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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规则、组织和发展的制度学新视角

约翰·沃利斯

本文主要关注规则与组织,它们是将制度作为规则的理论的核心概念。经济史学家深入研究了19世纪末部分国家在经济和政治上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分化。我们讨论了为什么有些国家实现了经济增长,而有些国家起初没能实现经济增长,继而又没能实现追赶。我们认识到,政治制度,特别是民主政府和持久政党的兴起与经济表现的改善密切相关。我们认识到经济生产率的提高主要发生在组织中而非原子化的个人努力中。我们还认识到,人类社会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根据亚当·斯密的学说,这一异质性与贸易活动相结合是经济增长的源泉。

但是,我们仍未了解的是,这些部分如何拼成一个整体。下一个大跨越应当形成一个能够整合、连接并解释政治与经济发展的概念框架。 本文构建了另一个框架,用于思考组织和规则如何相互影响、组织之间如何通过规则构筑关系,以及当强有力的组织能够建立和支持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非人格化规则(impersonal rules)后,社会整体的规则和组织结构如何发生变化。与非人格化规则相反,身份规则的形式或实施(或两者)取决于规则适用者的社会身份。1850年以前,各个社会的政府依靠身份规则运转。本文探究了19世纪末一小部分国家引入非人格化规则后触发其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可能性。

这是研究组织和作为规则的制度的常用方法。协定规则(agreed-upon rules)被定义为组织内部通过集体选择过程达成审慎协议后形成的规则。值得注意的是,这不同于将制度视为“游戏规则”的思路,这一思路认为规范、信念、惯例和习俗均属于游戏规则。规范和以上其他各项在我们试图理解社会如何运转时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当我们将“规则”的概念延伸至行为规范,例如将规范称作“行为规则”时,我们倾向于忽略协定规则的重要特征。我们以往对制度的定义未曾包括协定规则的相关方面,因此既有理论是不完备的。我们在将拼图拼完整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这是因为我们没有集齐所有的部分。就像俗话说的,我们在打一副缺牌的扑克。

我们可以从四个不同维度区分协定规则(术语表见文后附录)。身份规则和非人格化规则是其中一个维度,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组织创建的协定规则是否得到遵守。研究者时常将经济发展的制度来源归于能力更强的政府可以更好地执行规则,因遵守规则,人们的行为变得更加一致且可预期,从而促进了投资和创新。指定规则(prescriptive rules)特指那些应被遵守的规则,组织通常动用大量资源来实施这些规则。行为一致带来的好处不言而喻,但将所有规则视为对行为的限制这一做法几乎完全忽略了很多规则没有被遵守的事实。默认规则(default rules)是那些实施了但不一定被遵守的规则。组织设立默认规则,但不会动用过多资源确保它们得到遵守,也不会惩罚违反规则的行为。一项重要的组织社会学实证研究发现,组织通常耗费巨大资源创建无人遵守的规则。默认规则无处不在。指定规则和默认规则是规则的第二个维度。

默认规则为当事方提供了一个可以触发但是不强制遵守的外部选择。例如,两人可能签署一份合同约定货物需每日下午五点送达,否则将施加惩罚。在实际操作中,货物可能在每天的不同时间送达,有时早于或晚于五点,甚至第二天才能送达。只要这一关系为双方当事人都创造了足够的价值,这条规则就不会被强制实施,也不需动用法院或警察资源来核实这一合同是否得到了履行。然而,如果这一关系破裂,一方就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索赔。在这个例子中,定时配送条款为双方提供了更准确的信息,让双方了解关系破灭和默认规则被触发的后果,使得双方达成更有效率的协议,因为外部选择可以被更清晰地说明。

非人格化规则与默认规则之间最重要的联系在于,非人格化的默认规则可以为处于某些关系中的人们提供清晰可预期的外部选择,而并不强制要求他们的行为完全遵守实际的规则。因此,非人格化的默认规则将支持更多样化和生产率更高的行为和组织。本文的第1节就是关于这些内容的。

所有的协定规则都是在组织内形成的。父母创造出家庭内适用的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孩子,但没有得到孩子的同意。协定并不意味着同意。所有的组织中都存在哈特(H.L.A.Hart,1961,1994,2012)提出的次要规则(se-condary rules) ,即创造规则的规则。一群人与组织之间的区别就在于组织成员主动引入规则监督彼此之间的互动。次要规则是他们用于创造和改变规则的规则,主要规则(primary rules)是那些实际上用来监督行为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是规则的第三个维度。

组织通过规则增加组织内部关系的价值。这些规则就是内部规则。组织经常与其他组织互动,并形成用于辅助这些互动的规则,创造出组织的组织。在这些协议中,有时规则由一个组织创造和实施,由另一个组织运用这些规则来提高组织内部关系的价值。对运用规则的组织来说,这些协议就构成了外部规则。外部规则可以用于组织内部,但是由另一个外部组织创造和实施。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是规则的第四个也是最后一个维度。

本文的第2节提出了外部规则的概念。我们解释了为什么组织有时难以创造和实施内部规则,特别是非人格化规则,这主要源于规则的实施与组织内部关系的重要性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因此,组织倾向于运用外部规则,并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由组织构成的团体(organization groups,以下称为“组织团体”)相互达成协议以创建一个协调型组织,从而在组织团体内部实施外部规则。政府是协调型组织最典型的例子,但并不是协调型组织的唯一形式。政府作为组织的核心功能是为通过集体选择过程形成有关规则的共识提供场所,并依照共识执行规则。这不同于霍布斯和韦伯对政府的定义。 在大部分社会中,有实力的组织通过彼此达成共识形成政府,或者政府创造并实施成员可使用的外部规则。

然而,在大部分社会中,政府组织仅能创建和实施身份规则,这些规则给予经济中部分个人和组织以特权,没有做到一视同仁。这些规则用于解决政治问题:与强大且危险的组织创建并维持稳定的关系,甚至限制彼此之间的暴力行为。这正是诺思、沃利斯和温加斯特(North、Wallis and Weingast,2009)提出的自然国家(natural state)的逻辑。19世纪中叶前,政府没有能力大范围创造和实行非人格化规则,因此各种组织只有极少数的外部非人格化默认规则可以用于协调其内部成员之间以及组织与外部组织之间的关系。

