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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的解说

一、基本概念

甲 凡属一种行为,其目标在营求所欲的效用或处分此项效用之机会者 ,我们就可称之为“经济的”。各种各样的行为都可有经济的目标,例如艺术家的行为固可如此,即以战事而论,倘其准备及作战上有经济的目的及手段,则亦如是。但就此字之本来的意义而言,则所谓“经济者”,仅能为处分力之和平的施用,此项处分力原以经济为目标者。处分力之一个特征系自己的劳动力之处分。被驱策于鞭笞之下的奴隶只是主人的工具,为其经济手段,并非为自己而经济的。工厂中之劳动者,亦是如此,当其为自己的家计时虽为经济的,但在工厂中只是技术的劳动工具而已。和平性之特征,亦是必要而不可少的。因为,各种事实上的暴力(如掠夺、战争、革命之类),虽亦有以经济为目标者,但须受其他的法则之支配,与用和平手段之营求不同。不过,征诸历史的经验,每种经济背后,必得有强制而后可——其在今日为国家的强制,在古时则有身份阶级的强制,将来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经济制度实现时,对于其计划之实行仍须用强制亦未可知。然而这种暴力,我们不能称之为“经济的事”,只是经济的经营之手段而已。又,经济的事常常与手段之稀少性相俱,且于此有其目标,这亦是重要的:要满足求效用的欲望必须将有限多的手段经营运用之。 因之,就有经济行为合理化之倾向(虽然未必恒能彻底)——如是,说到末后,可知所谓经济者,是出于自己的处分力而归于统一的行为,此行为被营求效用及效用机会所决定。于此,“经济统一体”(经济团体),当其行为出于对外多少为自成的团体时,就恒为一种自律的团体,此即是,能决定其统率人物而原以经济为目标的团体,其动作不带有偶然的性格,而系出之连续不断者。就中最重要的,是原为经济目标的这一个属性,这也就是使经济团体获得其特征之处。其他的团体即与此不同,虽亦“侵入”“经济生活”,但本身并非为经济团体。此项团体中,有的原以其他为目标,经济目标仅为附带者而已(有经济作用的团体);有的则本身全无经济的事,但其所从事者,在使他人的经济行为遵从一般的规律,即“形式的规律化之”(秩序的团体);或具体的侵入经济行为而“实质的统制之”(经济统制团体)。同一的团体可因其所处情形属于此项几种形态之内。

乙 经济行为所营求者可有下列诸事项:(一)将可以处分的效用,(a)就现在与未来之间,(b)就现在各种可能的使用方法之间有计划的分配之;(二)将不能直接享用但可处分的财用有计划的造成之(此即是“生产”);(三)在他种经济之处分力下的效用,不问其是否已可享用,设法取得对于此之处分力或共同处分力。在末后这个事例方面,倘要适合于经济的意义而出之以和平方法,则其手段在组织一经济统制团体(以有处分资格的人组织之),或用交换亦可。经济统制团体可有种种。其一为管理的团体(计划经济)。此语之意义,系指一统一的经济指导机关,亦即是,经济统一体所成的一集团,在一个干部之有计划的指导之下,而所谓有计划者,则系对于效用之获得、使用或分配而言(如世界大战时之“战时经济”的组织,即其实例)。各个个别的经营,参加了此团体后,其行为即以此干部之计划为目标而进行。其二是统制的团体。这个团体对于各个个别的行动虽无统一的指导,但仍统制各个经济团体之经济的事,使其间无相互竞争发生。对于此之最重要的方法,是消费之合理化以及获得之合理化。如渔业合作、畜牧合作、种植合作、同业组合等,均为合理化之实例,其中有关于原料者,亦有关于销售机会者,因而间接为消费之合理化——这样的例当然很多。近代的同业联盟,亦常属于此类。

交换可分为二种:其一是偶然的交换,这是交换之最古的形态了。此即是,将剩余物偶然的拿出去交换,但生活之重心,仍在于自己所生产的物品。其二为市场交换,其趋向可见于此事实,即全部都为着交换而供给,同时亦全部都为着交换而需要。换言之,其目标在于市场机会之存在。凡市场交换支配经济之处,我们就称之为交通经济之所在。

