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章
税收概述

税收是文明的代价。我愿意缴税,通过纳税,我换取文明。

——[美]霍尔姆斯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超过90%,税收对财政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税收渗透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公民的直观感受就是他们需要将自己的收入和财富的一部分上交国家。究其本质来说,基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国家,作为一个主体,从国民收入这个“大蛋糕”上,切下来一块“小蛋糕”,就是所谓的“税收”。

第一节 税收的起源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人类经历了从原始文明到农业文明,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最后达到后工业文明时代。与此同时,税收也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演进。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无论在地球的哪个角落,也不管是处于哪种社会形态、何种经济体制之中,税收都是一种客观存在。“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那就是税收和死亡。”(In this world nothing can be said to be certain,except death and taxes.)

税收与国家有着天然的联系,税收的历史与国家的历史一样悠久。社会条件和经济条件是税收产生的两个重要前提。经济条件是指出现私有制;社会条件是指国家体制的出现。这两个条件相互影响,共同影响税收的产生。

一、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

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是国家的产生和存在。一方面,国家的出现意味着公共权力的产生,国家行使权力、维护权力需要资金,而国家本身是难以从事生产活动,创造价值的。为了解决这个困境,税收便应运而生。另一方面,国家是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国家权力为依据,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的产品分配方式。其他私人机构难以完全替代政府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更无法征收税款。所以,国家体制、国家权力的出现使得税收的出现成为可能。

二、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是私有制的存在。私人占有生产资料是私有制的特征;而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动用政治权力,强制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再分配。换言之,如果私有制不存在,所有产品归公,则税收就不复存在。

第二节 税收的概念

一、税收范围的界定

什么是税收?税收具有古老的历史,随着税收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税收基本概念的界定与讨论始终没有明确的结论。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表述。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指出:“人民必须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私人收入,给君主或者国家来作为一笔公共收入。”

法国经济学家让·巴蒂斯特·萨伊(Jean Baptiste Say)指出:“所谓赋税,是指一部分国民产品从个人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以支付公共费用或用来供给公共消费。”

德国财政学家阿道夫·瓦格纳(Adolf Wagner)在《财政学》中写道:“从社会政策的意义上来看,赋税是在满足财政需要的同时,或者说不论财政上有无必要,以纠正国民所得的分配和国民财产的分配,调整个人所得和以财产的消费为目的而征收的赋课物。”

虽然经济学家对税收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我们也可以从中看出共性的认识。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国家需要通过财政收入募集资金,进而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因此,税收首先体现为国家为提供公共产品而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从古至今,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多样,如税收、收费等,但使用时间最长、最稳定有效的当属税收。

(二)国家征税是为了实现其职能,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

国家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公共权力机关。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层含义:其一,国家是一个阶级统治机构,它总是代表着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利益,使国家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其二,国家是一个履行公共职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构成国家存在的客观基础。国家为了履行社会职能、提供社会公共产品,需要消耗一定的财力和物力,这就需要税收的存在。

(三)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征税

税收总是与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依附于国家而存在,因而,政府征税权来源于国家的政治权力。众所周知,社会产品分配必须依托于一定的权力。马克思说过:“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由于国家一般不直接占有生产资料从事物质生产,因此,国家课税必须以政治权力为依据。依据政治权力进行的税收分配,体现为把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资源从各个个人(家庭)和企业取出,以供政府支配的过程。

(四)税款的征收必须有法可依

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强制性地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由于政府征税涉及社会各阶级、阶层、集团的经济利益,税收负担轻重关系着社会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安定,因而决定了税款的征收和调节必须借助法律形式进行。所谓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这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一个重要特点。各国政府都通过立法和执法程序使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法律化,以便把整个税收活动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五)税收是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税收课征的对象是社会产品,但不是全部的社会产品,而只是社会产品扣除补偿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价值部分以后的余额,即社会新创造的国民收入。税收课征的对象无论是当年生产的国民收入,如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的课征;还是过去年度积累下来的国民收入,如各种财产税的课征,都属于税收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现代税收认为,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公共产品需求,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者货币以用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税收目前已成为政府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

根据现代税收的定义可以得出:首先,税收的征税主体是政府,政府具有行使公共权力的职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法替代。正是政府凭借这种公共权力才有了征税的可能。而这种公共权力是由全体社会成员赋予让渡政府的,所以与这种公共权力的拥有对应的必然是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公共需求的满足。其次,税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公共产品的需要,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和不可分割性决定了该类产品通过政府提供才是最具有效率的。因此,税收的直接目的是为政府筹集提供公共产品与政府日常运作的财政资金。最后,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日益成为宏观调控、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的特征通常被概括为无偿性、强制性和确定性,它体现的是税收范畴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之间的区别。一般来说,只有同时具备无偿性、强制性和确定性这三方面特征的财政收入形式才是税收;反之,则不属于税收范畴。

