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之形态,和农业制之外表的形态同样的有多种。专有之所有者,无论何处在原来都属于家族共同体。但此处所谓家族共同体,是否如南斯拉夫人的Zadruga之为独立户,或如易洛魁人的连房,为更大的团体,则各不相同。专有可以有二种不同的基础为根据:其一,是将物质的劳动手段,特别是土地,当作为劳动用具看待的。于是此项手段往往为女子的氏族所专有。或者,其二,则祖土地为“枪地”(speerland),由征服所获得的土地,因而受男子保护。在此情形下,土地即为一个男系氏族,或其他的男子团体所专有。无论如何,原始的专有与劳动分配之样式,不仅单由纯粹的经济的观点所决定,还包纳有军事的、宗教的及魔术的动机。
各个的人,在过去时候,须得继续不断的与其所属之多数团体发生关系。此项团体有种种,可揭之如次:
(一)家族团体。其构造有种种,但普通皆是消费团体。生产的物质工具,尤其是一般的动产,亦可为此家族团体所专有,而其内部,更各自行其专有。例如武器及男子方面的用具,即为男子所专有,依照特别的继承次序授与男子。其他的装饰品,及女子方面的用具,即为女子所专有,属于女子。
(二)氏族。氏族,亦为各种专有的所有者,它可以拥有土地。无论如何,氏人对家族共同体之所有常有特定的权利,如要求权或贩卖时的先买权等等,这都可视为原始专有法之遗迹。同时,氏族保障各个人的安全,有复仇义务及执行复仇的法则。它有分享杀人罚金及氏族中所属女子之共同处分权,因而对于迎娶时之采金亦有权利分取一份。氏族有男系氏族与女系氏族之别,如果财产及其他权利属于男子的氏族专有,则为父系制度,否则即为母系制度。
(三)魔术的团体。此中之最重要者为图腾(Totem)氏族,此系在万有精神的信仰最盛行之时代所产生。
(四)村落团体与马克体。此在经济上的意义颇重要。
(五)政治的团体。此种团体,保护村落所在处的土地,因而对于定住在此土地上者有种种的权利,此人,尚可对各人要求军事上及裁判上之服役,同时给予他们以相应的权利;并执行封建的赋役与租税缴纳。
各个人有时还须与下列的团结关系有关:
(六)与庄园领主。若各人所经营的土地,不属于自己所有时即须发生此种关系。
(七)个人所属的主人若一个人人格方面不能自由,而属于他人之所有时,即有此关系。
每一个日尔曼的农民,以前都须依属于庄园领主、农奴领主及裁判领主。此等领主,对于农民的服役,各有不同的要求权。因各种领主之为各别的人或同属一人之差别,农业的发达,遂因而形成种种的不同,在前者的情形下,因领主们互相竞争,故对于农民之自由上为有利的,但在后者的情形下,则使农民趋向于隶属关系。
现代普通所谓家族共同体或家族,都是小家庭,即双亲和子女所成的家庭家计。它是以合法的而且预备永久的一夫一妻制为基本,此种小家庭的经济,其本身现在为消费经济,至少在名义上与生产组织不同。在家族共同体的内部,一切财产的权利,属于家长个人,但对于妻及子女之特别财产,则其权有所限制。血族关系,由父方及母方计之,但此种意义,除有时发生继承权的问题外,几乎不关重要。古代意义上的氏族概念,现时已不存在,仅可于旁系血族的继承权上略见其痕迹而已,即在此点上,亦常发生关于此项关系之起源及成立的疑问。