一切的交换,均基于人与人间之和平的斗争上,此即是,基于价格的斗争、机巧(对于交换之对方者)以及竞争(对于处在同一交换企图下之人者)上,而向一种协调进行,此种协调使参与者中之一方或数方有利,而斗争乃终结。

交换可受形式的法的统制,如自由资本主义的经济之下,即系如此;但亦可受实质的统制(真正受统制的交换),其统制者可为同业组合、独占的企业家、君主等,其观点相互间全然不同(例如价格之调节,为人民的生活计,等等)。

交换可分为自然交换与货币交换二者。到了货币交换时,将行为完全趋向市场机会之事,在技术上始为可能。

丙 交换手段,系一种物体,以特殊的形态(即循环不断而且大量的)于交换的时候为人们所接受,因为大家都预见到,此物可再用于交换。交换手段与支付手段,并不是无条件一致的。因为支付手段,最先是偿付义务,即履行债务之一定的手段而已。但是各种债务,不一定都由买卖交换而发生的,如租税、纳贡、妆奁、礼品等债务,便是其例,过去经济史上所曾有过的各种支付手段,并不每种都是交换手段。例如在非洲是支付手段,但不是交换手段。在交换手段当作支付手段通行的地方,亦不是一切的交换手段,都可无限制的当作支付手段。蒙古之可汗命令其臣民使用纸币,但在租税上,纸币是不收受的。对于各种各样的报效,亦不是每种支付手段,都可作支付手段用。如奥国 曾有某种铸货,只能对于关税支付可以使用。征诸历史上,各种交换手段,亦不能对于所有的交换,都可作为交换手段而使用之。例如在非洲,用贝壳货币,不能购买到妇女,只有用牛,才能买到。

货币是一种支付手段,在某一人群中亦为交换手段,因可按其各自价值而分割之,故形成为可以计算的支付手段。但是这种技术上的作用与货币所有的特定的外形,是没有关系的,如汉堡(Hamburg)的银行货币之准备金,实脱胎于中国之某种设施,只要有银准备便可,至于银的形态怎样,这是不须过问的。但基于此而发行的汇票,则为货币。

没有货币使用的经济,叫作自然经济,反之,有货币使用的经济,叫作货币经济。

自然经济,可以是一种不用何等的交换而能充足其需要之经济。例如地主所需要的可用转嫁于各个农民经济的方法以得之,或者如自足的家庭经济(Oikos),亦是如此。但是纯粹的自然经济,已成为很少的例外。自然经济之中,亦可具有经济的交换,但完全无有货币,此即为自然的交换经济。这种经济形态,绝没有完全形成过,常常只有近于此者而已。在古代埃及有时候曾施行过与自然交换并行的货币计量经济。这就是说,在物对物的量的交换之前,先把两物用货币来计量过,然后作交换。

货币经济,能把交换中的授受,就人与时分离之,使物的交换手段相互间之调和的问题,得以解决,因此,市场扩张即市场机会之扩张才有可能。由现在以预测将来的市场状况,使经济的行为,不致受一时的情况之束缚,此事亦须把交换授受的机会,用货币来估计后,才能办到。货币之此种机能,即,使计算可能,因而吾人有一共通的标准,可将一切的财货,都以此为准则,这是其最大的意义。为什么呢?因为要由货币,而后行为之计算的合理性(rech verische Rationalität des Handelus),才有了前提,“计算”才有可能性。计算之事一方面能使“营利经济”完全以市场机会为目标,同时对于“家计”方面,亦可使其“经济计划”(关于可处分的货币额之使用者)按照此项货币额之“限界效用”尺度以施行之。