(一)税收的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在形式上政府不需要向纳税人付出任何代价就占有和支配一部分社会资源。税收的无偿性仅仅是就政府和具体纳税人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关系而言的,它体现在政府取得税收收入的不直接偿还上。

就政府与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看,税收也体现出了一种利益关系。政府的征税使得部分纳税人丧失了部分经济利益,但从总体角度来看,全体纳税人无偿地享用了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从这个角度来说,税收对全体纳税人而言是有偿的,即整体有偿性;但对具体的社会成员来说,税收并不是一种等价交换,税收也无法用价格体系来衡量,税收是一种不完全对等的利益关系。一般而言,高收入群体纳税较多,但低收入群体享受税收提供的公共服务更多。

税收整体上的有偿性是税收深层次的本质问题。但税收形式上的无偿性和本质上的整体有偿性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关联,这是因为整体利益的层次越高、范围越广,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相关性也就越低,在形式上表现为无偿。

(二)税收的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任何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具体包括纳税义务形成上的强制性和纳税义务履行上的强制性两方面内容。由于税收是政府以其拥有的公共权力为依托征收的,而不是依据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的,所以政府征税可以不受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的限制。

在现代社会,税收是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价格,但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无法利用市场来供给。公共产品和服务在其提供过程中经常出现“搭便车”的行为,如果任凭社会公众“自觉”纳税,则必然产生大量的偷、逃、漏税现象,使得政府缺乏足够的财力为社会公众提供其生产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政府往往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采取强制性的方式,来克服“搭便车”可能带来的种种困难和问题。但强制性的实施有明确的限制,只有获得代议机关的同意或者授权,政府才能使用公共权力,采取强制性措施。因此强调税收的强制地位,强调“税收法定”非常重要。

(三)税收的确定性

税收的确定性常被称为规范性或者固定性,它是指税收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和缴纳税款。税收制度是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程序来确认并得到普遍认可的,这就使得税收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确定性。税收的确定性一方面可以约束企业、个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可以约束政府必须按规定征收税款,维护社会的稳定。

由于政府征税直接减少了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所以只有在税收具有确定性的情况下,生产者才能从长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消费者才能从长安排自己的消费活动。只有在税收具有确定性的情况下,经济才能持续发展,社会才能不断进步。税收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政府唯一的基本财政收入形式,与其具有的确定性有很大的关系。

虽然税收、政府公债、收费等财政收入形式直观上都可以表现为财富由私人经济活动主体向政府的转移,但不同的财政收入形式之间还是存在或大或小的区别。税收的形式特征,是将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区别开来的主要判断标准。

在现代社会,税收、政府公债和政府收费是最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将这三种主要的财政收入形式区别开来是尤为必要的。政府公债是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以信用为基础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政府发行公债只是将本来属于企业和居民支配的资金使用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政府,债务到期后政府必须连本带息一并归还给企业或居民。是否具有直接偿还性是公债与税收最鲜明的区别。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公债的发行一般都是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的,由企业或居民自由认购。如果强制摊派,势必会影响企业流动资金的正常周转或居民的实际购买能力,从而对生产生活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而税收则不同,只要发生应税行为,都必须缴纳税款,否则将受到处罚。税收是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连续取得财政收入,而政府公债的发行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财力状况和宏观经济调控能力方面的考虑。一般来说,政府公债是根据需要间断发行而取得的一种收入,不具有确定性的特征。

政府收费是各级政府部门在一定的范围内提供某些特定的服务或规制某些经济行为而向相关经济主体收取的一种费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政府收费只有使用者收费(User Charges)和规费(Fees)两种形式。交款人缴纳费用后即可从政府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获取利益,这一点与税收具有明显区别,政府收费活动具有直接有偿性。在税收活动中,征纳双方之间是不存在对等的利益报偿关系的。政府收费的直接有偿性有别于税收形式上的无偿性和本质上的整体有偿性,这是区别税收和政府收费的重要标志。

税收的形式特征可将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区分开来。例如,税收形式上的无偿性和整体的有偿性,使得税收与罚没收入等有所区分;税收的强制性使得税收与捐赠收入等有所区分。

三、税收的要素

(一)征税对象

税收的基本要素包括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税率。

征税对象亦称“课税对象”或者“课税客体”,是指对什么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或行为。课,在税收学上有两种含义:一是征;二是税,如盐课即盐税,房课即房税。

征税对象规定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范围,反映着征税的广度,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与税源、税收负担问题有关。因为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点在征税对象上,但作用的归宿在税源上,因此分析税收调节作用应研究征税对象和税源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征税对象是税收的最基本要素。

征税对象随着经济发展而变化。在自然经济下,由于不存在商品流转情况,征税对象主要是土地和人丁。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转额、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成为主要的征税对象。在税法中,为了具体计算税额,还必须对征税对象做具体的规定,由此形成了税目的概念。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是税法规定的应当征税的具体项目或品目,因此它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税目的作用,一方面在于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划分征免界限;另一方面就在于可以区别征税对象的不同情况,如不同质量、不同数量等,来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利于财政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准确实施。