本文在最后思考了一个社会引入非人格化规则(适用于社会中广泛群体的非人格化规则)后会发生什么变化。我们简要描述了为什么社会会引入非人格化规则,我们关注的重点是引入这些非人格化规则对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影响,以及如何保持这些规则的持续性。在自然国家中,政治进程用身份规则产生租金。当政治进程已无法用身份规则达成创造新规则或修改既有规则必需的大多数认同或共识时,社会会发生什么变化?政治领导人不是要对狭隘地适用于特定个人、群体或组织的规则和法律达成共识,而是必须建立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的更加复杂的共识。为了形成更复杂和更长期的共识,政治组织本身必须变得更加“长寿”。

在形成非人格化规则前,那些争夺政府控制权和力图影响政策的政治组织都是狭隘、碎片化和派系化的。当非人格化规则被引入后,政治派系演变成现代政党,它们是更持久和更具韧性的组织,数量也更少,并致力于维持三组具体的协定规则:支持竞争性选举的制度规则、建立对政府组织的政治控制,以及颁布非人格化规则。政党间的共识使得所有政党无须因选举失利而担心受到当选政党的打压,由此形成了一种新型政党体制。长期看,这些共识显著降低了政治不确定性,因为控制了政府准入以及协定规则的形成与修改,各个政党已经达成不再相互威胁或胁迫的共识。

如果这些想法是正确的,那么引入非人格化规则将使经济和政治体制内的组织发生一系列可预期的变化。在厘清这些影响后,本文的最后一节将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欧洲政党体制发展的角度,运用政治学对这些体制的大量研究,考察组织发生的变化。这些首先引入非人格化规则的社会,无一例外地采用或夯实了一系列有关选举监督和政府管理的协定规则以及非人格化规则。那些没有引入非人格化规则的社会未能在以上三个领域取得长足发展。

构成现代社会的是通过非人格化外部默认规则协调的庞大组织网络。组织的变化来自我们可以从立法和政治变迁中很容易观察到的协定规则。本文提出的将协定规则作为理解制度的另一种方式,使我们可以构建一个整合经济和政治发展的理论框架,并有望更好地解释为何有些国家实现了经济起飞,而有些国家则没有。

1.各种各样的规则
默认规则

将制度定义为被遵守的规则是法学、哲学、历史学、人类学、社会学、政治经济学、经济学和经济史学的制度研究文献的起点。 制度能够协调人际关系,因为如果人们遵守规则,那么他们的行为就更可预测,对他人行为的预期变得更加可靠和准确。在所有这些文献中,制度对人类社会的至关重要性就在于,制度可以有效地支持一致且稳定的行为:如果所有人都遵守规则,那么他们的行为是趋向一致的,因此是可预测的。

遗憾的是,虽然每个社会的规则都是通过集体行动共识创造的,但并不一定会被遵守。 我们倾向于关注协定规则而忽略默认规则,以至于组织社会学中的大量实证证据发现,组织经常动用大量资源实施那些不被遵守的规则。马克·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1985)的著名研究提出,那些相信组织会遵守其创造的所有规则的人“是丛林里的社会学婴儿”。梅耶和罗恩(Meyer and Rowan,1977)、迪马乔和鲍威尔(DiMaggio and Powell,1983)的研究旨在回答为什么组织创造了那么多不被遵守的规则。

每个社会中都存在各种各样的人群。组织是由一群人通过规则来规范其关系而形成的。组织是所有规则的来源。次要规则是用于制定规则的规则。所有组织都在次要规则的规制下通过集体行动过程建立协定规则。主要规则是直接影响人们与他人联系和互动的规则。

具体的例子可以帮助我们最直观地理解默认规则。我年轻时曾经从事过几年建筑工作,是辅助工和小工(Laborer and Hod Carriers)工会(等级最低的建筑工会)的会员。同时我也是木工工会(Carpenters Union)的会员。每一对辅助工和木工都会就如何一起工作形成独有的共识。每一对辅助工和木工都是一个有着协定规则的组织。

辅助工和木工组合同时嵌入其他三个层级的组织中:他们就职的公司;他们加入的两个工会,他们之间的关系受这两个工会规则的管理;以及州政府,他们的行为受州政府的健康和安全规则的影响。在每一种情形中,外部社会的规则都(正向或负向地)影响木工和辅助工的关系与生产率,进而影响公司内部建筑流程的生产率。每一对辅助工和木工都嵌入更广范围的组织生态系统中,详见表1的左列。规则环境包括组织生态系统中的所有规则,详见表1的右两列。两者共同组成了组织和规则矩阵。

虽然所有组织都有其独特的内部规则,但组织生态系统中的所有规则都有可能相互作用。辅助工和木工加入某个建筑工会就包含各种规则。在大项目上,工会代表和政府安全官员会经常来到工地检查规则的遵守情况。即使如此,仍有许多规则并未被严格地遵守。而且不同层级的规则并不总是协调一致的,因此并不是所有规则都能被遵守。矩阵内的规则时常自相矛盾,我们称之为不协调的规则。

表1 辅助工和木工关于钻钉子的组织生态系统与规则环境:组织和规则矩阵

最直接的例子是锤(钻)钉子。工会规则清楚地规定木工应当负责锤钉子,而这项工作不应由辅助工完成。 但现实情况是辅助工总是携带锤子,且时常被要求锤钉子。既然辅助工经常锤钉子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为什么会存在明确的工会规则不允许他们这样做呢?当辅助工锤钉子时,尽管所有人都清楚工会的规则,但这并不被认为是违反了规则。每一组辅助工/木工组合都处于表1的规则环境中。工会的钉子规则是授权木工决定由谁锤钉子的外部规则。一对辅助工和木工实际达成的钉子规则可以与工会的钉子规则不协调,因为工会的钉子规则是一项默认规则。默认规则永远存在,但仅在辅助工或木工无法达成一致时才会启用。

默认规则为各种关系提供了外部选择。理解默认规则如何促进协调十分重要。辅助工是否锤钉子取决于辅助工与木工的特定关系。然而,若辅助工与木工之间发生矛盾,协调的结果一般对木工有利,所以很少发生纠纷。由于锤钉子这件事已有默认规则可循,最终的决定权已经确立,辅助工和木工可以更容易地达成合作工作的协议。在实际操作中,钉子规则是辅助工和木工关系的起点,同时让他们更清晰地认识到这段关系结束的后果。