丁 一切经济之两个基本形态,为家计与营利,这两者常因许多中间阶段而得以互相结合,但就其纯粹的形态而言,则于概念上为对立者。所为家计,是以充足自己的需要为目标的“经济的事”,不问其为充足国家之需要、个人之需要,或消费团体之需要均可。反之,所谓营利则其目标在利得之机会,尤其在于交换的利得机会。家计的范畴,在货币经济存在时为财产及所得。当然,我们亦可提出自然所得与自然所有。但所得与财产,必须能用货币来估计后才有一种公分母。而且我们必须以交通经济(货币经济为其目标)为基础,而后能将当作统一体的财产提出来。就这种意义而言,可知所谓所得是指能用货币估计的特定的财货分量,在一定期间内得以处分之的机会,反之,财产的意义,则为有货币价值的财货所有,可供家计上之长久的使用,而且可用之以获取所得者。最后并可知所谓企业者,系为获得交换利益而把市场机会当作目标而进行的一种营利经济。在这种意义上,“企业的事”,可为偶然的企业,例如个别的一次航海,是资本主义组合化之初期中兴的形态康孟达(Commenda)契约,即系由此产生出来的;或则为继续的经营。一切的企业,其目标都向着收益之可能性。换言之,在营求为企业而用的手段之货币价值以上的利余。企业的事,进行时亦必作资本计算,即由贷借对照表作扣除清算各个的方策,亦以此而成为计算的对象,即成为交换利得机会之计算的对象。何谓资本计算?这就是把财货按其货币的估计价值,拿到企业之中,到企业终结后或一个决算期之末(把资本之最初的价值和最终的价值相比较),用货币来确定利得或损失。资本计算,成为普遍后,财货的交换与生产,即以资本计算作为目标而进行,因而亦即以市场机会作为目标而进行。

家计和营利经营,现在已分离而成为各别的连续行为。当十四五世纪时,例如在麦第奇 (Medici)之家内,家计和营利经济的分离,还没有实现。但在今日,两者的分离已成为原则。而且家计和事业经营,不单在外形上已分离,此事在阿剌伯 国家的Veyiren方面,已是如此。在记账上,即计算上,其分离尤为严明,贷借对照表的格线上,必须有利得表现出来乃能流入各个的家计方面,这无论在个人的企图或在股份公司上都是如此的。营利经济与家计,根本上不相同,因为营利经济,不像家计那样以限界效用为目标,而是以收益可能性为目标的(收益可能性之本身,则亦倚于最后的消费者之限界效用间的相互关系)。因此,家内经济上之货币计算,结局和营利经营同样的须依市场机会,即,依于人和人间之平和的斗争。因之,货币不像其他的测定用具那样,为毫无危险的尺度,而货币价格乃成为从市场上斗争机会中产生出来的协调,资本计算上所不可缺的评价标准,于是仅能从市场上人和人的斗争中得之,所以货币经济有“形式的”合理性,与一切“自然的”经济(不论其为自己经济或交换经济)都不相同。所谓货币经济之形式的合理性,即是最大限度的“计算可能性”,对于已实现或在将来能期待的利得机会及损失机会,有完全的计算可能性。资本计算所有形式上之合理的作用,无法用他种的计算方法以代替之,而且就用将“普遍的统计”代替计算——这是社会主义方面所提出来的非常发达的自然计算——亦不能代替之。如欲将资本计算废止,则其合理之处,必须发明一种技术的手段以代之,俾货币及货币价格在使用所尽的很便利的公分母之任务,亦可由此手段以得之。

二、经济的功用编制之类型

现代经济生活之根本事实,在于职业编制,亦即在于人类之按照职业的分化(一切“已进步”的经济生活,亦均如此)。

在经济科学上,职业的意义,是指以生计或营利为基本,由一个人将功用继续地施展出来之谓。职业可在一个团体(如庄园、乡村、都市)的内部行动,亦可为市场(如劳动市场、财货市场)的交换而进行。职业编制,未必常常存在,纵然有之,亦未必有今日这样大的范围。

以经济的目光来观察,人类的贡献,可分成为统理的贡献及实行的贡献二者。我们把后者叫作劳动,把前者叫作对于劳动的统理。劳动统理的种类有种种。若由技术上来观察,则各个的贡献(在一种经济内)之如何分配于各个的劳动者及其相互的关系,可为分类之根据。更从经济上来观察,则贡献之如何分配于种种的经济及其相互的关系可为根据。

