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中国传统公案小说有一个共同点,即侦探的角色总是由罪案发生地的地方官来扮演的。
这位地方官要负责辖区内的所有行政事务,他的辖区通常由一座带城墙的城池和周围方圆百里的乡村组成。地方官的职责繁多,对税收、人口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全权负责,要即时更新土地登记记录,还要维持治安等。他同时是地方上的司法长官,负责逮捕和惩治罪犯,审理所有民事和刑事案件。因为地方官实际上要管理百姓日常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便被统称为“父母官”。
地方官是一直在为公务忙碌的官员。他与家人就住在衙门大院的一座独院官舍里,一般来说,他一觉醒来的所有时候都在忙于公务。
县级地方长官在唐代被称为县令,是古代中国政府金字塔式结构的最基层官员。县令必须向他的直属上级州刺史报告,刺史管辖二十个以上的县 。刺史需向都督府都督报告,都督负责管辖十几位州刺史 。都督接下去会向京师的朝廷报告,皇帝便身居朝廷的最高层。
帝国的百姓,无论贫富、社会背景如何,都能出任公职,通过科举考试出仕,成为一名县令。当欧洲仍然处于封建统治的时候,中国唐帝国的体制在这方面已经相当民主化了。
县令的任期通常为三年,然后会调职到另一个县,假以时日,会升迁为刺史。晋升的选拔完全基于县令的实际表现;缺乏天赋的官员,一生大部分时候,都只能出任县令而已。
县令在处理日常公务时,会得到县衙常设人员辅助。常设人员包括不良人(明清两代的捕快)、僚佐(县丞、主簿、县尉和佐史,明清两代县尉的职权转移到典史手中,佐史改称书办、书吏等)、典狱(明清两代的牢头和狱卒)、仵作(验尸官)、卫士(明清两代的衙役)。然而,这些常设人员只履行自己的日常公务。 他们和探案没有关系。
探案任务由县令亲自承担,他会得到三四名亲随助手相助;县令在为官之初会选定这几名亲随,每次出任新职,他们也会跟随赴任。这些亲随的地位在县衙的其他人员之上。他们与地方上没有牵连,因此在办案时不太容易受到私人因素影响。出于相同的理由,官场定制,任何官员都不得出任原籍的县令。
本篇《黄金案》道出了古代中国司法审判程序的大概。县衙升堂审案之时,县令就坐在公案后面,助手和僚佐站立两旁。公案就是一张高脚桌,上面铺着红缎。
不良人就在公案前方,分左右两厢对面而立。升堂审案之时,原告和被告就在这两排不良人之间,一直跪在光秃的石板地面之上。原告、被告都没有律师相助,不能传唤证人,他们的处境基本上是不会令人羡慕的。整个升堂过程(审判程序)其实是为了起到一种威慑作用,让百姓对卷入法律事务的可怕后果印象深刻。通常衙门里每日在上午、中午和下午,升堂三次。
在中国古代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除非案犯承认自己的罪行,否则不能被判有罪。为防止性情刚毅的惯犯面对无法辩驳的证据都拒绝认罪,法律允许动用法定刑讯,诸如鞭打、棒打、用竹签钉手脚等。县令和其他地方官在动用这些法定酷刑之后,经常会施加更严厉的刑罚。然而,如果一名被告在酷刑之下,身体永久性伤残,或者屈死,县令和县衙的所有人员都会受到惩处,往往会被处以极刑。因此,大部分法官更多依靠自己的敏锐心理洞察力和亲随对案情的了解,而不是动用酷刑审案。
总之,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运作相当发达。上级的严格管理,阻止县令和其他地方官滥权,公众舆论则是对恶劣和渎职的州县地方官的另一种遏制。死刑必须经皇帝核准,每一位被告可向高级司法官员上诉,直至皇帝本人为止。此外,县令和其他地方官都不得私设公堂审案。法官对案件的所有审问,包括预审,都必须在大堂上公开进行。案件的审理过程都会被仔细记录,相关报告必须送交上级检查。
“狄公”是中国古代的大侦探之一。他是一个真实的历史人物,唐王朝的著名政治家之一。他全名狄仁杰,生于公元630年,卒于700年。在他较为年轻之时,在各道州县出任地方官,因判断许多疑难罪案享有盛名。主要因为狄公身为侦探的卓著声誉,后代的中国小说以极为少量的史实(如果存在的话)为基础,将他塑造为许多公案故事的主角。
后来狄公成为朝廷重臣,因多谋善谏,对社稷多有裨益。女皇武则天革唐鼎,改国号为周之后,由于狄公几番强烈反对,她放弃了废黜皇位合法继承人,让她本人倾向的继承人继位的计划。
在大多数中国公案小说之中,县令或其他地方官要同时处理三件或者更多全然不同的案件。我在本故事保留了这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写了三件疑案,组成一个合为一体的完整故事。在我看来,中国公案故事在这方面,要比西方的侦探故事更加现实。一个县人口为数不少,县令经常不得不同时处理几件罪案,才是合乎逻辑的。
我在狄公案系列故事中对社会风俗习惯的描写,更符合十六世纪中国明代小说家的描绘,不过故事中的实际背景要比十六世纪早九个世纪之多。本书使用的插图画,再现的也多是明代,而非唐代的风俗。需要指出的是,当时中国人不抽烟草,不吸鸦片,也不留辫子。1644年清军入关,建立清朝,统治中国之后,才强行要求男子剃发留辫。此前中国男子都蓄长发在头顶束扎发髻,在户外和室内都戴着帽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