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深刻改变了国际贸易中线下交易的信息传递、支付、物流、售后等重要环节,对各个国家的贸易和经济生活产生了重大影响。跨境电商是信息技术快速发展背景下电子商务发展的一种新业态。由于不同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跨境电商的内涵和发展阶段在不同国家也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有的国家将跨境电商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兴贸易模式,而更多的国家,特别是互联网发育成熟相对较早的欧美发达国家则将其当作国内电子商务业务的延伸。因此,在研究跨境电子商务的内涵之前,需要先从电子商务的角度进行阐述。
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Peter Drucker)对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EC)是这样描述的:
我们才刚刚感受到网络革命的革命性影响,但引发这场变革的不是信息,不是人工智能,也不是计算机和数据处理对决策,政策制定以及战略的影响,而是在10或15年前几乎没人预料甚至是谈论过的电子商务,互联网作为产品,服务,甚至是令人吃惊的管理和专业工作的主要或可能终将成为主要的全球配送渠道的爆炸方式出现。经济,市场,行业结构,产品服务及其流动,消费者细分,消费者价值,消费者行为,工作,劳动力市场正因此出现深刻的变化。但是电于商务对社会和政策的影响更大,这首先表现在人们看待世界的方式和生活的方式上。
联合国国际贸易程序简化工作组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采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它包括在供应商、客户、政府及其他参与方之间通过任何电子工具。如EDI、Web技术、电子邮件等共享非结构化商务信息,并管理和完成在商务活动、管理活动和消费活动中的各种交易。
本书认为电子商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定义。其中包括:
(1)业务过程。从业务过程的角度定义,电子商务是指业务过程电子化,通过电子网络实施业务活动,从而实现信息对实体业务过程的替代。
(2)服务。从服务的角度定义,电子商务是政府、企业、消费者和管理者表达各自意愿的一种工具,同时也是改善客户服务水平、提高交付速度同时消减服务成本的一种手段。
(3)学习。从学习的角度定义,电子商务是中小学、大学和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其他机构进行在线培训和学习的便利途径。
(4)合作。从合作的角度定义,电子商务为组织之间和组织内部进行合作提供了平台。
(5)社区。从社区的角度定义,电子商务为社区成员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易和合作的集会场所。最普及的社区类型是如Myspace的社交网络。
应该看到,电子商务即使在各国或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定义,但其关键依然是依靠着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进行的商业模式,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它已不仅仅包括其购物的主要内涵,还应包括了物流配送等附带服务等。电子商务包括电子货币交换、供应链管理、电子交易市场、网络营销、在线事务处理、电子数据交换(EDI)、存货管理和自动数据收集系统。在此过程中,利用到的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外联网、电子邮件、数据库、电子目录和移动电话。
同时,我们需要从概念的角度区分完全和不完全的电子商务,根据销售的产品(服务)、销售过程(订购、支付、履行)和交付方式的数字化程度(从实体到数字化的转变),这三种维度的可能组合有八种形式,产品可能是实体也可能是数字化的,销售流程可能是实体线下的也可能是数字化或线上的,支付可能是实体或显现的,也可能是数字化的。只要有一个维度是数字化的,那可认为它是电子商务,但只是不完全的电子商务。由此得出的电子商务外延会非常大,某些看似传统行业或传统企业其实并非要完全电子商务化,只要数字化其中的一部分也会大大提高效率或改变商业模式。因此这无形中增加了电子商务的适用性,同时也减低了传统企业与电子商务对接的门槛。这对当前“互联网+”的推广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意义,毕竟传统企业进行“互联网+”有着各式各样的问题,而且企业也有很多隐忧,不电子商务化似乎要脱离整个时代,同时效率遇到瓶颈,若进行电子商务化,对某些传统模式在进行数字化改造中难度非常大,或者改造成本非常高,因此不完全的电子商务化模式在实际应用中有更广泛的空间。
在商业活动中,产品以及销售过程和支付方式的不同,都分别对应了不同的商业模式和应用案例,从总体上来看我们可以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随着信息化程度提高,越来越多的传统行业的产品进入到了电商领域.就目前来讲,非数字化产品的电子商务应用正在蓬勃发展,目前一直在鼓励的“互联网+”就是这种模式发展的一个缩影。
其二,目前电子商务化更多地应用在销售过程的数字化和信息化上,从而提高沟通效率,降低中间成本,此类数字化和信息化无论是信息化产品还是非信息化产品的应用都非常广泛,特别是具体到销售过程中的沟通和支付环节,越来越多的数字化手段使得这个过程更加高效和便捷,并不断提高其安全性。