如果你不假思考,就会认为钉子规则是微不足道的。对任何特定公司来说,辅助工和木工都是临时的。新的辅助工和木工配对不断组成,一开始就赋予木工自由裁量权使得新组成的配对无须花费长时间讨论就可以决定合作方式。随着合作关系更加深入和成熟,两人的关系发生变化,钉子规则的适用范围也会扩大。建筑公司内部所有协调关系是由上百条类似的规则维系的。因为这些默认规则使每一对辅助工和木工组合可以形成使自身效率最大化的规则,每对辅助工和木工组合的生产率得到了提高。一项简单的默认规则可以支撑大量且不同的关系。

正因为工会的钉子规则并不是永远被遵守,它才能够促进协作。默认规则只有在规则出现冲突、规则环境中各项规则之间不能完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才会启用。与辅助工和木工配对实际达成的共识不协调的工会规则减少了辅助工和木工配对之间的纠纷,并提高了整体的协调和生产率。为了使工会层面的钉子规则行之有效,所有的辅助工和木工配对以及建筑公司都需要第三方规则确保工会规则的实施。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工会规则都是默认规则,还有许多是指定规则。工会耗费大量资源确保部分规则得到实施,但这些规则并不一定会带来生产率的提升。当然也并非所有默认规则都能提高生产率。关键在于工会的钉子规则是身份规则还是非人格化规则。

2.组织与规则之间的动态关系
外部规则以及规则和关系之间的互动

如果非人格化默认规则能够提升公司的生产率,为什么建筑公司不直接引入工会的钉子规则?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如果公司实施一项总是由木工拥有决定权的默认钉子规则,它将面临执行问题。建筑公司老板直接在木工之上决定让辅助工钻钉子的情形是否会更好?任何一项规则的实施越是可预期,它作为协调工具的效果就越好。即使大型建筑公司的工作单元往往也是小型的,且个人之间持续产生复杂的互动。公司内部关系的变化使得规则难以或不可能得到实施。当我首次将这个想法告诉我的夫人时,我请她假定自己是建筑队的工头,队伍中有一位受大家喜爱的辅助工和一位糟糕的木工。如果实施不利于木工的规则,木工可能会选择辞职。在我还没讲完这个例子时,她就迅速回应说:“实施不利于木工的规则,让木工走人。关系驱动规则,而不应该反过来。”

这是所有组织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组织关心的是如何将其内部关系的价值最大化,如果一项规则降低了关系的价值,即使在产生纠纷时,这项规则也应当被忽略且不被实施。 然而,因为关系随时间变化但有效的规则需长期可预期,所以从长期看组织通常难以最大化关系的价值。实施可预期的默认规则与实施可预期的指定规则同样重要。关系是极其复杂的。它们不仅包含两个人之间的直接互动,还涵盖了行为规范以及有关世界如何和应该如何运转的个人信念和共有信念。个人既会形成独特的关系,也会形成共通的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协定规则不被遵守或实施时,一段变化中的关系的价值更高。如果一些规则的形式和实施会发生不可预料的变化,这些规则作为协调工具就不那么有效。这就是关系可能会削弱(或损害)规则的含义。

就表1中的问题而言,其解决方法是利用外部规则,将规则实施问题从建筑公司转移到工会。如果工会实施了非人格化的钉子规则,则建筑公司可以运用这一外部规则提升公司内部各种不同关系(heterogeneous relationships)的价值。如果工会不受导致默认钉子规则难以实施的公司内部关系的影响,那么外部规则的存在可以使公司层面的关系以及辅助工和木工的配对关系都更有价值。 因为规则实施不受关系本身的影响,所以公司内部的关系不会削弱规则的有效性。规则与关系的这个问题是否严重到足以引起我们的关注呢?

制度研究的相关文献

诺思(1990)将制度定义为游戏规则,包括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粗略来看,正式规则是组织内部依据次要规则形成的协定规则。非正式规则包括规范、惯例、信念、习俗和文化等。非正式规则从个人的关系模式中产生。哲学家戴维·刘易斯(David Lewis,1969,2002)的惯例概念是这一逻辑的绝佳例子。如果没有规则,人们是会靠左还是靠右行驶呢?刘易斯指出,即使只有小部分人靠右而非靠左行驶,人们对他人将如何行驶的预期也会形成自我实施的行为规范,形成一个最终所有人都靠右行驶的均衡。规范、惯例、信念、价值观和文化都是从无意识的社会互动中产生社会力量的例子。埃米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1982)颇有见地地将这些力量称为“社会事实”。

为了在概念上区分这些不需要人为意识就能发挥作用的社会力量与协定规则,我将这些力量称为“关系”。所有的规范、惯例、习俗、文化、价值观和信念都被包括在非正式规则之下,并根植于人们与他人的关系(不论这种关系是不是重复性的)和对他人行为的预期之中。 这种关系(规范、信念等)永远存在于组织中,也存在于组织之外,例如刘易斯提到的靠右行驶的规范。与之相反,协定规则无法存在于组织之外。那么,规则与关系又是如何在组织内相互影响的?

社会学家菲利普·塞尔兹尼克提出“在一个行政管理组织中,最令人震惊又最显而易见的事实就是其正式规则和目标体系。在这里,任务、权力和程序都根据某种官方认可的模式存在。因此‘组织’一词意味着一个由各种有意识地协调的活动组成的系统,这个系统是最基本的、精简的、实用的。它是一种特制的工具,一种为完成某项工作而设计的合理器械”(Philip Selznick,1957,第4页)。 他随即将制度定义为“制度化是一个过程。这是组织长期会经历的过程,反映了组织自身的独特历史、置身组织中的人、组织包含的群体以及组织形成的复杂利益和组织对环境的适应……也许最重要的是,‘制度化就是将价值扩散至当前任务的技术要求之外’。”

塞尔兹尼克定义的组织是最基本的、精简的,是有意识地形成的协定规则。他定义的制度是从关系中发展出来的行为规范、关于恰当行为和角色的信念,以及组织成员间共有(或不共有)的价值观。随着组织的发展,它们就有了自己的历史,协定规则也得到了关系的补充。对塞尔兹尼克来说,“组织”一词描述的是一个组织内部的核心协定规则,而“制度”一词描述的是围绕这些规则形成的关系。组织是最基本的、精简的,但制度是复杂的、动态的,是独特的关系组合。