甲 劳动贡献之技术的分配及结合(分工及协力),其可能性可按个人人格内所具备的贡献之种类而区别之,亦可按多数人的协动关系之种类区别之,或亦可按物的获得手段(例如生产手段、运输手段、需要手段)与劳动者的协动关系之种类而区别之。

(1)各个劳动者的贡献,可为合化或分化。所谓合化,即是同一的劳动者能有性质上不同类的贡献(例如农业劳动和工业的副业,农业劳动和巡回劳动)。所谓分化,则指性质上不同的贡献,由不同的人供给之,这个分化,还可分别之,按其最终结果的性质如何而分化可以成为“贡献的专门化”(例如中世纪的手工业),或则如近世的工场成为向着“补充贡献”的特化,此即是把统一的贡献,分割成为互相补充的部分(劳动分能)。

(2)结合不同的贡献以得一全体,则所得虽为同一样的结果而因其可为同种的贡献之结合,或不同质的贡献之结合,故此结合可称为“贡献之累积”或称为“贡献之结合”。无论在哪一种的情形下这都是关于技术程序的,不问其为并行的(即相互独立各自进行的贡献),或已在技术上成为统一的全体贡献。

(3)若从物的获得手段、生产手段之结合的种类来区别,则有纯粹的劳动贡献,以及财物之出产、采办或输送的贡献。将财物加工制造时,总须有固定设备(自然所给与的,或机械化的动力设备,至少亦须有如工场那样的劳动设备),以及工作用具、器具、机械等劳动手段才行。工作用具即系一种劳动补助手段,可以适应人类之有机的功用者。反之人类所“使用”的劳动手段,须将其自己的功用与之相适应者,我们即称之为器具。而所谓机械,则为机械化的即自动的器具(其已完成者,即为“自动机”)。器具之作用,不仅在其脱离有机的劳动条件而独立的特有功能,尤在于其功用之可以计算,这一层,对于以资本计算为归宿的经济,是非常重要的。机械化的劳动器具之使用必须以经济上有效的利用为前提,换言之须以有购买力的大量需要为前提。机械化的劳动器具,只有如斯大量的需要存在,才能有力地利用。

乙 劳动进程之统理方面的经济可能性有多种,可按照其如何将效用分配于各种经济以别之,亦可按照其如何将经济的机会分据之(即如何形成所有秩序)以为区别。

功用结合与功用配分在经济方法上的情形,正和其在技术方法上的情形相类似。功用结合,可在一个有技术特化与技术合化的统一经济内举行。这个统一经济,可为一个家计,但系一大家计(例如南斯拉夫的家族共有体,即Zadruga 偶然间也有和外面相交换的,但普通大都在其内部已有技术上的特化),或亦可为一营利经济(例如作为统一经济的工场,在其本身的内部,实行功用特化与功用结合;或如较此更进一步,将炭坑业和冶铁业相联合以成所谓混合事业;又如企业同盟系以营利为主旨的几种经济之结合,多少受金融独占者之统一指挥的)。但此亦可成为几个多少自律的经济间之特化的功用分配。于此,或可有各个经济之完全的经济自律性成立(此即是完全自律的经济间之功用特化,十九世纪的流通经济,便是其标准形态),或可有部分的他律性成立,此即是各个经济,对于许多的问题,虽是自律的,但其经济的行为,却是以在其上的团体之秩序为目标的。对于这个上级团体,亦有种种可能性可区别,须观其有家计的特质,或营利经济的特质而定。在第一种情形下,这种团体,是以满足其团员之需要为观点而经营的。于是其体制,就可成为合作式的,例如印度的乡村,便是如此,其手工业者,没有自律性,不过为受有乡村组合之土地的雇工而已,其劳动工作,有全然无报酬的,或则给与一定额的补助。要不然,则为支配式的,如中世纪的庄园制度,便是如此。在庄园制度上,领主占有优越的地位,可支配经济上的某种效用,领主的家,成为庞大的家计。反之,倘在上的团体,为营利经济,则其功用结合的特质,仍可有合作式的与支配式的二者。例如在一个企业联盟(就此语之广义而言)的内部,是合作式的,但如一个领主的营利经济在农民与手工业者的经济之上,则即成为支配的。