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商务模式的研究很多,而分类标准与分类体系也各不相同。下面总结了一些学者对于电子商务模式的分类体系:
(1)基于交易对象的分类
基于交易对象的分类方式是最为普遍的电子商务模式研究方法。根据交易参与的主体性质,国内学者将我国的电子商务的模式大致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个人)、C2C(个人对个人)、B2G(企业对政府)以及020(线上对线下)等。而在每种模式中又可进一步细分。这种分类方式实际上关注的是电子商务的外在表现形式,对电子商务的价值创造过程没能体现出来。以下简要介绍几种主要类型。
企业—企业(B2B):电子商务中所有的参与者都是企业或是其他机构。当今电子商务交易额中的80%以上来自企业对企业电子商务。
企业—消费者(B2C):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是企业向个体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零售商业模式,戴尔以及亚马逊网站上的典型购买者就是个体消费者或顾客。这类型电子商务也被称为电子零售。
企业—企业—消费者(B2B2C)。电子商务模式中,企业向客户企业提供某些产品或服务。客户企业维持着自己的客户群,他们可以是企业的内部员工,这些产品或服务对于他们而言没有添加任何附加值,一个B2B2C的典型的例子是公司为自己的员工向美国在线服务公司(AOL)支付入网费用,而不是让每位员工直接向AOL支付入网费用。另一个例子是“经销商—零售商—消费者”的销售模式。例如,航空公司和旅行公司向诸如旅行社这样的商业伙伴提供包括机票、酒店房间等的旅行服务,再由旅行社将这些服务卖给消费者。所以通常术语B2B也通常包括了B2B2C。
消费者—企业(C2B)。消费者对企业这种商务模式既包括个体消费者利用互联网向机构销售产品或服务,又包括个体消费者在网上寻找对产品或服务报价的卖方。
(2)基于交易权利的分类
交易权利,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控制权力的大小。根据麦肯锡的研究总结,电子商务根据交易权利的偏向,可以分为卖方控制型、买方控制型、第三方控制型以及混合控制型。
(3)基于价值创造的分类
Paul Timmers根据企业的价值链模型,将传统的电子商务模式分为11种,即电子商店(E-shop)、电子采购(E-procurements)、电子商城(E-malls)、电子拍卖(E-auction)、虚拟化区(Virtual)Communities)、协作平台(Collaboration Platforms)、第三方市场(Third-partyMarketplaces)、价值链整合商(Value-chain integrators)、价值链服务供应商(Value-chainService)Providers)、信息中介商(information)Brokerage)以及信用服务和其他服务商(Trust and Other)Service)等。
3.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
我国第一笔互联网网上交易成功的时间是1998年3月,所以严格意义上说,1998年是中国电子商务的元年,但是在此之前,已经经历了较长的准备期。可以把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起步期(1990—1993年)
这一时期是电子数据交换时代,也是中国电子商务的起步期。在这一时期,电子商务概念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中国政府开始将EDI电子商务在一些大型的内外贸易、交通、银行等部口应用。
(2)雏形期(1993—1998年)
1993年成立了以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为组长的国民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由中国科协组织开展“三金工程”,为电子商务发展期打下坚实基础。 1996年1月成立国务院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副总理邹家华任组长,20多个部委参加,统一领导组织中国信息化建设。1996年,金桥网与因特网正式开通。1997年,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编制中国信息化规划。1997年4月在深圳召开全国信息化工作会议,各省市地区相继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省开始制订本省包含电子商务在内的信息化建设规划。1997年,广告主开始使用网络广告,1997年4月,中国商品订货系统(CGOS)开始运行。这一阶段尚未形成电子商务的规范商业模式,也没有行业代表性企业。但是国内信息化建设的加速发展为日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打下了基础。
(3)发展期(1998—2000年)