与塞尔兹尼克不同,诺思(1992,第4页)将制度定义为游戏规则:“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或更正式地说,是为组织人类互动而人为设计的约束。这包括正式规则(成文法、习惯法和规章)和非正式约束(惯例、行为规范和自我施加的行为规则),以及它们的实施特征。”诺思进一步区分了“被创造的(有意设计的)”规则和并非通过设计或创造而是通过“演化”形成的规则。

为了阐述其制度变迁理论,诺思清晰地区分了组织和制度。诺思认为,组织是行动者。历史进程中的规则和关系共同形成了组织。制度就是规则,组织及其关系是玩家。

诺思无意间颠覆了塞尔兹尼克(以及组织社会学家们)关于组织和关系的定义(现在你应该充分意识到,了解不同制度研究文献中的制度定义的重要性)。尽管如此,两人都认识到规则与关系之间的根本矛盾,正如塞尔兹尼克所述:

当考察这些正式结构时,我们开始意识到它们从未战胜组织行为中的非理性。这些非理性是持续存在的协调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摩擦、困境、怀疑和毁灭的根源。这一根本悖论来自一个事实:从两个重要的方面看,理性行为系统必然根植于一个制度矩阵:(1)行为系统或者作为其组织表达的正式的授权与控制结构本身只是具体社会结构的一个方面,组成这个社会结构的个人可能作为整体而互动,而不仅仅是按照系统内的正式角色来互动;(2)正式系统和具体社会结构都受制于制度环境带来的压力,有时必须因此做全方位调整。正式的行政管理设计难以完全反映其涉及的具体组织,就好比任何抽象的计划或模式若想有用,都不能详尽无遗地描述全部的实际情况。同时,抽象的设计(例如组织架构图)中没有包含的部分对维持和发展正式系统也至关重要。(Selznick,1948,第25页)

对塞尔兹尼克和诺思来说,人们之间的一部分互动和关系受制于人们有意识地设计且可以有意识地更改的规则。其他互动则囿于人的行为形成的关系,但个人或群体难以有意识地改变这些关系(它们存在于具体的社会结构中)。规则和关系是截然不同的社会进程。规则是协商而成的,是有意识的集体决策的结果。关系是演变而来的,有时是有意而为,但更多的是无意识的行为模式的结果。规则和关系的潜在矛盾不是理论上的,而是现实和组织行为固有的。

规则和组织矩阵中的外部规则

如果将规则的创造和实施转移到外部组织能使组织内部的关系与外部规则的实施分隔开来,这将给组织带来巨大的益处。倘若如此,我们应当观察到彼此相关联的组织联合形成新的组织,以创造和实施可被成员组织使用的外部规则。这些协调型组织仍将面临关系削弱规则的问题,但在边际上或能在成员组织中实现规则实施与关系的隔离,因此更可预期地实施规则。显然,政府的核心特征是为社会中的其他组织提供外部规则和实施规则。创建和运行协调型组织并非易事,很多协调型组织并不能有效运行。让我们先从一个看似有效运行的纯私人协调型组织来探究这背后的逻辑。

丽莎·伯恩斯坦(Lisa Bernstein)考察了许多产业群体,这些群体共同创建了同业公会来制定并实施针对其成员的规则。这些组织存在于一个更大的非人格化规则的社会中,但它们制定的规则依然在组织之间实现了私人秩序。伯恩斯坦(2001)研究了棉花市场的私人法律体系如何支持原棉和棉纺织市场的关系型缔约。 棉纺织业并不通过政府法院或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解决内部纠纷。原棉销售和棉纺织公司建立了两个同业公会。原棉是十分多变的大宗商品。商人和纺织厂需要达成关于棉花种类的详细口头协议,但并不会形成详尽的合同。个人信誉对交易双方来说至关重要,常常是商人与纺织厂之间关系的价值最终导致了协议的达成。当商人和纺织厂之间发生纠纷时,他们通常通过同业公会的仲裁法庭基于清晰定义的外部非人格化规则来解决纠纷。同业公会的会员身份要求会员必须诉诸仲裁。仲裁法庭是协调型组织,依据商人和纺织厂之间达成的协议而建立。棉纺织业在规则和组织矩阵中有意创设了一个角落,在那里,外部规则被用于更好地协调组织内和组织间的关系。

尽管棉花市场的交易是高度关系化的,而且以声誉为基础,但纠纷仲裁的规则与棉花贸易的声誉、关系、规范或习俗无关。这些规则清晰明了、注重形式、适用范围尽可能窄且法律化:“首先,行业起草的交易规则在大部分情况下不包括标准化的用词,例如‘合理的’‘合时的’‘若交易中无异议的’这种在(商)法典中常见的词汇。相反,其中主要包括清晰的明线规则。”(Bernstein,2001)

伯恩斯坦认为,同业公会实施的规则并不一定与成员间相互缔约时的实际做法完全一致。同业公会的规则是规则环境中的非协调默认规则(incongruent default rules),几乎不需要被实施,但能够促进关系型缔约。相较成员组织,同业公会的法庭是否处于矩阵中更高阶或低阶的位置并不清楚,且无关紧要。这一法庭是一个组织,它公开宣示成员组织间的规则。它的作用在于通过建立一套清晰且可预期的非人格化默认外部规则以更好地协调成员间的关系。

作为协调型组织的政府

有实力的组织能否在它们之中成立像政府那样可以实施非人格化规则的组织?这个组织能否可信地隔绝于关系对规则的破坏性影响?遗憾的是,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是否定的。更糟糕的是,在大部分社会中,越向规则和组织矩阵的上层移动,组织越难支持非人格化规则而不得不更依赖身份规则。在大部分社会中,有实力的组织与其他基于身份规则的有实力的组织形成一组嵌套关系。