(二)纳税人

纳税人是纳税义务人的简称,即税法上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它是税收的基本要素之一。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纳税人和负税人并不是一致的概念。纳税人是指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是指最终承担税收负担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说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

(三)税率

税率是税法上对征税对象或税目从价或从量的征税比率或征收额度。

税率反映征税的深度。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负担状况,是税收的中心环节和基本要素。税率有固定税率、变动税率、加成加倍等多种形式。

1.固定税率

固定税率是指不区分课税对象量的多少而规定的一个税率。固定税率在实际应用中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从价规定的固定征收比例,俗称比例税率;一种是从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即固定税额或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又称从价固定税率,就是对征税对象的价值或价格直接规定的固定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行业从价固定税率、产品从价固定税率、地区从价固定税率以及幅度从价固定税率。

(2)定额税率。定额税率又称从量固定税率,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自然单位直接规定的固定税额。从量固定税率可以分为产品从量固定税率、地区从量固定税率、分类分级从量固定税率和幅度从量固定税率。

2.变动税率

变动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部分而规定的相应等级的税率。变动税率又可以分为累进变动税率、累退变动税率。累退税率,通常是对税收负担而言的,即税源愈小,税收负担愈重。累进税率,就是征税对象数额愈大,税率愈高的税率形式。累进税率,依据累进的方式不同又有全累形式和超累形式;按累进的依据不同分为额累形式、率累形式、倍累形式。

3.加成加倍

加成,就是在原征税额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成数(1/10或者一成)再加征。加倍,就是在原征税额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倍数再加征。这种方法一般是一种限制或惩罚性措施。但是,在制定税收制度、设计税率表时,又往往把加征的成数或倍数换算出来,作为延伸的税级税率。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们又是税率的特殊形式。特殊就在于它们不是直接相对于征税对象而言的,而是直接相对于原税率而言的。

(四)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一项优惠措施,是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予征税的一种激励和照顾措施。统一的税收制度与千差万别的社会经济生活之间往往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这就需要运用减税、免税的灵活手段加以协调。所以,减税、免税规定是必要的,也是税收的一个要素。

(五)纳税环节

一种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需要经过许多流转环节。纳税环节即商品需在此环节缴纳税款。具体选择哪个环节缴纳税款,主要依据哪个环节商品增加值孰高的原则,选择产品纯收入高的环节进行课税,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便于税收征管。

(六)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税制规定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的期限。税收确定性特征要求明确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如果可以任意拖延纳税时间,税收的确定性就无法保障,税收收入的连续性、均衡性也就无法实现。

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不同的特点,纳税期限的确定要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和经济部门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来决定,应根据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多少来决定,应根据应税行为发生的特殊情况来决定。

第三节 中国税收发展简史

一、中国古代税收

(一)先秦时期

夏朝采取法律形式确立国有赋税制度。即以50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的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贡”法出现于原始社会末期。

商朝的赋税立法没有准确翔实的直接史料。《孟子·滕文公上》有“殷人七十而助”说。孟子在此解释“助”就是“籍也”,即耕种公有土地的平民为商王提供的力役地租。其税率按孟子说法,应是十一税率。

周朝基本上是沿袭了夏商的赋税制度。西周仍实行井田制,在此基础上推行“彻法”。

两周时期的赋税制度在春秋战国时代有了很大的改变。公元前685年左右管仲相齐,实行“井田畴均,相地而衰征”,“以上壤之满补下壤之虚”;同时,“划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岁饥驰而税”,按土地质量等级和年景的好坏向土地占有者征收赋税;公元前645年晋国“作辕田”,“作州兵”,据说就是把土地赏给实际占有者,土地占有者按占有土地多少负担军需兵器;公元前594年始,鲁国实行“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按私人占有土地面积计亩征收税、军赋、田赋等;公元前548年,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进行私有土地的登记,根据收入的多少和土地的等级来确定赋税;公元前538年,郑国“作封洫”,承认土地占有的现实;“作丘赋”,按私有土地收赋税;公元前408年,秦国“初租禾”,按私人耕地的收获量征税。春秋时期的赋税制度改革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也带动了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战国时期,以井田制为中心的土地所有制被废除,封建田赋制度确立。当时田赋征收有“税地”和“税人”之说。“訾粟而税,则上壹而民平”,“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把土地与粟作为田赋征收依据。

(二)秦、汉时期

秦统一六国后,在原有赋税制度的基础上,对赋税制度进行了改进。田租、赋税是秦国家的重要财产来源。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口赋,即人头税。秦时的赋税除上述两项外,还有徭役制度,就是无偿征取力役之课,这是秦赋役制度的重要部分。

赋役乃汉代国家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汉代的赋税除最主要的税种——田租外,还有一项重要的税源就是口赋。这是承袭秦的税制。