1998年3月,中国第一笔互联网网上交易成功,标志着中国正式电子商务正式诞生。1998年10月,国家经贸委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宣布启动以电子贸易为主要内容的“金贸工程”,它是一项推广网络化应用、开发电子商务在经贸流通领域的大型应用试点工程。1999年3月8848等B2C网站正式开通,网上购物进入实际应用阶段。1999年兴起政府上网、企业上网,电子政务(政府上网工程)、网上纳税、网上教育(湖南大学、浙江大学网上大学),远程诊断(北京、上海的大医院)等广义电子商务开始启动,并已有试点,且进入实际试用阶段。1999年,阿里巴巴成立,买方通过阿里巴巴平台了解卖方产品信息,双方通过线下洽谈成交。当当、卓越、易趣、艺龙等电子商务网站也在同一时期建立,截止到2000年底,国内各种模式的电子商务网站已经达到1500余家。但是,这一阶段的国内电子商务发展仍然处于试探阶段,各大电商更多的是模仿国外成熟的电子商务模式,其最为关键的制约因素是网络购物还没有成为一种全民范围的流行趋势,物流以及网络的限制都制约了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发展。
(4)稳定期(2000—2009年)
这一时期,电子商务以从事传统产业B2B为主体,标志着电子商务已经进入可持续性发展的稳定期。2000年,少量国人开始在易贝(eBay)和亚马逊(Amazon)等国外平台尝试跨境电商。这期间有几个比较特殊的节点。首先是2000年出现的互联网泡沫破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于互联网投资的热情,自然波及国内刚起步的电子商务行业。而到了2003年,中国电子商务发展出现了绝佳机遇,非典的肆虐,对中国线下实体零售店的影响巨大,却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契机。2003年到2004年,阿里巴巴创立淘宝网,而现在的3C电商巨头京东开始涉足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在这一时期开始快速发展,2004年,敦煌网在北京成立,侧重于买卖双方在线完成交易。2007年,兰亭集势成立,整合国内供应链,是以兰亭集势名义向国外销售的B2C平台。2009年,阿里巴巴速卖通成立,以B2C和C2C为主要跨境贸易模式,随着速卖通的发展,国内跨境电商逐步兴起。从2006年的数据统计中看出,之前的网购人群集中在18到30岁之间的网民,后则呈现出网购网民比重不断扩大、网购消费额占居民消费额比重扩大以及电子商务就业人数快速增加等趋势。
(5)成熟期(2010年至今)
这一时期,3G的蓬勃发展促使全网全程的电子商务V5时代成型,电子商务已经受到国家高层的重视,并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从2009年开始,每年的11月11日,成为众多电商最重要的节日,淘宝、天猫、京东等电商巨头纷纷以较大的折扣价格进行持续的打折活动。到2013年的“双十一”阿里巴巴一家企业当天交易额即达到350.19亿元,而到了2019年的“双十一”,仅天猫一家平台的交易额就达到了1207亿元,总成交额更是达到了惊人的2684亿元。 电子商务的促销活动创造了国人一个新的消费节点。
这一时期还有一个对我国电子商务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该法律一共分为7章、89条款,已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史上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其对电子商务服务的规范意义重大。
伴随着电子商务的成熟与蓬勃发展,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也在这一阶段兴盛起来,逐渐成为我国对外贸易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强大力量。
跨境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新型贸易形态,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突破了国家间的障碍,化解了传统交易所具有的地理因素限制,实现了无国界贸易,有利于企业在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寻找商业伙伴,发展潜力及成长空间巨大,跨境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交易模式的创新,还代表着一种新兴贸易业态和新兴产业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较大,它主要源于原贸易环节的电子化,并主要基于平台交易的发展。从贸易的属性上来说,跨境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必须充分顾及跨境贸易中涉及的进出口流程、贸易和监管政策;从电子商务的属性来看,跨境电子商务需要依托互联网技术下的电子商务平台,利用线上交易改变线下的贸易环节。
因此,本书总结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定义。从广义上说是生产商和贸易对象通过互联网完成传统对外贸易商品交易中的所有环节,最终实现外贸产品进出口的新型贸易方式。从狭义上说是分属不同国家/关区的交易主体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达成交易及其后续活动。目前更多网络零售平台还有更狭窄的定义,认为是跨境电商是通过互联网,突破传统外贸销售模式所受到的制约,将产品直接销售给全球商家或消费者。
跨境电子商务的构成大体分三个部分,分别是跨境电子商务应用、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和跨境电子商务环境(图1-1)。