诺思、沃利斯和温加斯特(2009)阐释了有实力的组织如何协商达成共识以降低组织间的暴力,即自然国家形成的逻辑。对有实力的组织来说,最大的威胁就是彼此。这些组织或许愿意达成一套规则以禁止暴力,但由于所有组织都可以在有需要的时候诉诸暴力,所以这些规则并不可信。这些有实力的组织一致同意创建并承认一个协调型组织(例如政府)来宣示、阐释并实施它们达成的协定。为了限制暴力,这一协定设计出各种规则为特定的组织创设不同的特定租金。如果这一协定破裂,这些特定的租金也将不复存在。因此组织内的所有成员都有激励信守根据协定协调行动和不使用暴力的承诺。

关于建立协调型组织的协定创造了成员组织可以使用的外部规则。精英组织最有价值的特权在于可以使用由协调型组织实施的外部规则。精英组织与协调型组织之间的联系给予精英组织使用这些外部规则的权利。根据与自然国家相同的逻辑,这些规则的使用权仅限于精英组织。限制组织使用规则的权利是规则和组织矩阵的关键要素。

上述协定为精英组织创设的特权只有在规则和租金符合精英组织之间的关系时才是可行的。在自然国家中,精英组织和协调型组织(政府)的第一优先事项是与有实力的组织维持和平稳定的关系。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有实力的组织之间的关系也会发生变化,则精英达成的协定以及由协定创设的规则也必须改变,否则将瓦解。

关系决定规则。《暴力与社会秩序》一书的主要贡献在于它阐明了自然国家的逻辑:说明为何所有社会均有控制经济、政治和社会领域的核心精英组织,并根据身份规则彼此协调。自然国家不同于腐败的现代社会。人类通过自然国家实现有限的社会秩序,并开始通过扩大社会规模获得异质性提升带来的专业化、分工和比较优势。自然国家的最主要优势在于它能够建立起可以为大量组织群体提供外部规则的协调型组织。

然而,自然国家的逻辑意味着处于社会规则和组织矩阵更高层次的组织将更依赖身份规则。关系对规则的动摇和侵蚀随着组织在矩阵中的层次升高而加剧。因此,即使在稳定的身份规则体系下,规则和组织矩阵中最上层的协定也十分脆弱。情况永远在变化,精英组织之间的关系要求协定规则也随之变化。

少数社会如何走出这一困境?现有组织如何建立新的协定规则,如何彼此协调,从而使组织间的动态关系导向能够可信且廉洁地维持非人格化外部规则的协调型组织?

3.派系、政党、身份规则、外部规则、政府以及向非人格化规则的转变

本文的最后一节将阐释为何有些社会率先实现了向非人格化规则的转变,以及非人格化规则是如何维系的。为何和如何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截然不同。非人格化规则并不是自然而然自我实施的。我们基本可以确定非人格化规则最初被引入并不是因为人们认为它们能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没有人知道将发生什么。但非人格化规则的实施确实带来了经济效益,这是因为非人格化规则改变了经济中的组织。这些经济上的变化最终导致了政治组织的演变,实现了可持续的非人格化规则的实施。我们可以假设一个社会采用非人格化规则前后的经济和政治体制的状况。然后,这样的假设状况可以用来做比较研究,例如比较19世纪末欧洲社会引入非人格化规则前后的状况,或者与19世纪末欧洲社会如果不引入非人格化规则可能会维持的现状进行比较。

身份规则社会中的派系、组织和政府:非人格化规则出现前

对身份规则社会中的组织、规则和政府的典型概括如下。所有规则均由组织制定。组织制定这些规则以增加组织间关系的价值。关系驱动规则。如果组织创造的规则会降低长期的关系价值,它们就不会遵守自己创造的规则。纯粹的内部规则,特别是非人格化规则,一定程度上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由组织构成的群体可以创建一个或多个外部协调型组织,以制定和实施成员组织能使用的外部规则。这些协调型组织通常是政府。大多数社会都是自然国家,在那里,有实力的组织建立并支持政府,而政府制定并实施的是身份规则而不是非人格化规则。组织之间的协定、政府以及协定规则都十分脆弱,因为协定的存在依赖难以长期固定的租金。

上述关于政府和社会运作的图景并非毫无根据。政府并非生来强大或弱小。如果一个(或多个)有实力的主要组织撤回其对政府的支持,看起来强势的政府可能会突然变弱。长期看,任何政府的权能强弱都取决于有实力的组织之间达成的协定及这些组织与政府达成的协定。

政治组织是试图影响或控制政府及其政策的组织。这在所有自然国家都是成立的,不论它们是否有代议制度。一个自然国家如果没有发展出通过代议制度正式创建并实施外部协定规则的各种方式,则证明它还远没有到考虑非人格化规则的时候。因此我们不妨假设,只有当某种形式的代议组织或立法机构已经存在,并能创建和实施协定规则时,向非人格化规则的转变才有可能发生。 我们认为,立法机构制定的大部分身份规则将对经济的方方面面产生影响,并为特定的个人、组织或地方带来好处或成本,这反映了自然国家的逻辑。因此,争夺对政府的控制权或影响力的政治组织往往是小范围的、分散的且数量众多的。历史表明,这类政治组织应当被称为派系,即有狭隘共同利益的人构成的群体或组织。当立法机构需要大多数支持时,或政府领导人为了制定或实施规则需要达成共识时,派系之间的联盟就会产生。这些联盟随时间而变化:派系的格局随时产生又随时消失。政治领袖需要时刻照顾到派系和派系联盟,可以通过对不同派系的利益制定不同的规则来管理派系,即制定身份规则。

从经济层面看,在这种规则环境下,人们不能无限制地创建可对精英组织使用外部规则的经济组织,因此被认可的组织数量是有限的(相较于非人格化规则引入后的组织数量)。例如,在1840年以前的美国和英国以及之后的欧洲大陆,所有正规的公司组织都是以仅适用于该类组织的特殊法律(或王室法令)建立的。大部分经济立法是私人的、特殊的或地方性的,仅适用于特定的个人、组织或地域。 后文的证据清晰地表明,在英国议会颁布的法律和美国州政府在1850年以前颁布的法律中,有四分之三是私人的、特殊的或地方性的。

从政治层面看,政治组织规模小、数量多、分散且寿命短。即使当时有选举,希望能控制政府的政治组织也需要结成联盟以赢得选举,但这些联盟通常难以维系。当协定破裂时,政权更迭,而暴力通常是政权更迭的一个因素或威胁。