社会主义的理论,系由假定婚姻之种种发展阶段而出发。照此理论,原始的状态,为群团内全无秩序的性的乱婚,即族内婚,与私有财产之全然缺如之事实相一致。这个假说之证据,以为可由原始状态之各种遗迹中见之。例如原始人群中之带有狂欢乐宴性质的宗教制度,餐肉礼、饮酒礼、吃烟礼等,当此之时性的关系之制限,完全废除;又如好多民族方面,女子于婚前有性的自由;在古代东方,神前侍候的奴隶间,亦有性的乱婚,于此,无论何人均可无分别的参加。此外,好多地方都可以看到的——以色列人亦然——所谓兄终弟及制(Levirate),即族内兄弟有与死者之寡妇结婚因而作其继承者之特权与义务,亦可视为佐证。据社会主义的理论,第二个演化阶段即为群婚。此即某特定的集团(氏族或部落)和其他的集团,成立婚姻关系,因而某一集团之各男子,即为其他集团的各女子之夫。此事之证据,以为可自美洲之印第安种族方面于此除父及母以外,无有其他的亲族关系推论而得。印第安人长成至一定的年龄时,便毫无甄别地受这样的称呼。又如南太平洋群岛往往有此事实,即许多男子,与一个女子或许多女子,作同时的或更迭的性交,成立婚姻关系,亦被视为佐证。社会主义的理论,并将母权制(Mutterecht),视为一种基本的次于此而起的过渡阶段。据此理论,当性交和生产间之因果关系,尚未为人所知的时代,家族共同体非由家族而成,乃由母之集团而成,只有母系的团体,有仪礼的及法的地位。此种阶段,系由世界上极通行的舅权制(Avunkulut)制度推论而得,在这种制度之下,母之兄弟,是女子的保护者,由她的子女继承他。母权制亦被认为次于此之一般的过渡阶段。于此,酋长的地位,在各共同体方面,绝对的为女子所有,尤其是为家族共同体之经济事务的领袖。从此,又经过掠夺婚姻制之阶段,乃向父权制推移,这是任何地方都是如此的。其原因由于经过一定的演化阶段,乱婚的仪礼的基础被非难申斥了,族内婚原则上渐代以族外婚,性的关系乃限于相异团体的分子,包括用暴力从外面去掠取女子,买卖婚姻,于是亦发生了。此种进化过程之佐证,只需一看结婚仪式便可知道,盖在许多早已行契约婚姻的文化民族间,仪式上尚模仿一种暴力的诱夺形式。此后才向父权制(Vaterrecht)及合法的一夫一妻制推移,依照社会主义者的理论,则此与私有财产制的产生以及男子之要求合法的承继实有密切的关系。于是其结果遂发生大大的堕落;从此以后,一夫一妻制和卖淫制乃相与并存。
以上为母权论及以此为论据的社会主义之理论。此理论虽有不能成立之点,但就全体来观察,对于本问题之解释自为有价值的贡献。对于此理论,我们亦有“聪明的误谬,比较愚钝的正确更于科学有益”之感。关于此之批评,第一,当在卖淫制度之发达方面,着手于此,须将一切道德的价值判断置于论外,那是不待说的。
所谓卖淫制,我们指为营利,或当作营利经营而实行的一种有报酬的性的牺牲。在此意义上,所谓卖淫绝不是一夫一妻制及私有财产制之产物,其来源已极古了。此种制度无论在哪一个历史时代,或哪一个进化阶段,都可发现,但卖淫制在回教民族间极少,在若干自然民族间,则全然没有。然即在社会主义理论家所指出的未有私有财产制的自然民族间,亦有卖淫制以及对于同性的或异性的卖淫制所规定的惩罚。无论在何处,娼妓都处在一种身份上为特种的地位,大批为一种下贱的地位,只有庙妓(sakraler prostitution)是例外。在此种营利的卖淫和多种的婚姻制之间,可有许多长久的或一时的性关系之中介形态,且此项形态也不一定在道德上和在法律上加以非议。其在今日,夫妇以外的性的享乐之契约,虽属无效,但在普托勒米王朝之埃及(Ptolemaischen Agypten),尚承认性的契约自由,妻虽委身于他人后,对于扶养费继承要求权及其他的权利,仍有诉讼上之保障。
而且,卖淫之表现,其形式不仅为无约束的性的牺牲,亦可为仪礼的卖淫,有宗教上规定的形式。例如,印度及古代东方的神前侍候奴隶之卖淫。更有所谓寺院奴婢者,她们不得不作侍候之事,狂欢宴饮中即由她们的一部分充当。神前奴隶亦可有偿的将身供与任何人。神前奴隶的制度,可追溯其源至于宗教的来源,以及具性的特质之万有精神的魔术,此种魔术常常于逐渐达到狂喜的境地后引人入于性的狂乱。