跨境电子商务应用指的是双方交易主体之间的商务沟通和交易,主要可以分为B2B模式和商品零售业务(B2C和C2C等)两种。B2B业务指的是企业和企业间的信息在线沟通和交易行为,零售业务是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易行为。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也是跨境电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由于跨境电商的特殊性,面临着频繁的通关、结汇、退税程序,缺乏专业服务对接的中小企业面临较高的成本,如果缺乏必要的外贸综合服务、跨境支付和物流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面临巨大障碍。
跨境电子商务环境也是跨境电商与境内电子商务的重要差异点。跨境是指交易双方跨越海关关境,电商平台的买家和卖家是被关境区隔的国家和地区。由于需要进行通关,跨境电子商务往往涉及海关、商检、税务和外汇管理等多个部口,面临较为烦琐的监管,跨境电子商务的产业链也比较长,往往面临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环境。
图1-1 跨境电子商务组成部分框架图
与境内电子商务相比,跨境电子商务的外贸产业链相当复杂。受到地理条件、语言环境和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国家在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时,通常需要多种不同的商业角色来相互协调完成最终的交易。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由5方面的参与者组成(图1-2)。
买家群体: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对实体贸易的渗透,买家群体越来越壮大,包括贸易商、采购服务商、零售店店主、中小型企业、微型商户或个人。
卖家群体:跨境电子商务卖家相比于线下贸易体系来看需要具备外贸经验、沟通能力、商品资质等能力,一般指线下外贸企业或国内电商领域的商家。
服务商:服务商是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参与者,在整个跨境电商流程中,由于涉及外贸报关报检流程、运输、支付结算、税务、人才供应等环节,需要专业的服务商进行支持,如银行、物流公司、营销公司、代运营服务等。
政府监管机构:跨境电子商务的主要政府监管机构包括海关、商检、税务和外汇管理等相关部口。越来越多的监管机构与跨境电商服务机构和平台对接,特别是与外贸综合服务进行对接,形成监管的“单一窗口”,从单纯的事中监管走向事前和事后监管模式,并与跨境电商服务商/平台共建监管体系。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商平台的发展趋势越来越交易化和服务化,能够做到真正的生态圈构建与数据沉淀,整个交易流程与服务对接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当前最关键的核心。
图1-2 跨境电子商务生态圈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是在国内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出现的,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前文已有述及。
2009年,阿里巴巴速卖通成立,以B2C和C2C为主要跨境贸易模式,随着速卖通的发展,国内跨境电商开始兴起。作为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和新型业态,跨境电子商务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由于此时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市场竞争已经形成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比较而言,跨境电商是竞争相对较小的“蓝海”,因此逐渐得到重视。
2012年,中国的出口类跨境电商领域已经形成了明确的业务线,其进口类跨境电商平台“海淘”也快速升温,人民币的不断升值为海淘奠定了货币可行性基础,而跨境贸易也为2008年后遭受重创的外贸行业开辟了一条能够规避宏观经济大环境的渠道。这里不得不提到“三鹿奶粉”事件,其除了给中国的奶制品行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以外,另一个较大影响就是极大地促进了中国跨境“代购”的发展。与我国庞大的需求市场不相吻合的是,相对于出口类跨境电商,进口跨境电商并没有快速发展起来,仍然以国内几家“BAT” 为主导体系的进口跨境电商平台为主,进口类跨境电商平台相对出口类平台占比非常小且规模远不及出口类跨境电商。因而,现实中很多消费者只能通过“朋友圈”海外代购购买进口商品,但这种方式往往有很多弊端,比如:过程非常复杂,必须具备可信的渠道人脉,物流成本非常高,花费和时间成本居高不下,最大弊端是没有任何售后和保证。与此同时也给海关带来非常多的检验检疫难度。因此,进口类跨境电商的发展首先在政府层面需要正规化,可信的受政府监管的平台呼声就越来越高涨。
2012年国家批准在5个城市实行跨境电子商务试点时,上海选择做B2C模式试点内容。上海于2013年年底启动了上海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且开通了“直购进口”“网购保税进口”模式。采取进口模式的城市有上海、宁波、杭州、郑州、重庆及广州6个城市,这几个跨境电商领域的“通商口岸”担负着先行先试的责任,而出口已经面向了全国的各个城市。
上海:申报试点模式是直购进口模式、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一般出口模式。开始全面试行跨境通,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海外直邮,另一种为自贸区的直供。