(三)隋、唐时期

赋役和力役是封建国家主要的财政来源,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赋役立法。隋及唐前期的赋税制度均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庸调制。

租庸调法始于隋朝,以人丁为基本依据和计量单位。隋初规定,“始令人以二十一成丁,岁役不过二十日,不役者收庸”。后来年老者收庸免役成为定制:“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唐武德七年,在实施均田制时重新颁行租庸调法。租,即每个受田的成丁男子每年纳租粟二石或稻三石;调,即随乡土所产,蚕乡每丁每年纳绫或绢二丈,棉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庸,即每丁每年服役二十日,如不服役,每日纳庸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唐中后期,均田制遭破坏,大量失去土地以及没有获得足额授田的农民无力承担租庸调制下的赋役义务,国家财政大幅下降。为解决财政危机,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主持制定“两税法”。该法取消了原来租庸调法按人丁为依据征收赋役的做法,改为以户为单位,按土地、财产多少分别征收地税和户税两项。“两税法”按土地及财产征税的做法,有利于税收的均衡负担,是符合当时实际的措施。执行的结果是朝廷的税收有明显增加,对稳定唐王朝的统治起了一定的作用。唐中后期,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唐政府采纳大臣建议,开始对盐、茶、酒征税,同时沿袭前朝旧制,继续征收商税和关税。唐代后期还恢复沿行一种税赋——契税。契税起于东晋南朝的“估税”。

(四)宋、元时期

宋代仍沿袭唐代的两税法,但将两税分为田和赋,“宋田赋率每亩在一斗上下”。开始实行钞盐法,商人向政府交钱领取钞盐券,凭券买盐销售。盐税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另外,国家还对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征税。

元政权占有中原的时间先后不同,各地原来的法制也有差异,形成元朝田赋法的不统一。南北税制不同,税赋不一,素有“南重于粮,北重于役”之说。北方仿行唐代的租庸调法,江南仿唐代的两税法。元代继续实行盐专卖,盐利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茶税也是政府的一项大宗收入。除上述盐茶专卖外,国家对酒、醋等也实行专卖并课税。另外,国家还实行市舶课税法和商税法。

(五)明、清时期

明和历代一样,仍是以农业为主的经济,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明代初行两税法,田赋分夏税、秋粮,中叶以后改行“一条鞭法”(明,万历年间,张居正主推),赋、役渐有合并之势。明初年,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籍、土地状况进行了清查,编造了记载户籍的“黄册”和记载土地状况的“鱼鳞图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国家税收收入中仅次于赋役的税收,就是盐税,明代继承宋元制度,通过盐引专卖来收取。明代对内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商业十分发达。明政府为了增加国库的收入,对投入流通的产品都依法征收赋税,国家由开始的“法无明文规定任意征税”到重视“以法征税”。明代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关税,又称“通过税”,是指在商人必经交通要道设关立卡,征收通过税。明中叶以后,由于赋税沉重,百姓逃亡严重,原有的赋税制度日渐失效,严重影响了财政收入。为此,自嘉靖十年(1531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地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其主要内容是以土地为主要征税对象,以征收白银代替实物的征收;以县为单位统计差役、杂役所需人力、物力的总额,平摊到全县土税务中,作为土税务一起征收白银;另外将各种“均徭”改为按人丁数征收白银,称为“丁银”,由官府自行征收解运代替原来的“民收民解”。“一条鞭法”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结束了历代以来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废除了古老的直接役使农民人身自由的赋役制度,使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以资产计税为主代替原来以人头为主的税收制度,有利于税赋的合理分担。该法的推行反映了明朝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反过来又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我国自秦汉以来,人民对官府或国家历来承担着两类义务,一是徭役,唐代是租庸调制,人民可以庸代役,实际上是人丁税;一是田赋,按地亩征收,或实物(粮谷等)或折银,实际上是土税务。宋代改行两税法,明代发展为“一条鞭法”,使人丁与田赋两种税制渐有合一的趋势。清初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土地买卖的放开,将人口与土地绑缚在一起已经显得没有意义了。终于在康熙末年命令废止人丁税,实行地丁合一的制度。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上谕宣布“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地丁合一,或叫“摊丁入亩”政策使得土地的开垦和人口的增加达到了历史空前水平,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深远影响。至乾隆中期,人口已达三亿以上。对于地丁合一的政策,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户部遵旨议准为定例,雍正三年(1725年)修律正式作为条例纂入律中。地丁合一作为一项重大政策,在律例中特设专条,表明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决策更加有了法律保证。

(六)总结

中国赋税历史源远流长,夏代开始,就出现了贡。进入战国,以鲁国“初税亩”为标志,开始征收实物田税。租税制一直延续到秦、汉、两晋。北魏实行均田制,至唐代发展成为租庸调制。安史之乱之后,唐开始实行以土地、财产为征税标准、分夏秋两季征收的“两税法”。“两税法”一直沿用到明代。明朝中期,张居正提出了将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的“一条鞭法”。清朝建立以后,在田赋征收上仍沿用“一条鞭法”。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地”,简化征收手续,完成了赋和役的合一。