视为祈祷丰年的魔术形式之一的交合行为,在农业民族间,极为盛行。为欲想到丰收,甚至于就在耕地上举行性的狂欢饮宴。在印度方面,因参加此种欢宴的行为,就发生了舞妓的职业。舞妓为自由的娼妓,在印度的文化生活上,曾有过重要的任务,与希腊的娼妓相同。她们虽然有优越的生存条件,但其本身仍被视为卑贱者,故如印度之舞妓戏剧中所表的那样,倘能由一种神秘的奇事而获得既婚妻地位,则虽生活至苦,亦即感无上幸福。除庙妓制之外,在巴比伦及耶路撒冷(Jerusalem)等地,尚有真正的寺院卖淫,她们的主要顾客,是旅行商人。她们自脱却宗教的或狂欢宴会的性质后,仍保持其职业,寺院亦因营利害关系予以种种便利。起而抗议合法的卖淫和其根源(即狂欢宴会制)者,是以普度众生为目标的大宗教之僧侣及预言者,查拉修斯脱拉(Zarathustra),袄教的创始者、婆罗门教徒,及《旧约圣书》之预言者等等。他们的抗争,一部分根据于道德的和理性的理由。他们的出发点,在使人类的精神生活深刻化,且以为在宗教动机之效验性上为莫大的障害者,即为放纵的色欲。除此以外,宗教派别之竞争心,亦有重要的作用。古代以色列人之神系山神,而非为Baal之为支配下界之神,故预言者等认为Baal的狂欢饮宴,是其可怕的竞争者。在此论争中,无论何处凡民族的国家已成立的地方,尤其是罗马警察恒和僧侣携手,因为他们深恐热情的激昂随狂欢饮宴的现象而起,致发生下层阶级之革命运动。但自将受国家怀疑的狂欢饮宴废除后,卖淫制的本身仍旧存在下去,不过人人都贱视之,且以为不合法者。当中世纪时,虽然已有教会的教理,但卖淫制仍得到公认,且有同业组织。在日本方面,即至今日,茶馆中侍女之偶然卖淫,不特不被贱视,而且使她们成为更合期望的婚姻对象。卖淫制运命之没落,起于十五世纪之末期,法国查理第八(Heereszug Karls Ⅷ)攻纳泼尔(Neapel)军,被花柳病猛烈传染以后。自此以后,已得准许可继续存在的不洁卖淫,即被迫聚居于一指定的处所。新教派以及其先的喀尔文(Calvin)教派之禁欲主张兴盛后,亦反对卖淫制,但后来旧教教会之态度,却倒温和深虑些。其后的结局,正与当时对狂欢饮宴制作抗争的回教徒和犹太经传(Talmud)著作者之结局相类似。
关于夫妇以外的性的关系之分析,须于卖淫的女子之性的自由之间,作一区别。性的自由,从前对于男子方面,都认作为当然之事,自三大一神教起,才加以申斥,在犹太教方面直至《犹太经传》以后方加禁止。原来女子与男子同等的性的自由,可以由下面诸点知道,例如当摩哈默德 的时代,阿剌伯人虽已有公认的永久结婚,但同时亦有为扶养费的“暂时结婚”以及“试婚”(试婚在埃及人及其他的地方亦有之)。尤其是高等家庭内的女儿,因为不愿委身于父权婚姻之下严格的家族服从,要保持其性的自由,故宁留在父母的家庭内,随己之所欲,或在种种的可能范围内,和男子结合。除此种个人的性的自由之事例外,更有氏族的女子,为营利的目的而被利用,或为扶养费而被租借。此外尚有所谓性的欢侍者。此即对于尊敬的客人,将妻或女去侍奉的义务。最后,蓄妾制亦曾发展,其与结婚制之区别,在于子女之法律的地位,不能有完全的效力。当身份阶级的族内婚盛行时,蓄妾制往往为身份阶级所决定,并发达成为横越阶级界限的共居。罗马帝政时代,蓄妾制完全为法律所认许。尤其对于曾被禁止结婚的兵士,及因身份关系而难得结婚机会的贵族。此种制度,在中世纪仍通行,至一五一五年第五次拉脱命(Laterm)教会议时始宣告绝对禁止。但在改革派教会内起初就加以禁止,从此以后,这种在法律上公认的制度,才在西方渐渐绝迹了。