非人格化外部默认规则的经济效应:非人格化规则出现后

美国印第安纳州在其1851年的宪法中首次采纳了非人格化规则。这部宪法要求立法机构为17个特定目的制定一般法(general law),在条件允许时制定一般法,并且只能依据一般公司法设立公司。截至1900年,新英格兰地区以外的大部分州都对宪法进行了类似的修订。印第安纳州为我们设想“非人格化规则出现后”的制度状况提供了基准。我们有望看到组织和经济组织将发生如下变化。

组织的数量增加: 开放使用外部规则来建立公司和组织直接带来了组织数量的增加。

交易成本下降: 在组织内部,非人格化默认规则允许个人和组织以最低成本与他人建立并协商彼此的关系,正如我们在前文工会钉子规则的例子中看到的。任何试图建立规则的个人都可以基于作为外部选择的一套非人格化外部默认规则来建立关系。在法律和经济层面,个人可以达成“不完备合同”,然后利用默认规则来弥补其合同中的漏洞,这显著降低了达成合同的成本。 但他们也可能增加其他维度的成本,如下一节所述。

从更传统的意义上看,因为非人格化规则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所以它们可以降低规则适用范围的不确定性,并以保证关系可信的方式降低任何关系间的交易成本。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格雷夫(Greif,2006)和诺思(1990)将“非人格化交易”视为增长和发展的源泉。从全社会的角度看,以这样的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产生更广和更深的市场,通过专业化和分工带来生产率的提高。如果人们预期到规则的实施是非人格化的,许多纠纷将自行解决,因为法庭裁决的结果是可预期的,这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本。

更多的异质性: 非人格化默认规则可以支持更广泛的个人和组织关系,因为这些关系将规则用作外部选择而非行为约束。异质性增加是社会转向非人格化规则带来的最重要影响。用亚当·斯密的话来说,异质性增加是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原动力。非人格化默认规则显著扩大了个人和组织建立新关系、达成新协议的自由。所有公民和主体均能使用外部规则建立组织和个人关系。结果的多样性和复杂性都会增加。

创新增加: 异质性从两方面直接带来创新的增加。第一,非人格化默认规则支持的关系可以变得与众不同。现存的关系将进化成新的模式,而部分新模式将比旧模式更加有效。第二,由于非人格化规则将规则和组织矩阵中的所有组织连接起来,且与建立组织有关的非人格化规则被扩展至适用于所有公民,关系的数量也会增加。关系的数量增加意味着关系中产生创新的可能性也将增加。

稳定性增强: 从一般意义上说,相较于身份规则,非人格化外部默认规则可以建立更加稳定的关系,因为当情况变化时,行为和关系可以在规则不变的情况下同步变化。这些规则自身也变得更加稳定。非人格化规则对稳定性的另一个重要影响来自政治体制对非人格化规则的反应,这将在下一节中阐述。

总而言之,非人格化规则将增加组织数量、降低交易成本并增进组织间和组织内的异质性。所有这些均是通过市场扩张、进一步的专业化以及劳动分工实现的斯密式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动力源。在其他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使用非人格化外部默认规则的组织比无法使用此类规则的组织生产率更高。现有组织可能会失去使用外部规则的特权,但它们同样获得了非人格化规则。理论上说,许多新的组织会形成,政治体制中的每个公民和主体都能使用非人格化外部规则,包括默认规则和指定规则,以此提高其组织的生产率。

但就政治层面而言,由于政治体制通过影响经济特权达成稳定的政治协定和联盟的能力被这些规则削弱了,达成政治协定的成本将会上升。

非人格化规则和政党

引入非人格化规则将如何影响政治体制呢?在引入非人格化规则之前,因为派系和联盟的预期存续时间有限,政治组织难以合理地在彼此之间达成长期协定。立法机构中的多数派建立在通过身份规则协调的短命联盟之上。身份规则使立法机构持续工作,如果非人格化规则得到实施,作为协调工具的身份规则将不再有效。

当更多的经济组织出现后,立法机构失去了对经济准入的控制权,而这一控制权是创设租金的主要工具。联盟的建立需要更复杂、更长期和跨法律的协议,而跨法律必将直接影响大量立法人员和选民,因为法律现在适用于每一个人。建立在适用于特定组织的规则之上的短期协定不足以召集联盟。当非人格化规则得到实施后,政治体制的组织结构也必须改变。如果没有人预期某个特定联盟能在整个立法会议期间存续,从政者和立法人员该如何相信一个政党的生命周期可以超过十年甚或更长?两个或更多政党该如何达成需要长期可信关系的协定?

维持政党有持续生命力的政治体制需要从政者形成政党将在未来长期存在的预期。从政者和政治组织共同控制规则制定程序。理论上,什么样的协定可以保证政党的长期性呢?这样的协定需要包含三个要素,即三套协定规则,它们均掌握在政治组织手中,构成了立法和政治进程。这三个要素分别是竞争性选举、政府管理中的宪法改革以及非人格化规则,它们共同创造了政党体制,使政党可以长期维持。

竞争性选举: 持久的政党必然相信,即使他们输掉选举,仍可以在未来参加开放和公平的竞选。自由、公平和开放的选举需要确立规则使选民可以在不受过度外部影响的情况下投出选票。维持竞争性选举同样需要政党宣誓不再将暴力作为选举工具,或用于反对其他政党或直接威胁选民。在选举是竞争且开放的政治体制下,主要政党知晓他们将在未来输掉选举,但他们也相信即使输掉选举,仍有机会参与未来的竞选。

针对政府管理的宪法安排: 所有政党都必须同意改变宪法结构,以使政府组织的领导,如内阁部长,或是由选举直接产生,或是由被选举的官员指定,并能容易地被撤换。政府组织的领导必须基于选举产生。政府必须尊重选举结果,如果政府处于选举系统之外,例如由国王指定官员,那么选举对他们的意义将大打折扣。将政府管理权置于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手中,政党领袖既是政党掌权时的政府官员,又是政党选举失利时的政党官员。罗伯特·达尔(Robert Dahl)称之为“互惠式控制”(reciprocal control)的体制。各个政党接受选举纪律的约束,并确保当选政党能够获得对政府的控制权。 那么,如何防止当选政党运用它对政府和立法机构的控制,改变规则,以此打压或清除输掉选举的政党呢?

