官吏及军队,这三个形式,是东方的封建制度之根底,此制度,因国家之技术上的腐败,无法用自己的官吏征税,因而使货币经济趋于衰颓所产生的结果。其结果,发生合理化的农业共产制,农民团体对于租税承办人、官吏或军队,负有连带责任,更发生农地共有制及对于土地之义务。东方与西方全然相反之点且最为明确表现者,即东方没有领地经济(Fronhofwirtschaft),但代之以纳贡诛求。又因农民以实物纳税,故当兑换货币时,稍有一点障碍,则倒向自然经济的愿望,立刻就会发生出来。因此之故,东方的国家制度,骤视之虽似已臻高度发达的文化,但极容易倒向纯粹的自然经济之状态。

诸侯岁入之收取,其第四种形式,亦即最后的形式,为委之于酋长或庄园领主。因之诸侯,可减省自己的行政设施。他把租税额之供给,转责之已有的私性质之权力机关,往往连新兵补充之事亦如是。罗马帝政时代,沿岸文化,输入内地,由主要的海港都市团结而成的帝国,成为内地国家的时候,罗马的状况,便是这样。那时内地只有自然经济的庄园,而不知货币的使用。后来其领域内,采行租税征收和新兵补充了,由是大土地所有者,直至查士丁尼时代,成为支配的阶级。大土地所有者,可由其所支配隶属的人民,征收租税,而同时皇帝的官僚政治的发展,并未曾与他国家版图的扩张相应。由行政技术以观察此种状态,则其特征在于Municipia(自由都市)与Territoria(封建地区),同时并存,庄园领主为封建地区的首长,租税及新兵补充由他对国家负责任。西方的隶属佃农制,即从这种情形中发展而出,但东方的隶属佃农制,则与ιδια同样的古了。在戴克里先(Diokletiou)皇帝统治之下,这个基本的原则大体上广及于全国,即,各人须隶属于一个租税管区,不许任意脱退此区。管区的首领,大都是庄园领主,盖因文化及国家之中心点,已由沿岸地而渐进入内地之故。

前面的发展中之特殊的一例,为殖民的领主财产制之成立。获得殖民之原来的用意,本为纯粹财政性质的,即殖民的资本主义。征服者的目的在金钱的榨取,这种目的是由责成隶属的土人负责供纳货币的租税出产物,尤其是殖民地的特产品及香料等,来满足的。在此种状况下,国家常把殖民地之榨取,委托于一个商业公司,例如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荷兰东印度公司便是。因酋长已成为连带责任之担当者,故他们便变为庄园领主,本为自由的农民,则成为他们的固着于土地的隶属者了。于是对土地的义务,耕地共有制,以及土地重新分割之权利义务,一起都发生了。殖民的领主财产制的发展还有一种形式,是将领主所有地,分给各人。此中的典型者,是西班牙领南美方面之Encomicuda。它为一种封建的授予,有使印第安人担负强制的纳税或徭役之权。此种形态,直至十九世纪的初期,尚继续存在。

在东方国家因根据于收入和对于货币经济的关系,故有将政治特权委托于个人的制度,但反之在西方(日本亦然),则有封建制度的生产经济,由封地授与而产生领主财产制。封建制度之普通的目的,在将土地所有及领主权,赐给那些愿执家臣劳役的人,由之以创设骑士队。于此有两种形态:其一是将领主权力作为终身禄赐予之,或者是将领主权力作为封土赐予之。终身禄的封邑制度,其可为典型者,是土耳其的封邑制度。此项制度在原则上,个人所有,只限于一代,而非永久的,而且视其战时效劳的情形才赐予的。封土的价值,视其出产的多寡而定,并且与授者的地位、门第及军事的功绩相称。封土既不是世袭的,故封邑担当者的儿子,除非他有一定的军事功绩,不得加以继承。如古代土耳其政府(Hohe Pforte)实为一种最高封领机关,规制一切大小的事务,与佛兰克人的家族司事相同。原始的日本之制度,亦类于此。日本自十世纪以来,已由口分田制度转向终身禄的封邑制度。天皇的臣属及大将军,令其幕府官厅,根据米的收获量估计土地,作为终身禄赐封其臣下的诸侯,诸侯则更以之赐予其左右称为“武士”的官员。其后封邑之继承即渐以成立,不过无论如何,因存有诸侯与将军间主从关系之遗制,故将军对于诸侯的行政,仍得继续管辖,诸侯亦仍监督其臣下武士的行政。

俄罗斯的封邑制度,与欧洲的相似。在俄罗斯方面,必须对于皇帝有一定的奉公义务,并负担租税义务,才能赐封土(pomjestje)。封邑之所有者,须有官吏或军官的职位,此种规例,至喀萨林二世(KatharinaⅡ)才开始废止。彼得(Peter)大帝的租税制度变更,由土地税变为人头税后,其结果使所领地之所有者,须按照定期的人口调查时,居住于该土地上的人口数,以负担纳税义务。此种制度,对于农业制所发生的结果已于上面述过。

不仅日本而已,即中世纪的西方亦为使最纯粹的封建制度得以发达之地。后期罗马帝国的状态以及庄园制度,早已显示半封建状态,为西方的封建制度开一先路。日耳曼的酋长权利,曾与此种封建制度相混合,凡开垦、征服——有功的家臣得封与土地——以及多数人的投靠(变成为无产者的人民,以及战术发达后不得自行武装的农民,不得不将其身投靠于经济上为有力者的庇护之下),都使庄园制度的范围及其重要性非常的增加起来。此外,委让给教会的土地,亦日以增加。但阿剌伯人之侵入,以及成立佛兰克马队以抵抗回教徒骑兵的必要,实具决定的意义。马退尔(Karl Martell)曾将教会的资产大规模的没收,作为采地(beneficia)而分封以获得有训练的骑兵,他们必须自行设备成为有坚实武装的骑士。最后,除土地之外,发生了以国家的官职与权利作分封的惯例。 ImuyTyILW18jYtStdnECMz0/IuyNWIbM5DDPVi72/0diSO0jlcFa9miauqME0u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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