将社会主义的母权说加以更深的研究之结果,可知其所说的性生活之阶段,都不能证明会在一般的演程上存在过,纵使有此种阶段亦不过在完全特殊的前提下发生而已。乱婚制假使曾发生过的话,如不是带有狂欢饮宴性质之偶然的现象,那便是古时严格的性交限制之堕落的产物。对于母权说我们自须承认,按之万有精神的宗教史所示,在原始时代,生殖行为和生产间之因果关系,是不知道的,所以父和子女间的血统关系当时并不承认,犹之今日私生子之在母权下生活一样。但子女把父亲除外,只和母亲一起生活之纯粹母集团,不是一般所能普及者,只有在完全特定的前提下才有之。家族内兄弟姊妹之族内婚,如普勒托米王朝,为用意在于保存血统纯粹的一种贵族制度。氏族的优先权,即女儿嫁给外人时,须向氏族中之亲属献身,或出钱收买他们的要求权,可以用财富的分化以说明之,而且是对财产分裂之一种防御手段。兄终弟及制亦非由原始的状态而发生者,其理由乃在避免男姓支系在军事或宗教关系上中绝。自有身份的分化发生以来,即有一种身份的族内婚,将女儿保留给一定的政治或经济团体的分子。此种制度,在希腊的民主政治时代,曾经大规模的运行,其用意在不使财产流出市府之共同团体以外,且在限制“完全市民”之增加,俾完全市民得独占政治的机会。又如在印度的种姓制度下,因有非常严格的身份上之分化,像印度那样故族内婚成为超婚制(Hypergamie)。上级种姓的男子,对于下级的女子可以恣意往来且可结婚,但女子则不能如此,因之下级种姓的女子,可用金钱买卖,但上级的女子,则当年少的时候,已须求配偶,且常出资求得丈夫。这样的丈夫,可同时和许多的女子结婚,受她们的供养,由这一家到另一家。此种状态,后来由英政府对形式上的丈夫要求给其妻子们生活费,始被废止。此外,行族内婚的地方,我们只能承认其为堕落的现象,不是进步的阶段。关于家族的族外婚,除少数的例外而外,无论何处,总是通行的。它起于极力防止家族内男子们之妒嫉心,或由于看出共同长大不能使性的冲动充分发动而发生。外婚制成为氏族的外婚时,常与此属于图腾制度的万有精神的观念有关。不过,图腾制是否通行于全世界,而且即使全然无关系的地域(如美洲之与东印度群岛)同样的有之,亦不足即谓为已经证明。掠夺婚,无论在何地都认为是对该氏族之不法行为,该氏族可作流血的复仇,或有受杀人罚金之权,但同时,此事却也被认为一种战士的冒险行为。
基于父权的合法的结婚之特征,是这样的,即,从一特定的团体之立场来看,只有该男子一个特定的妻之子女,有完全的资格。此种团体,可分为种种如下:(一)家族共同体:只有正式婚姻的子女,才有继承权,旁妻和妾之子女则无之;(二)氏族:只有正式婚姻的子女,才有对于流血复仇、杀人罚金及氏族同人的继承权之权利;(三)军事的团体:只有正式婚姻子女,有武装,以及分享战利品,或征服的土地,及分配土地的权利;(四)身份的团体:只有正式婚姻的子女身份上才有完全的资格;(五)宗教的团体:有完全资格的子孙才可祭祀祖先,神祇也只受他们所献的供奉。依照父权法律,合法的结婚有下面三种可能的规制:(一)纯粹的母集团。认作合法酋长的父是没有的。只承认母和子女之间以及母的亲族间有亲属的关系。纯粹的母的集团,尤其于男子联盟存在时见之;(二)纯粹的父的集团。同一父亲的子女,无论其为正妻、旁妻、妾、婢所出,都有同样的地位。妻子儿女须服从他的无限权力。由此状态发展出根据父权的合法结婚;(三)虽两亲的家族共同体均存在,但通行母系制。子女属于母的氏族,不与父的氏族有关。此种状态,存在于图腾制盛行的地方,为男子集合制之遗迹。
为理解家族发达之条件性起见,须对原始经济生活先作一般的考察。
自来科学讨论上所用的三个阶段之分法,即狩猎、牧畜及农耕,实在是不可用的。纯粹的狩猎民族或游牧民族,彼此间没有交换且不与经营农耕的种族相交换而生活者,即使有之,亦不能说是原始的。反之,耨耕和狩猎相结合而游牧化的农耕,才是原始的。所谓耨耕,即没有家畜的农耕,尤其是没有力兽的农耕。犁之使用,实代表着趋向现代化农耕的过渡。家畜的驯养,需要极长的时间,最初从事者,或为力畜,随后,才有乳用家畜(但至今日,特别是在东亚尚有地方不知榨乳者)。再后始有宰食的家畜。以偶然现象而言,屠宰当然是很悠古的事,其后乃成为餐肉狂欢饮宴之对象而以仪礼的形式出之。最后以军事为目的而驯养兽类。自纪元前十六世纪以来,已即有马,为草原上之乘用兽,此外无论何处,均当作为曳引的牲兽。由中国、印度以至于爱尔兰共同于一切民族间的骑士的车战时代,亦于此开始。