非人格化的规则: 鉴于当选政党对立法进程和形成新规则有着更大的影响,所有其他政党必须认可当选政党执政期间通过的任何规则都将平等地适用于每一个人。执政党不能制定歧视或压制其他政党的规则。对非人格化规则的坚定承诺可以确保一个政党即使选举失利,仍能参加下一次选举。非人格化规则必须整合建立政党体制的制度化的协定规则。政府以及有合法机会控制立法进程的所有组织必须有明确的激励以支持和维护非人格化规则。

政党就以上三个要素达成的协议可以制度化为由立法程序通过的协定规则或者体现在宪法中。也许有些出乎意料的是,新的政党体制不需要包括太多关于组建和管理政党的规则。任何关于政党的规则都有可能被用于对其他党派施加不利影响。 政党体制建立的关于选举、政府管理的规则和非人格化规则是外在于政党的。依照开放和竞争性选举的结果,这些外部协定规则形成了政党能够持久存在的保证和激励,并持续维持非人格化规则。据此,那些有强烈和持久的意愿来维持竞争性选举和非人格化规则的组织通过互惠式控制,就产生了政府。

如果政党间能够达成这样的协议,我们应该能看到政党的生命周期更长,而且能对选举产生显著影响的政党数量将减少。主要政党仍可通过各种方式保持自身的竞争力,但它们已经属于政党体制的一部分。一个政党不再寻求压制或消灭竞争对手,而是包容彼此。政党引入组织和规则矩阵中的协定规则,以维持其中的政治组织和现代政党的存续。

历史简述

对引入非人格化规则前后的政党体制的比较可以检验上述假设。精英选择引入非人格化规则源于他们“对派系的恐惧”,这在18世纪和19世纪初的政治思想史中可以找到大量翔实的记录。任何一个精英组织都可以因一项身份规则而获得特权或遭到毁灭。18世纪时,关心政治的学者和寻求权力的从政者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关于社会运行的理论,包括派系对他们及其组织的威胁。 19世纪40—50年代,共同控制着规则建立和实施的精英开始实施非人格化规则以保护自身的组织。他们尚不知道非人格化规则将带来的经济和政治发展,以至于许多精英担心非人格化规则将消除那些维持社会秩序和相对稳定的租金。 19世纪的精英之所以推行非人格化规则,是因为他们担心派系竞争可能对其组织产生的政治影响,包括内战爆发的威胁。虽然精英推行非人格化规则的问题耐人寻味,但它并不是我们最应回答的问题,因为我们知道向非人格化规则的转型实际上仅发生在某些社会,而并未发生在其他社会。

遗憾的是,没有详细的历史记录表明这些社会是在19世纪的什么时候完成了向非人格化规则的转变。即使在非人格化规则的出现最容易找到记录的美国,相关的历史研究也才刚刚开始。尽管如此,我们可以将允许公民不需政治批准即可建立组织的规则的出现作为一个指标。莱斯利·汉纳(Leslie Han-nah,2015)展示的1910年企业普查显示,以下国家彼时已有公司组织的开放准入制度:美国、挪威、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荷兰、瑞士、瑞典、丹麦和芬兰(按每百万名居民企业数排名)。美国每百万名居民拥有2 913家公司,芬兰为850家。紧随其后的比利时为551家,德国为403家,法国为306家。这一指标显示从美国到芬兰都是有非人格化规则的社会,比利时、德国和法国则处于转折点上。而根据这一指标,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在1910年尚不是有非人格化规则的社会。

幸运的是,政党的历史比非人格化规则的历史丰富得多。20世纪60年代,许多深入的实证研究关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欧洲现代民主的兴起。 现代政党体制的三个要素出现在了所有较早采用非人格化规则的国家。所有的非人格化规则的民主社会均转向了更开放、自由和公平的选举,包括选举程序的一系列变化和更广泛的选举权,选民可以不受社会压力地私下(甚至秘密)投票。所有这些国家的政府都修改了其宪制(constitutional arrangement),将政府管理的控制权置于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或者由选举官员指派的官员手中。这都是非人格化规则存在的有力证据。这一模式有着清晰的历史记录,但本文篇幅有限,无法展示相关细节。罗伯特·达尔(1966a,第xi页)将这一新的政党体制描述如下:“纵观有文字记录的历史,鲜少有制度能提供合法、有序及和平的政治对立模式。如果派系间的和平对抗是罕见的,那么有组织的长期政党之间的和平对立则是更加异常的历史现象。事实上,合法的政党对立是近期才在少部分西欧和英语国家出现的意外发明。”20世纪60年代,合法竞争的永久性政党的确是非同寻常的历史现象。它们在历史上未曾出现过。

与之相反,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和葡萄牙未能引入非人格化规则,进而未能引入建立稳定政党体制的三套基本规则。这五个国家均引入了民主要素,并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举行了选举。但它们的选举受制于西班牙人所说的“豪强专政”(caciquismo),即地方的政治和经济领袖操纵选民利益以在国家层面实现对自身有利的选举结果。 选举人联盟由操纵地方利益的分裂派系组成。这些国家的政治体制也是分裂的,未能就制度化的协定规则达成长期协议。

丹尼尔·齐布拉特(Daniel Ziblatt,2017,第334—362页)和伯曼(Ber-man,2019)记述了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民主的破裂。齐布拉特的著作《保守政党与民主的诞生》(Conservative Parties and the Birth of Democracy,2017)令人信服地指出德国保守政党未能建立持久的有组织的政党结构,迟滞了民主进程,并最终导致20世纪30年代德国滑向法西斯主义。齐布拉特揭示了英国保守党如何从分裂的派系联盟演变成长期持续的组织,并改变了英国的民主。加里·考克斯(Gary Cox,1987)有力地证明了不仅保守派系,英国的整个政党体制都发生了转变。相反,德国的保守政党在魏玛共和国时期仍处于分裂状态。齐布拉特基于英国政党体制的变化(以保守党为例)和德国政党体制转变的失败得出的结论是有说服力的。

关于政党体制的研究延伸至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国家。这部分文献研究了政党体制的“制度化”,即稳定政党体制的形成。 在每一个被研究的拉丁美洲、非洲和亚洲国家,政党体制的特点都是有大量小规模派系政党(frac-tional party)、不稳定的联盟和选举程序,以及难以达成长期可持续的政治协定。 21世纪初,全球政党与非人格化规则引入之前广泛存在于各国的派系政党体制之间相差无几。