宁波:申报试点模式是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一般出口模式。利用跨境购平台和宁波保税区做跨境电商,其发展速度在一定时期已经超过上海,最直接的表现是其跨境电商数量的激增。
杭州:申报试点模式是直购进口模式、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一般出口模式。成立天猫国际平台,相对于其他几个城市,杭州拥有比较得天独厚的条件优势——天猫商城。其主要优势表现在拥有非常庞大数量的海外供应商和基础消费者,这就使得其能快速拿到订单。
郑州;申报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网购保税出口模式。随后以保税物流中心为基础,成立了保税国际平台。
重庆:申报试点模式是直购进口模式、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一般出口模式、网购保税出口模式。其在初期主要业务是跨境结算,后期逐步完善,建立了跨境电商园区和跨境电商平台,以及此后的B2C跨境出口。
广州:申报试点模式是直购进口模式、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一般出口模式、网购保税出口模式。主要利用海外通、贸通天下等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发展跨境电商业务,从最新的2020年第四届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大会发布了的《中国跨境电商综试区城市发展指数报告(2020)》数据来看,广州在跨境电商发展基础指数和发展规模指数上均位列前三名。
为了促进跨境电商的发展,进而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2013年8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这是我国跨境电商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政策事件。 该通知明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
(1)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2)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并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降低报关费用。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3)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安全的合格评定。实行全申报制度,以检疫监管为主,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法检。实施集中申报、集中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的便利措施。
(4)支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正常收结汇。允许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外汇账户,凭海关报关信息办理货物出口收结汇业务。加强对银行和经营主体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收结汇的监管。
(5)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支付服务。支付机构办理电子商务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跨境支付业务,应分别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按照支付机构有关管理政策执行。完善跨境电子支付、清算、结算服务体系,切实加强对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力度。
(6)实施适应电子商务出口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或退税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7)建立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严肃查处商业欺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体系建设。
政策利好的促进,让嗅觉灵敏的经营主体闻风而动,至2014年,传统零售商、海内外电商巨头、创业公司、物流服务商、供应链分销商纷纷入局,跑马圈地。2014年到2015年,政策层面持续释放跨境贸易利好。2014年7月,海关总署的《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和《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即业内熟知的“56号”和“57号”文接连出台,从政策层面上承认了跨境电子商务,也同时认可了业内通行的保税模式,此举被外界认为明确了对跨境电商的监管框架;此前“6+1”个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开放给予了跨境电商税收上的优惠政策,即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购买的海外商品只需要缴纳行邮税,免去了一般进口贸易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关于降低进口产品关税试点、税制改革和恢复增设口岸免税店的相关政策,表明了政府促进消费回流国内的决心。