耨耕,可由小家族个别的经营,亦可由在家族共同体的联合之下,甚至多到数百人集合起来以多数的劳动而经营。后者的农地耕作方法,已为技术改良后之结果。狩猎原始时本必须是共同的经营,虽则此共同化是出于环境的结果。家畜饲养,可个人的经营之,而且不能不如此;无论如何,此外之共同体是不能太大的,因为散播广大的兽群需要广阔的地面。最后宽耕的农业可以用种种的形式经营,惟在开垦,须赖共同的协作。
两性间之分工,与经济形态上之区别相交错。原始时候农地耕作与收获,主要为女子的任务。到了实行艰重的劳动(以犁代替耨耕的劳动)时,男子才参与此事。家内劳动之重心,在纺织工作,完全由女子担任。男子的劳动,为狩猎、家畜的饲养(小家畜亦为女子之事)、雕刻金属之加工制作以及战争。后者是男子最重要的劳作。女子是继续不断的劳动者,男子不过是偶然的劳动者而已,其后随着工作的逐渐困难及剧变,使他不得不作继续的劳动。
此项情形互相结合之结果,发生了下面二种共同化的类型:一方面发生了家内劳动及耕种劳动之共同化,他方面则发生了狩猎及战争之共同化。关于第一项,女子操有决定的重要性,根据于此,她常占有优越的地位;具有绝对的指挥权者亦非罕见。女子集合所,原来是一个劳动场所,而狩猎及战争之结合,则产生男子的组合。不过无论家长之为男子者,或如印第安人那样属于女子,总存在有一种传统的束缚性,及家内的家长地位。反之为狩猎及战争的缘故而成立的共同化,则在为此目的而选出的首长之指导下,此首长非由于他的血族关系,完全由于他的战士的及人的资质,他是自由选出的首领,拥有自由选任的随从。
除了女子经济的劳动处所,即家族共同体之外并存在有男子的集合所。由二十五岁至三十岁的男子,在家庭外的共同居处内生活,以此为经营狩猎、魔术及制造武器或其他重要的铁器的中心。少年人屡用掠夺以得妻,因为掠夺出于共同的行动,所以此种掠夺婚,有多夫的特质。但亦有买妻者。为严守秘密起见,恒禁止女子进入男子集合所。如南太平洋群岛岛民以可怖的行列(Duk-Duk)保持着男子集合所之神圣。大抵男子集合所每与舅权制相联,且往往与母系制相结,行氏族外婚。男子的全体,亦恒以年龄分成等级,到一定的年龄以后,他们即脱离男子集合所,回到村中移入妻的住所。男子集会所一般也认为是男子修业期的制度,儿童至一定的年龄时,即离开家庭而受魔术的手术(特别是割礼)及成人礼,进入男子集合所。此集合所之全部,为一种兵营性质的东西,一种军队的制度。它的崩坏引起各方面的发展,如魔术的俱乐部,或以意大利Camarra式 为模型的秘密政治团体,如斯巴达(Sparta)的σνδρειο,希腊的phratria,罗马的curia(covirier),都是这种制度的例证。
此种原始的军事制度,不是无论何地都发生过的,即在发生过的地方,由于军事化之解散,或由于战争技术上之进步,使需要庞大武器与军队特别教练的个别战斗成为更加有利,也不久就崩坏了。尤其是车战与骑战,更给与此方面以有力的影响。于是其结果大多的男子都入赘妻家,和妻子一起生活,军事的保护,亦不再由男子集合所负责,而由赋与每个战士一块土地,使其能自行武装,来保障他们自己的安全。于是血统就有决定的重要性,而世界上无论何处,以任何形式发生的原始的万有灵魂观,即灵魂信仰,是与此相呼应的。