更细致研究又得出了什么结论呢?在实施非人格化规则之前,美国的州立法机构时常制定私人的、特殊的和地方性的法律,分别适用于特定个人、组织和地方。这些法律是精心设计的身份规则。在印第安纳州1851年引入非人格化规则之前,其75%甚至更多的立法是私人的、特殊的和地方性的。1851年之前,一般立法在所有法律中的占比不到10%,但在1851年之后,一般立法的占比提升至1/3~2/3,其他的大多数法律则主要与州政府的财政和管理相关(Lamoreaux and Wallis,2021)。印第安纳州是一个典型,而非特例。

在英国,朱利安·霍皮特(Julian Hoppit,2017,第53页)近期的研究发现“根据预定管辖范围区分‘一般’立法和‘特殊’立法会更有帮助,当时某些立法就可以被有效地做这样的区分”。1660—1800年,英国议会共通过14 217部法律,其中10 290部或73%的法律是为了给予特定个人、组织或地方政府优待的特殊立法。衡量特殊立法在英国减少的程度并非易事,因为用于描述议会立法的词语并不能完全反映身份规则和非人格化规则的区别。但到了19世纪末,外部党派为某个特定组织或地区而引入的私人立法已几乎不复存在。

英国和美国各州在引入非人格化规则前后形成了不同的立法模式。类似地,政党和政党体制的组织形式也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些政治变化的结果对经济发展产生了什么影响呢?

4.历史教训:异质性与稳定性

发展出非人格化规则的社会经历了如此彻底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变革,如此广泛地改变了所有类型的组织,以至于如同整个社会的DNA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发生了改变。社会中的所有组织都受到了影响。理解规则和组织矩阵是理解这一系列变化的重点。非人格化规则将外部非人格化默认规则与指定规则开放给比以往更广泛的公民和主体。虽然妇女、奴隶、儿童和异乡人仍被排除在外,但在规则和组织矩阵内,对外部规则的参考利用已经极大地放开和加强。所有协定规则的协调能力在现存组织中得到强化,建立更多异质组织和关系的可能性大大提升。

向非人格化规则的演变是解释为何仅有小部分国家实现了经济发展的有力论据。即使在21世纪初,大部分社会仍无法创建和实施非人格化规则。除了建立了非人格化规则的国家,其他地方的政治体制难以长期稳定。稳定的政治协议需要稳定的政治关系,而稳定的政治关系植根于一系列组织和现代政党之中。现代政党在规则环境下运行,这个规则环境使它们能够实现对政府、政府政策和法律的互惠式控制,并有强烈的激励维持竞争性选举和非人格化规则。发达世界实现了稳定的政府和制度化的政权,这的确是值得关注的。

非人格化规则从三个方面带来更显著和更稳定的经济结果。非人格化默认规则增加了关系和组织的异质性。更多的异质性本身就是斯密式经济增长最重要的原动力。与建立组织相关的非人格化规则实施后大幅增加了组织的数量,进一步增加了经济中的异质性。当英国和法国分别在19世纪40年代和60年代实施《注册法》后,两国的公司数量均在10年内增加了10倍(North、Wallis and Weingast,2009)。

非人格化规则能够直接提升经济和政治的稳定性。默认规则即使得到了实施但不一定会被遵守。当情况发生变化时,行为可以在宽泛的边界内自由变化而不必改变规则。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组织变得更加稳定和灵活,更加可预期的外部规则减少了关系对规则的侵蚀。通过降低经济收缩的频率,稳定的经济和政治进一步推动了经济增长(Broadberry and Wallis,2017)。

19世纪引入的非人格化规则改变了政治体制。有非人格化规则的社会不仅支持法治,其政治组织也从分裂的派系转向长期持久的现代政党体制。政治派系不再打压、迫害甚至杀死其敌人或败选的派系。派系被竞争性政党取代,这些政党有强烈的激励维持开放性选举、宪制和非人格化规则。控制政府的组织和政党开始包容彼此,政治竞争的性质发生了巨变。

当然,这些仅仅是假说。我在这篇简短的文章中并未提供任何确凿的证据。但是,基于将制度视作协定规则的另一种视角得出的这些假说可通过实证研究加以验证。经济史学家需要探究思考制度的新思路,才能使我们形成全面的认识。

附录 术语表

以下给出理想类型的规则和组织的定义。规则的定义离不开维度,理想类型的规则的定义是指连续体上的某一端。实际上,规则处于连续的维度上。在本文中,我通常将规则类型视为离散的实体而不考虑其“连续性”。

协定规则(agreed-upon rules): 所有协定规则都是组织内部主动创建的规则。

协调型组织(coordinating organizations): 为其他组织执行规则的组织;协调型组织通常由一群组织建立,以提供成员组织可使用的外部规则。

身份规则和非人格化规则(identity and impersonal rules): 身份规则的形式及其实施取决于规则适用的个人和组织的社会身份;非人格化规则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可以适用于不同类别的人群,例如所有公民、所有个体、所有男性、所有女性、所有儿童、所有人口超过10万的城市等。因此,一项规则可能在形式上是非人格化的,但其应用可能是针对特定对象的,以至于实际上它是身份规则。

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internal and external rules): 内部规则由组织创建,并仅适用于其内部;外部规则由一个组织创建并实施,但由其他组织使用;政府是一个专门创建并实施外部规则的组织。

指定规则和默认规则(prescriptive and default rules): 指定规则的形式定义了被强制或被禁止的行为,并定义了不遵守规则的后果;组织运用资源实施指定规则并对规则破坏者施加惩罚;默认规则被实施但不一定被遵守;默认规则在个人或组织间发生冲突时交由第三方实施,但不要求实际行为遵守默认规则。

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primary and secondary rules): 主要规则适用于组织内部的个人(或下级单位的)行为和关系;次要规则是组织内部创建新规则或修订既有规则的规则。所有组织均有次要规则。

注:不存在“协定规则和非协定规则”这一分类。但在制度的许多定义中,规范、信念、价值观、惯例、习俗和文化时常被称为“规则”。本文并不将这些视为“规则”,本文的“规则”一词仅适用于“协定规则”。

(王涵宜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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