二、近代中国税收

到民国时期为止,随着商品经济的冲击,以及近代民族工商业的形成和发展,税收制度逐渐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先是对城市工商业课征的间接税超过历史上的田赋,逐渐上升为主要的税收。国民党政府的间接税,除了关税、盐税以外,于1928年又创立了统税,对卷烟、面粉、棉纱、火柴、水泥等各种商品征收。据统计,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政府的关、盐、统三大间接税占当时财政收入的比重已达到60%~70%。比较重要的是,这一时期从外国引进了近代直接税。近代直接税于18世纪末的英国首先创立,19世纪在资本主义各国普遍推行。在我国,则从20世纪30和40年代才开始实行,当时国民党政府财政部曾经为此专设了直接税署,起先是于1936年10月首次开征所得税,继之于1939年1月开征过分利得税,后来又于1940年7月开征遗产税。

三、新中国时期的税收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税制体系基本上建立了双主体税复合税制的模式,即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辅之以其他税种的税制体系。特别是以1994年税制改革为分水岭,我国税制进入了全面改革和深化的阶段,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201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将改革国税税务征管体制,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新中国成立后的税制改革历程如下:

1950年建立新中国的税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税制很不统一。为了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巩固刚刚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提供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财力,就必须废除原政府的旧税制,统一税法、税收政策,建立起新的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为此,1950年1月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关于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决定》和《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组织机构等一系列税收建设的重大原则,建立了统一的新中国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和税务工作体系。经过1953年修正税制,将税收简并为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关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农(牧)业税、契税等14种,基本适应了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1958年和1973年的税制改革以简并税制为主题思想,对税制进行了改革简并。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实行的多税种、多次征的税收制度,使税制结构开始出现了以流转税为主体的格局,税收制度由原来的14种税简并为9种税,在调节经济方面的作用已逐渐减弱。

1978年以来,随着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国经济领域发生了深刻变化,出现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原有的单一税收制度因税种过少,难以适应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形势,也不利于对外开放政策的执行,并且税收征税范围过小,取得收入的来源不够普遍,税负不公平,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的税负偏重,不利于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为适应经济情况的变化,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

1980年9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明确规定涉外企业继续沿用修订后的工商统一税,并要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至此,我国的涉外税制初步建立起来。

1983年,为了通过用税收来规范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即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简称“利改税”。主要内容是: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的利润,一部分采取多种形式上缴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凡有盈利的国有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原则上归企业支配。第一步利改税对调动企业生产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起到了一定作用。

1984年,国家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即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发布了关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等税种的行政法规。主要内容是:把原来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4种税;对某些采掘矿产资源的企业开征资源税;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个地方税;对企业继续征收所得税,并对国营大中型企业征收国营企业调节税。两步“利改税”完成后,一方面基本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下来,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强了企业活力,也使国家财政有了稳定增长;另一方面初步确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

到1993年,我国的税收制度共由37种税构成,具体包括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特别消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资源税、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烧油特别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筵席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牧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屠宰税、契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工商统一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农(牧)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关税、船舶吨税。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第一,全面改革了货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第二,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对其他税收做了大幅度的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等若干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设了遗产税、证券交易税(这两种税后来没有立法开征)。

2000年以后,我国继续完善税种,逐步推进农村税费改革。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从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从2005年到2006年,国务院先后取消牧业税和屠宰税,对过去征收农业特产税的烟叶产品改征烟叶税。不断完善所得税制,从2005年到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3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过去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起施行。通过这些改革,中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宏观调控作用增强,在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税收的连年大幅度增长。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逐渐拉开序幕。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扩大营改增试点至8省市;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将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至此,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环保税作为一个新的税种出现在中国税收体系中。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改革国税税务征管体制。为了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税务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为了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税务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之后,新一轮税收征管体系改革正式开始。

第四节 西方税收发展简史

一、前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国家的税收

首先,从前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国家税收发展过程来看。在西方,罗马帝国崩溃以后,欧洲进入了中世纪,从此千年战争不断,经济几近崩溃,饥荒蔓延,民不聊生,统一的强有力的政治中心不复存在。与封建领主庄园制相联系,中世纪的国家由于统治领土,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土地收入。在欧洲,随着罗马帝国的崩溃,租税也随之消失;在民族国家开始形成之际,租税权随之复活。税收制度的恢复不成体系而且不同地区的发展极端不平衡,税种主要是一些临时税,如13世纪少数地方出现可变动的财产税、炉灶税等。中世纪末期,即15世纪前后,生产力的快速发展推动了封建领主制度的崩溃瓦解,民族国家开始出现。其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的规模随着商业的逐步兴起而不断扩大。大规模的庄园可以有效降低生产的内部成本,因此,庄园合并成民族国家成为一种潮流。