基于万有灵魂观上的图腾制之起源,或亦可在男子集合所中求之,虽然后来图腾制与万有灵魂说无关了。所谓图腾,系一动物、植物、岩石、制作物或任何一物,以为有某一种灵附于其上,图腾团体的分子,与这种神灵有万有灵魂观的关系。如果这个图腾是兽类,则因其与共同体同一血缘,故不许屠杀;由是即发生某种仪礼上的食物禁止。图腾同人组织礼拜团体,即平和的团体,其团员间不许互相斗争,他们本身间的结婚成为乱伦的行为,须科以重刑,因此就通行族外婚,和其他的图腾团体立于结婚同盟的关系。此种意义下的图腾团体,是仪式的团体,屡有与家族共同体及政治共同体相交错者。个别的父亲,在家族共同体内,虽和妻及女共同生活,但多为母系制,故子女属于母的氏族,对于父亲,在仪礼上亦视作外人。此即所谓母权制之成因,所以它和图腾制都是男子集合所时代的遗物。在图腾制没有发生的地方,我们可以找到父权或行父系传袭的父方优势。
父权和母权间之斗争,按照土地所以成为专有的根本原则而决定。专有有两种形式:即将土地作为女子的劳动场所,因向在经济的见地下经营;或将土地视为用武力获得,且须以武力防御之者,故其见地为军事的。若女子须负担土地耕种之责任,则土地即入于子女的保护人母方兄弟之手。反之,土地视作“枪地”时,那么即为军事团体所有,于是子女归属于父方,其结果则女子被排除于土地权之外。这个军事团体力求保持父的氏族内之土地分配,以保障其团员的防备力之经济基础。由此种努力,遂发生兄终弟及制及规定女子继承权之法律,规定最亲的亲戚有与一族内女继承人结婚的义务权利。在希腊方面,尤可见到这个制度。尚有其他的可能性,即个人的财产关系,由父权与母权两种组织之间,决定之。在经济地位平等的人之间,婚约之最古形态,或者是女子的交换。尤其在家族团体之间,兄弟们每将其姊妹互相交换。经济地位发生分化以后,视作为劳动力的女子,是价值之目的,因而如力兽一样的被人买卖。不能买到女子者,则为她服役或须长久的停留在女之家中。买卖婚与服役婚(前者用父系制、后者用母系制)可相与并存,且可存在于同一的家族以内。故两者之中,都非普遍的制度。女子总是在男子的权力支配之下,无论在她自身的家族共同体,或在买取她的男子之家族共同体内都是相同。买卖婚与服役婚均可为一妻多夫或一夫多妻的。有产者可以随意买许多女子,反之,无产者,特别是无产的兄弟,则可共同购买一女子。
与此状态相对立者,即系集团婚,它或者出于图腾或家族共同体间之魔术性质的婚姻界限而来。在此情形下,男子须顺次或同时将若干姊妹收受,或者许多女子由其他的家族共同体接收,当作共同的所有。所谓集团婚者,只在此处或彼处偶然看到,显非婚姻制度演进中之一般的阶段。
买来的妻,大抵在男子父权的绝对权支配之下。此最高权力之来已是最古了的。此种权力,无论何处,在原则上都是存在的,而且真正为原始的民族所特有者。
现在我们来叙述氏族之演进。高卢人语的“氏族”(clan)和德文的sippe与拉丁文的proles同义,指血统关系的意思。首先须分别各种类的氏族。
(一)有食物禁制特定的仪礼上之相互行为以及其他事情等的同人间之魔术关系。这种意义下的氏族,即所谓图腾氏族。
(二)军事的氏族(phratrien),原为男子集合所所成的联盟。其所行对于新加入者之监理,有广泛的意义。凡未受集合所之考验及与此相关连的禁欲修业以及体力试验的人按之古代民族的用语,是“女性”,因之不能享受男子之政治的特权及关于此的经济上之特权。自从男子集合所消灭以后,军事的氏族,仍保存其古来意义的遗风。例如在雅典,军事的氏族,为各人用以保持市民权之团体。
(三)视作为特定等级之亲属关系的氏族。在此情形下,尤其是男子氏族,曾有过重要的任务。以下系专就男子氏族而言。其机能:一、为对外履行复仇义务;二、对内分配杀人赎罪金;三、男子氏族,为分配“枪地”时之一单位。在中国、以色列以及古代日耳曼之法律内,对于将土地卖给氏族外人以先,须先满足族内人优先购买的要求,至有史时代仍然如此。但在此意义下的男子氏族,是一种特选的制度;只有在体格方面及经济方面具有武装防御力量的人,才被认为族人。凡没有防御力者,则为获得保护,只好把身体投靠于支配他的领主。因此男系氏族,事实上已变成为一种有产者的特权。