自此,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以不可抵挡之势逐渐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力量。
目前我国跨境电商中的一些模式远远没有国外成熟,在本身的运作当中存在很多风险。就目前来说,还存在以下几个较大的风险:
(1)渠道风险
跨境电商不论采取哪种交易模式,都存在着与内贸电商渠道很大的不同。跨境电商交易的渠道风险主要包括产品标准差异风险、物流风险、账款管理风险以及信息风险等。
产品标准差异风险。指货源国家与客户国家之间的产品标准无法统一或者产品质量控制方法无法统一带来的跨境电商的纠纷风险。我国制造业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主要来源于价格优势,但是在产品标准上却始终受到欧美后病,这一风险极易造成退换货等损失。而在产品标准达成统一之后,产品质量标准的控制方法也始终存在。产品成品率、质量稳定性控制等都应在风险规避中予以考虑。
物流风险。主要相对于内贸电商而言,跨境电商除了要解决国际快递问题,还要合理处理海关、商检、保险、税务等问题。而在小额跨境电商行业,一个重要的成员就是第三方的物流承包商,泛类物流承包商可以全程代理货物从商家到客户的过程。但是在这一过程存在很多风险。其中货物的安全性以及海关的稽查是最主要的风险。通过对深圳跨境电商市场的调查,货物运输安全位于商家担心的问题之首。
账款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于目前跨境电商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法像内贸电商一样成熟。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支付平台的选择较少,手续费用较高;二是在未取得国家支付牌照的前提下存在较大风险。以2013年9月份深圳优士支付(YourSPay)事件为例,未取得国家支付牌照的前提下进行跨境电商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无法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优士支付如同国内的支付宝一样,其区别是其连接的是国内卖家和国外买家,通过收取手续费盈利。但是其并未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这就造成平台资金不受监管。而之所以商家会忽略风险,主要的原因是银行或者其他成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成本太高。以银行为例,个人去银行申请外卡支付业务需要高达百万元的保证金,结算时间较长,对规模较小的跨境电商来说资金流成为较大问题。通过国家通过外汇管制,限制个人每年累计出金和入金结汇不得超过5万美元,也极大限制了小型跨境电商的发展。而像PayPal这样全球化的在线支付平台,对国内卖家的产品和手续费要求都更高。
(2)信息风险
参与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将相关信息当作商业机密,以致纳税人掩藏交易信息,这样税务部门就难以追踪其交易记录,税务机关要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具有很大难度,取证困难,找不到税收征管稽查的凭证基础,就难以依法足额征税,对偷逃税者无法实施有效打击。另外,目前小额跨境电子商务正处于发展初期,相关税收法规需要尽快制定,但是过重的税收又容易打击行业的发展,需要国家层面政策的积极扶持。对于海关的政策,进出口货物需要通关,跨境电商货物也不例外。由于小额跨境货物多以小包裹、个人签收操作,所以通关较为宽松,但是也经常会出现货物超重或者申报货值过低等状况,容易造成货物滞留海关,给商家和客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国内政策与国外政策风险。国内政策上,国内政策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税收和海关政策。包括货物通关在内,我国的监管机制大都建立在B2B的大宗货物基础上,针对现在普遍存在大量小包裹监管制度方面滞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一直是国家税收研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外政策风险相比于国内政策风险更为严重。除了国外海关政策的复杂多变外,质检以及国内外版权法规差异容易造成货物的延迟甚至被扣。例如,俄罗斯的海关政策规定,如果以邮政的方式寄送货物,只要货物货值不超过1000欧元,货物重量不超过35千克可免税,但是这一政策目前正遭到传统品牌经销商和一些政府部口的强烈反对,这就为中国小额货物的出口埋下隐患。部分国家进行信息封锁,使电子商务各方难以获得全面的信息。其次,信息被盗用、滥用。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当用户进入网络时,由于技术上的不完善,容易造成信息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