其次,生产力的发展使欧洲社会的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商人的力量逐步得到认可,教会干涉的程度减弱,君王的力量增强成为可能,经济发展不平衡也使得经济力量强大的国王兼并其他国王或领主成为可能。随之,战争频繁起来,战争规模扩大,装备水平提高,从而军事开支膨胀,国家支出增加。在这一过程中,除扩大国王领地及更有效地开发领地资源以增加国家收入、应付日益增加的财政支出外,税收和借款逐渐成为国王募集资金的手段。与借款相比,税收具有先天的优势,逐渐受到国王的青睐。

财力的需要导致税收逐渐恢复,税收随着经济的稳定发展为政府支出提供了稳定的财源保证。各国因国情的不同,形成了以不同税种为主体的税收形式。

(1)以关税为主体。此类税收主要体现在对外贸易发达的国家,这些国家多为港口国家,海上进出口贸易具有易于征收、税额丰厚的特点。中世纪末期,英格兰的羊毛出口税占有重要地位。

(2)以财产税为主体。此类税收主要在商业活动不发达或商品贸易税款难以征收的国家。商品税的征收成本较高,导致国家以直接税(财产税)作为征税的主体。路易十一时期(14世纪中后期),法国的非贵族俗人财产税(贵族免税)税额占其总收入的85%。

(3)以消费税为主体。此类税收主要在商业贸易、商品流通发达的国家。意大利当时处于贸易中心,在其城市财政收入中,酒类消费税占有较大的比重。

最后,从西方各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税收制度来看。在农业经济中,西方各国的税收制度大多为直接税,以土地、人头等为征税对象。还有对城市手工业和资产阶级课征的工商业税。这种工商业税因按徒工人数等课征,所以也是一种简单的直接税。在封建社会中期、后期,间接税也占一定比例,但其数量和比重都远远小于直接税。

二、资本主义时期西方国家税收的发展

(一)迎合商品经济发展的时期

资产阶级革命并夺取政权以后,资产阶级国家为了削弱封建势力,促进商品经济发展,应付战争需要,在原有税制基础上逐步建立以消费税和关税为主体的税制。这是资本主义国家税制发展的第一阶段,大约在17至18世纪。当时西方各国的财政收入有五个方面:第一,古代和中世纪保留下来的对土地的征收、罚没收入,王权土地及职位出售的收入;第二,来源于政府和私人联合投资的合股公司的投资收益;第三,有价值的矿产资源的垄断开采收入;第四,以关税和消费税为主的间接税;第五,18世纪后期,拿破仑战争期间出现的所得税。关于所得税,我国学者认为所得税是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的。西方学者中,有的认为英国只是引进,法国从雅各宾革命专政开始就普遍实行所得税了;有的认为所得税起源于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不管产生在哪里,可以断定,当时所得税只是一种临时税,收入规模不大。

(二)迎合全球贸易发展的时期

18世纪至20世纪初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税制发展的第二阶段。税制结构是以消费税和关税及间接税为主体。“可是,久而久之,由于现代分工,由于大工业生产,由于国内贸易直接依赖于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间接税制度就同社会消费发生了双重的冲突。在国境上,这种制度体现为保护关税政策,它破坏或阻碍同其他国家进行自由交换。在国内,这种制度就像国库干涉生产一样,破坏各种商品价值的对比关系,损害自由竞争和交换。”间接税由于大多对流通环节的消费品课税,对生产环节的商品不征收税款,生产者可以选择自给自足,进而避免被征收税款。这就对资本主义大生产的扩大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间接税并不能推动资本主义的发展,多环节、多次课税不利于社会分工协作。因此,寻找一种税收形式取代间接税的主体地位成为必然趋势,所得税于是开始推行,并逐渐从临时税变为经常税,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税种。但20世纪以前的劳动人民收入极低,对课征所得税反对的态度很坚决,对资产阶级的所得课税则直接违背了资产阶级利益,因而所得税的征税仍然断断续续。

(三)建立福利社会与直接税占主导的时期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西方各国的间接税对经济的负效应日益突出。阶级矛盾的激化要求国家发挥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职能。生产力进步,人均生活水平上升,生产社会化、商品化、货币化程度提高,信息时代到来,全面征收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成为可能。在各方面因素的促进下,所得税收入逐渐增加。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使得各国关税税率普遍下降,收入额减少。国内流转税仍占据重要地位,但比重不断降低。所得税从而成为主体税,使西方各国均形成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曾经存在所得税与流转税势均力敌的时代,但时间很短。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税制发展的第三阶段。在这一时间段,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成为社会的主体税种。与此同时,人们享受到的社会服务质量和数量显著提升,“福利国家”体系逐渐形成。在商品流通领域,法国的增值税制度受到追捧,西欧各国逐渐建立起以增值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制度,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从西方税收起源和发展中可以看到,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国家直接占有或经营企业的现象越来越少,其资产的收益无法保证政府的正常运转;国家拥有的权力随财产私有权的扩大而“损失”,私有财产占有者为了赔偿国家的损失,也就允许国家课税。税收存在于国家生产资料占有权丧失或国有资产收益不足以满足国家实现其职能需要的场合,是作为政治权力主体的国家与物质财物特别是生产资料私人或集团占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具体税收形式即税制模式选择和发展的直接动因是国家政治权力职能范围的扩大,深层原因是生产力的进步和社会矛盾的发展。