氏族之中,有已经组织化者和未经组织化者。原始的状态,即介于其中间。氏族大都有一族内的长老,但在有史时代则多没有了。在原则上他不过为平等者间之首长(primus interpares)而已。当族内有纷争之际,他可行使仲裁者之职权。氏族同人之土地分配权,亦操在他的手中。但氏族同人,或者根本上有平等的要求权,或者明确规定有不平等,所以土地的分配,亦不是可恣意为之,而须得依照传统。氏族长老之典型,是阿剌伯的酋长,他只能用训诫和善良的模范,将他人感化。塔西佗书中的日耳曼人的首长者,亦类似此,其势力少由命令而多由模范。
氏族制之命运亦殊不同。在西方,它已完全灭绝,反之,在东方则差不多仍照旧保存。在古代时φνλαι与Gentes亦曾有过重要的职务。一切的古代城市,皆由氏族而非由个人所组成。各个人不过为氏族的一员,即以防御及分配负担为目的的团体之一员,而属于氏族。印度方面亦是如此,凡上级的种姓,尤其是武士阶级,必须属于一个氏族,至于下等及后来才逐渐起来的种姓中之分子,则为一个Devak即图腾团体之一员。于此氏族所以有重要性者,因为采邑制度建立于氏族首长之封给上。因之,可见其土地分配之原则,也是世袭的甄别的(Charisma)。一人之为贵族非以其有土地,相反,因为他是属于贵族的氏族,所以生而有享受土地分配之权。另一方面,在西方的封领制度,土地的分配,与氏族及血统绝无关系,由其封领领主施行,而所谓臣下的忠诚,则为一种人的关系。中国的经济制度至今尚为半共产的氏族经济。氏族在各村落内设有学校仓廪,须整理农地耕种,可干涉继承,对于族人的败行,则有裁判责任。各人之经济上的生存,全靠其属于氏族。个人的信用名义上亦即是氏族的信用。
氏族的崩坏,由于两种力所致:其一,是由于预言的宗教力。预言者不顾氏族关系,而自行建立他的教区。基督的话有云:“你们不要想我来是叫地上太平,我来,并不叫地上太平,乃是叫地上动刀兵。因为我来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马太福音》第十章第三四、三五节)。又谓:“人到我这里来,若不爱我胜过爱自己的父母、妻子、儿女、兄弟、姊妹和自己的性命,就不能作我的门徒。”(《路加福音》第十四章第二六节)。此二语已经包含了预言者对于氏族制之态度。至中世纪时教会极力想破坏氏族的继承权,俾可由遗嘱委让土地,但还不仅如此而已。在犹太人方面,亦有某种的势力,发生与此同样的结果。迄至流浪期,氏族制度,尚属通行。但自流浪期以后,平民(plebejer)已加入氏族的记录,在以前氏族记录是为上等阶级的高门而设的。但此氏族的区分,仍重再消灭,或因其本来是军事的性质,故在脱离军事基础的犹太国家,即已失去其根蒂,只剩有一种以血统或个人的加入作基础的皈信团体之会员资格。使氏族破灭的第二个力,为国家的官僚政治。国家的官僚政治,古时在埃及新帝国时代已极发达,不见有氏族组织的痕迹,盖国家与氏族同时并存是不可能的。结果乃有男女间的地位平等及性的契约自由。子女以袭用母方的姓名为常。王权对于氏族的权力,视作为政治的竞争者,深致恐惧,因而助成官僚政治之发生。于是其发达的结果与中国全然不同。在中国,国家的权力,不足以打破氏族的权力。
原始的家族共同体,不一定就是纯粹共产主义。极进步的专有制多已存在,甚至有对儿童的专有,此外如铁器纤维产物之专有。此外更有女子承袭女子以及男子承袭男子之特别继承权。绝对的父权为正常的状态,或者同时亦有其他的团体如图腾或母系氏族将绝对的父权削弱。
原始的家族共同体,倘为完全的共产主义,则差不多都是消费上的,而非专有上的共产主义。由此,可引出其他的种种进化,产生种种的结果。
小家族可发达成为大家族或者为自由的共同体形式,或者取支配的形态,为领主的家族,如领主或诸侯的Oikos。凡以经济的理由而发展工作之集中者,结果都有第一种的发达,第二种是由政治情形的结果。