丙 私有,即所有秩序与所有形态。

在经济学上,所有之意义与法律上的概念不能全同。例如可以承继、可以买卖、可以分割的主顾关系,对于经济科学而言,亦是所有。而且事实上,这个主顾关系,在印度的法律上确是看作为所有之对象的。

因此,劳动机会,即劳动地位,及与此相结合的营利机会,都可以私有,而且物的获得手段,以及企业家之指导的地位等,亦都可私有。换言之,上述的几种,都可以作为所有秩序之对象。

(1)在劳动地位的私有方面,有以下的诸极端:其一是劳动地位无有何种的私有,各人可将其劳动力自由出卖,因而有自由的劳动市场存在。其他是将劳动者的人格当作物象,系属于劳动地位,即被一个所有者所私有,因此,劳动者就变成为不自由的劳动者或奴隶。在第二种的情形下,亦有种种的可能性。例如在十六世纪之前的西欧方面,有利用不自由劳动作家计的,或如古代的领主,给与奴隶以劳动自由及营利自由时,要从奴隶征收租金的,这就是把不自由劳动当作利源而使用之。更有如迦太基与罗马的栽培殖民,美国的黑奴的移植,是利用不自由劳动当作劳动力的。但在此等极端之中间,尚有无数的中间阶段。此外,劳动者亦可将劳动地位私有。但其中有为各个劳动者所私有的,亦有为一种团体(统制的劳动团体)所私有的。此种团体,可有各种程度的排他性,并可按其对于所希求的功效及机会之统制的方法如何,以各种程度,使各个的劳动者专有各个的劳动地位。此事之最大限度,是世袭的私有,例如印度的种姓阶级内之手工业者地位,宫廷内的用人,庄园内的农民地位,便是如此。其最小限度,则可防止随时的解雇(近代的经营委员会制度,可说是工场劳动者对于劳动地位有一种“权利”之开端)。除了劳动地位以外,此团体还可以统制种种其他的事,如劳动过程(例如中世纪的同业组合之禁止拷打学徒)、劳动资质〔如在十九世纪以前卫斯特法楞(Westfalen)的麻织业方面者〕、代价(价格之评定,大抵为免除竞争起见,规定最低价格)、利用经营(烟囱扫除人的巡回区域)等种种。从这个极限起,亦排列有无数的中间阶段,以至于贡献义务及机会之统制完全没有为止。

(2)物质的获得手段之私有,可将其分开如次:即

(a)物的获得手段之私有,属诸劳动者,其中有属于各个的劳动者的,亦有属于劳动者之团体的。前者即个别私有,其作用有种种,可按其如何使用此获得手段为自己需要而用于家计(尤其是在典型的小资本制度方面),抑为市场而用于营利以区别之。团体专有,则可按其利用的效果之是否分配于各人,或相与共同之,而分为股份的与共产的两者。但两制度大抵是混合起来的。于此,其利用仍可为家计的或营利的〔例如俄罗斯的密尔(Mir)方面是以共有的形态而为家计的,而在古代日耳曼的农业制度下,则附带股份的私有。但在俄罗斯的Artiel方面,则为营利的;Artiel是欲使劳动者私有生产手段的〕。

(b)专有亦可落入一个所有者之手中,此所有者并非即为劳动者。在这样的情形下即发生劳动者与获得手段之分离了。于此,亦可因专有的获得手段,如何被所有者所利用而发生种种的区别。所有者可在自己的家计内,行家长式使用〔例如在埃及新国家内法老(Pharao)之大经济,便是如此,他是寺院财产以外一切的土地之所有者。〕反之,所专有的获得手段亦可在自己的企业内当作资本财而利用于营利方面(例如以获得手段之私有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的企业)。最后,亦可利用之于贷借,这种贷借,有对于家计的(例如古代的庄园领主,对于所隶属的小农),亦有对于追求营利目的之人的。在这种情形下,获得手段可当作指定给债主的劳动手段而委让于其本人(例如用具之对于小农以及奴隶的特别财产),或委让于作资本主义之利用的企业家亦可。如是则所有者和企业者各各分离了。