第五节 税收理论与研究的方法概述

现代经济学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大大丰富了税收学的研究内容。现代经济学普遍采用计量经济学、实验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空间与地理经济学、动态宏观经济学、结构模型方法和公共预算的量化方法等来研究公共政策与公共财政问题。这些专题研究的系统化促使了新的税收学分支学科的创建。经济学方法在公共财政领域的大量应用,使得税收理论研究与计量经济学、行为经济学、实验经济学、动态经济学、现代公共财务管理等领域结合产生新的专业领域。虽然部分专业领域还不太成熟,但相关理论研究正朝着成熟的体系进行。

一、计量经济学与政策评估方法

计量经济学的出现,特别是和公共经济学的结合,有效地推动了税收学的发展。基于时间序列、截面数据和面板数据模型的计量经济学方法,能够有效地分析公共经济学领域的经济现象。这一方面的集中性研究成果是A.F.奥特(A.F.Ott)和R.J.采布拉(R.J.Cebula)于2006年编辑的《埃尔加公共经济学指南:实现公共经济学》(The Elgar Companion to Public Economics:Empirical Public Economics)。

在国外,应用经济数理模型,如可计算一般均衡(computational general equilibrium)模型、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ynamic stochastic general equilibrium)模型以及计量经济学模型与方法(包括蒙特卡罗模拟方法),对经济政策进行量化评估已经相当流行。政策(或项目)评估计量经济学(econometrics of program evaluation)的出现拓宽了计量经济学研究的领域。所谓政策评估计量经济学,是应用计量经济学方法与工具,在经济数据的基础上,对社会经济政策进行量化分析,其主要目的是测度某个政策实施后对某个群体、某个行业或某个地区的“因果”影响。

政策评估计量经济学已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学和社会科学很多领域,包括劳动经济学、工业组织、发展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例如,卡德和克鲁格(Card&Krueger,1994)运用双重差分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DID)研究了美国最低工资法对于就业的影响。德赫贾和瓦巴(Dehejia& Wahba,1999)使用倾向匹配得分(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估计就业再训练政策对于收入的影响。哈恩等(Hahn et al.,2001)应用断点回归方法评估了美国反歧视联邦法对少数族裔就业的影响。

常见的政策评估方法有工具变量法(Instrumental Variable,Ⅳ)、断点回归法(Regression Discontinuity)、双重差分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s)、倾向匹配法(Propensity Matching)。

(1)工具变量法。工具变量法的基本思想是当某个说明变量与随机项相关时,选择一个与此说明变量强相关而与相应的随机变量又不相关的前定变量作为工具,来达到消除该说明变量与随机项之间依赖关系的目的。安格里斯特(Angrist,1990)和安格里斯特等(Angrist et al,1991)分别用工具变量法研究了参加越战对老兵收入的影响和教育背景对收入的影响,从而充分显现了运用工具变量法进行因果推断的价值。

(2)断点回归法。断点回归法最早是由美国西北大学的心理学家坎贝尔(Campbell)于1958年首先发展设计出来的。其主要思想是设定一个临界值,当个体的某一选定变量高于临界值时,相当于个体接受了政策影响;而低于临界值时,相当于个体不接受政策影响。

(3)双重差分法。双重差分法近年来应用于计量经济学中对公共政策或项目实施效果的定量评估。双重差分法处理选择偏差的基本思想是:允许存在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但假定它们是不随时间变化的。赫克曼等(Heckman et al,1985,1986)最早提出使用双重差分方法对社会公共政策的实施效应进行评估。此后,双重差分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例如,斯图尔特(Stewart,2004)针对英国1999—2001年引入的最低工资制度这一政策,利用双重差分法,对就业的影响进行了评估。双重差分法最大的优势是其允许不可观测因素的存在,而且允许不可观测因素对个体是否接受干预的决策产生影响。由于现实中政策存在诸多不可观测因素,这一优势的存在使得政策评估更加接近于现实,从而得到了较大的应用。

(4)倾向匹配法。匹配是一种非实验方法,是对于一些没有采用或不方便采用实验方法区分实验组和控制组的数据采用的一种近似实验的方法。匹配方法假定,控制协变量之后,具有相同特征的个体对政策具有相同的反应。在实证分析中,根据选择控制组时匹配方法的不同,倾向匹配法又可分为协变量匹配(Covariant Matching,CVM)和倾向得分匹配(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PSM)等。