在南斯拉夫人之间,由家族共同体发生出Zadruga,在阿尔卑(Alpen)地方,则有共同团体经济。无论在何种状况下,家族的首长皆由选择并且一般皆须监处。其中主要的条件,即生产方面的纯粹共产主义。故凡退出者,即放弃分享共同所有物的全部权利。但在其他的处所,例如中世纪之西西利(Sicily)与东方,家族共同体的组织并不以纯粹的共产主义为基础,而以份额为根据,因此之故,当一个人如果要退出,即可要求分划和取得属于他的一分。
领主家族发展之典型形式,是家长权制。视为家长权制之特征的,是处置财产之权完全属于一个人,即,只属于家长一人,对于家长,没有人能要求份额之盈虑清算,而且家长有绝对的终身的及继承的专制权。此种专制权力,支配着妻子、奴隶、家畜、劳动用具等,即《罗马法》上之所谓Familier pecuniaque;《罗马法》所表现者便是最完全的这类家族。家长所有的支配权,是绝对的,是从夫权(Manus)之下的妻或父权(Potestas)之下的子女的原则推演出来的。家长的权力,除了特定的仪节的限制外,操有妻的生杀和出卖之权,可将他子女出卖及出租。据巴比伦、罗马及古代日耳曼的法律,家长无论何时,可于其嫡出子之外,以他人之子为养子,给以与嫡出子完全相同的地位。奴婢与妻,妻与妾之间,所认养的子女和奴隶之间,并无何区别。认养的义子称为他们liberi;与奴隶间唯一可区别之特征,在于他们多一个成为家长的机会。简言之,这是一种纯粹的男系氏族制度。此制度多在牧畜经济的地方,而以个别对敌的骑士制形成军事阶级的地方,亦有此制,此外,亦有存于崇拜祖先的地方。但我们不可将祖先崇拜和死人崇拜视为一谈,仅有崇敬死者而并不崇拜祖先的,例如埃及。祖先崇拜毋宁包括着死人崇拜与氏族关系两重质素,例如中国和罗马,家长的支配权至今还没有绝灭者,实基于此。
原始形式的未曾经过改变的家长制的家族共同体,无论何处都已没有了,其所以崩溃的原因,则由于身份阶级的族内婚,因为高贵的氏族,只许其女儿与同等地位者结婚,故不能不使女儿比较奴婢有较为优越的地位。又女子若不成为劳动力——也是最先在上层阶级中出现的——则男子就不把女子视作劳动力而购买了。因此之故,想使其女儿得结婚的氏族,不能不给女儿准备能够维持与其身份相符的妆奁。这种身份的阶级原则之影响,确立了合法的一夫一妻制和家长权的父权的区别。附带有妆奁的结婚,成了正式的婚姻,女方的氏族即附有条件,规定新妇为一家主妇,只有她的子女可为继承者。开辟婚姻这种的演进的,绝不是基于男子的关心其财产之合法继承,像社会主义者的理论所主张的那样。因为男子得到合法的继承者,他可以有种种方法,倒是女子的关心于她子女之得继承,才是具决定的重要性的。但由是而绝对的必发生一夫一妻制,则亦未必,一般地说来,一夫多妻制尚继续存留,即主妇之外,更可有旁妻,她的子女只有有限的继承权,或者全然无之。
视为唯一结婚形式的一夫一妻制,就我们所知者,最先发生于罗马,由祖先崇拜之性质而将一夫一妻制加以仪式上之规定。一夫一妻制,总早已存在于希腊,但极不固定,罗马人则与之大异,加以严格的维持。后来基督教所传播的宗教势力,亦拥护一夫一妻制,以此为模范,犹太人至喀罗林时代以后,亦逐渐实行一夫一妻制。由合法的结婚,妾与完全的妻即相区别,但女子的氏族更进一步的保持女子的利益。在罗马方面,女子氏族成立自由婚姻,使女子于经济上及人格上完全由男子的支配上解放出来,无论何时,双方可提出解约,而且给予女子对于其所有物之自由处分权,惟同时在离婚的时候,她丧失其对于子女之任何权利。甚至查士丁尼(Justinian)也不能弃止这种制度。自妆奁婚姻出来的合法婚姻之演进,有一个长时间内,可在许多法律系统内有妆奁婚姻与无妆奁婚姻之区别中表显出来。例如埃及人及中世时代的犹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