(3)除劳动地位及物的劳动手段之专有外,尚可有指导地位之专有。这个专有,常与劳动者之离开获得手段相伴而行,其所有虽仅为贷与式的,但能使企业者的机能成立,同时可将劳动者(奴隶)亦成为私有。

基于所有者和企业的指导者之关系而发生的可能,为人格性之分离与合一。在第一种的情形下,所有者可将其所有运用于家计,而成为财产的利害关系者,——其中可为典型的,是近代的所谓“收利生活者”——或者如银行一样,可将在其处分下的手段之一部分投资于实业的企业,而成为营利的利害关系者。

但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指导的地位既为所有者所专有,结果必发生家计和营利经营的分离。此两者的分离,是近世经济制的特质,而且亦有被法律所强制而行之的。在此情形下,营利经营之准则在于其目标之向着收利性原则。但因营利经营之别一面,尚有获得手段之专有,故其结果则个人财产利害(从营利关心来看为非合理性的利益),遂置议于营利经营之办法。此事在企业者和所有者分离之时,其发生更为显著,因为在此情形下,专有的获得手段,可以成为私的投机之对象,或成为投机的银行政策与企业同盟政策之对象,因而此处复有非合理的影响发生,虽其性质为营利投机的。

三、经济史之特质

根据上面所述,则经济史之任务如何,已可得若干结论:第一,经济史之任务,在考究各时代之效用配分与效用结合的性质之第一个问题,是某一个时期之经济的效用系如何配分、如何特化、如何合化,而且须就技术上、经济上言之,并顾及所有秩序,且与所有秩序相联结。这个问题,同时就是阶级的问题,并及于一般的社会构成之问题。其次,第二个问题,是研究在此情形下,专有的功用与机会,是家计的利用之或营利的利用之?于是复有第三个问题,即经济生活上之合理性和非合理性间的关系问题。现时的经济制,因簿记的通行,已进于高度的合理化。所以全部经济史在某种意义上和某种限界上说来是站在计算基础上而今日已成功的经济合理主义之历史。

经济的合理主义之程度,在古代是各不相同的。最初是传统主义,即保存旧来的习惯,凡先前所传下,虽早已丧失原义者,仍传之于后代。此状态之成为过去,为时极渐,所以经济史对于没有经济性质的诸要素,亦不能不计及,属于此项经济以外的种种要素,如力求获得神圣财的魔术要素及宗教要素,力求权力的政治要素,以及力求荣誉的身份阶级上之利益,等等。

今日的经济,就营利经济而言,在原则上,已有经济的自律性,只以经济的观点为主旨,且有高度的计算上之合理。但是实质的非合理性,常常仍搀入于此形式的合理性之中,其来由于所得之分配,盖此事在某项情形下,引起(从财的实质上最善的生产来观察)实质上非合理的财之分配,或由于家计及投机上的利益,此由营利经营之立场来观察,亦属非合理的性质。但形式的合理性和实质的合理性于以斗争的文化领域,亦不仅限于经济。法的生活方面,亦有形式的法之适用和实质的公正感念之斗争。 (这事情在艺术上亦是同样有的,即如古典的艺术和非古典的艺术之对立,其所抗争者实际上由于实质的表现需要与形式的表现手段间之冲突。)

最后还有一点亦须提出,即经济史(特别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并不如唯物史观所要使人相信的那样,简直与一般文化的历史全相同。一般文化的历史既不是从经济史所产生,亦不仅仅为其函数。其实经济史,是一种下层构造——倘若不懂经济史即无法研究任何一个广大的文化部门。 DRRVaEfkVXp1YeDG3yr56wlEO62UxN2380nKAb+/79lFN4VNQDWC+gvITRJlZS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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