二、宏观建模与模拟

宏观经济模型起源于1939年,是一种对宏观经济进行建模、预测的经济分析工具,它在经济决策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第一个宏观经济模型是由丁伯根(Tinbergen,1937)和克莱因(Klein,1950)两位经济学家建立的,丁伯根和克莱因并因此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该理论用来指导模型中随机方程左侧与右侧变量的选择,并且使用一致性估计技术来估计所得到的方程,如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宏观经济模型的各种理论和应用得到了充足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现了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和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同时理性预期思想在宏观经济建模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动态随机一般均衡模型(DSGE)得到了高度的重视。

一般来说,建立宏观经济模型涉及至少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需要能够将足够丰富的理论运用于经济问题的分析。同时,模型处于连贯与易于理解的状态。其次,该模型与数据紧密联系并与先前理论有所衔接。第三,在不同预测假设下,该模型可靠、高效。

由表1-1可以看出,在基于克莱因模型的基础上,宏观经济模型发现迅速,模型不断改进和提升,理性预期等新的理论在宏观经济模型中得到应用和发展。宏观经济模型少数涉及对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评价和判断,大部分在预测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宏观经济模型注重从现实出发,在实践中的作用也逐步显现。

表1-1 国外一些宏观经济模型比较分析表

续 表

三、税收与博弈论

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冲突与合作的理论,它重视不同利益主体行为特征和规律的分析,特别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利益冲突与一致、竞争与合作等方面的研究。从税收角度来看,政府课税会直接减少纳税人的既得利益,税款缴纳、税款征收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税收博弈行为。

那么,如何界定税收博弈?由于在税收博弈中,纳税人损失的一部分既得利益被税务机关获得,从这个角度来看,税收博弈属于零和博弈。博弈双方的损失和收入之和为零。税收博弈同样是非对称信息博弈。纳税人的全部信息不会也不可能被税务机关全部掌握,而税务机关的政策方针由于税收固定性的原因都要向纳税人公开。从这个角度看,税收博弈属于非对称信息博弈。

从博弈论的角度研究税收,能够有效地分析双方的征纳行为,为探索最优税收征管提供了不错的思路。

四、实验与行为经济学

实验经济学方法在微观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使得实验经济学逐渐独立成为一个经济学的分支。弗农·史密斯(Vernon Smith)教授作为实验经济学的重要创始人之一,其2002年在《实验经济学》(Experimental Economics)发表的《实验中的方法:修辞与现实》(Method in Experiment:Rhetoric and Reality)为实验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引。作为经济学的基础方法学分支之一,实验经济学的研究视野拓宽,不可避免地延伸到了财政税收领域。以实验财政学为例,实验财政学所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共产品自动供给的组织因素、公共政策评估的实验分析、财政政策选择程序的实验分析、个体对政策反应规律的行为分析、经济情景变换的财政政策实验分析、微观财政政策机制的设计等。

行为经济学将心理学原理用于经济决策,促进相关的社会科学重新整合。毫无疑问,这是一门交叉学科。行为经济学旨在用心理学来增强经济分析的基础,在经济学分析框架内开辟新的视角,以使其能更合理地解释经济现象,提供更好的建议。这一研究方法侧重于多种方法的结合,更加注重综合应用和与其他学科(特别像心理学、生态学等一些自然学科)的交叉渗透。

行为财政学本质上属于实验经济学的范畴,只不过实验经济的研究范畴更多地定位于利用受控实验对已有的经济理论进行检验或发现经济规律,具体是通过微观实验的方法来研究人对于外在政策的反应。行为经济学目前在公共领域研究的视野涉及不对称信息下的税收政策和行为,心理视角的外部性和公共产品供给问题,纳税遵从行为的决定因素等。

总之,当代经济学的发展呈现出各学科相互融合的特点,现代经济学理论与研究方法的创新与发展极大地丰富了税收学的研究内容。税收学与计量经济学、实验经济学、行为经济学等学科的融合促使税收学的理论研究不断丰富与发展。当前,我国财政学(含税收)虽然有了重要的方法论创新和研究范式突破,但是这些研究都是支离破碎的研究,不具有系统性。我国税收学的高端理论研究仍处于基础阶段。结合当代经济学分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税收学理论研究也亟待厘清研究方向并融入新的分支,促进研究的现代化、国际化与前沿化。

课后习题

一、选择题

1.税收是国家凭借( )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A.经济权力

B.财产权力

C.政治权力

D.经济权利

2.税收的基本要素包括( )。

A.纳税人

B.征税对象

C.税率

D.纳税期限

3.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成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这就是税收的( )。

A.无偿性特征

B.固定性特征

C.强制性特征

D.法定性特征

二、思考题

1.国家为什么征税?凭借什么征税?

2.税收发展过程中在形式上、结构上分别有哪些变化?

3.简述累进税率、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的主要区别与联系。 IlpnuhVy3kb76G3dHZJEd8op7kgF8F/N2AWmqbyX+D+ZvuBHEGiHuJbU8tzjpeuw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