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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理赔的稽核,保险恶意欺诈不可取

保险原本是抵御风险的防护网,但在不法分子手中,它却成为牟取不当利益的工具。

2018年,臭名昭著的泰国杀妻骗保案曾一度引起舆论哗然:凶手张某在给妻子投了巨额保险后,在一家人前往泰国普吉岛游玩期间,残忍地杀害了自己的枕边人,并伪装成溺亡的假象,企图非法获取高达3000多万元的保险理赔金。

所以,保险人设立的对保险事故的调查机制,从审核保险事故的真实性,到核查医疗费用的合理性,都是为了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理赔稽核指什么

骗保,不仅会让保险公司的利益受损,更会损害所有投保人的利益。有些时候,保险公司对于疑难案件,无法证实疑点时,可能会酌情赔付。这带来的副作用是,保险公司对此类案件审核会更加严格,提高产品定价,甚至会将这类案件加入除外责任中。

想要减少骗保案例,光靠保险公司是不够的,除了提高投保门槛,约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外,还依赖医院、公安等第三方协助。这时,理赔稽核显得尤为重要。

理赔稽核指的是出险后,保险人对保险事故所存在的疑点进行客观全面调查,遵循四个原则:迅速及时、实事求是、遵守法制、保守秘密。调查方式包括现场勘探、询问相关人员、聘请专业机构鉴定、合作调查。

1.理赔稽核四个基本原则:迅速及时,实事求是,遵守法制,保守秘密

案件发生后,理赔人员是冲在第一线的“战士”,为案件后续提供更多资料。有四个原则,是他们必须遵守的。

1)迅速及时:理赔结论、赔付保险金的时间和理赔稽核息息相关,因此要求理赔人员要尽快展开调查,正确、合理、及时结案,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争分夺秒,节省时间。

2)实事求是:理赔人员在收集、分析、审核证据和资料的过程中,要尊重客观事实,有根据地给出调查结论。不能因个人经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需克服个人的情感倾向,保持中立。

3)遵守法制:理赔人员的调查活动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可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信息。

4)保守秘密:理赔人员的调查工作涉及很多私密性较强的信息,比如保险事故具体发生过程、保险金额等。调查人员不能随意泄露调查内容,需要保护被调查人、保险人及相关人员隐私,严格保密。

2.理赔稽核调查方式:现场勘探、询问相关人员、聘请专业机构鉴定、合作调查

理赔调查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现场勘探、询问相关人员访谈、聘请专业机构鉴定、合作调查等,总之就是利用一切资源,厘清事实真相。

(1)现场勘探

调查人员在有需要时会到事故现场进行查探,明确事故原因、性质、责任、损失程度,收集相关证据、资料,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客观记录现场情况,并要求见证人签字。

如遇死因不明且保额过高的情况,调查人员应与受益人签订协议,确认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尸检的权利。受益人在未明确死因时,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将被保险人尸体火化,造成死因无法确定的,保险人可不给付保险金。

(2)询问相关人员

一场保险事故涉及当事人、行为人、知情人、目击者等,调查人员要通过电话或走访,与案件相关人员谈话,以笔录、录音等形式记录相关信息。

(3)聘请专业机构鉴定

保险事故常会牵扯到病情、死亡等,在不同状态下,保险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了如何赔付。可这个状态该如何界定呢?调查人员也不是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这时候就要请到专业机构,通常对死亡原因、死者身份、伤残等级、笔迹等进行鉴定。

(4)合作调查

有些人投保时不如实填写健康告知,比如之前因肝炎住院,没有在健康告知中提及,后因肝癌出险。由于病人隐私是医院机密,如无特殊理由,不可随意调取。

当出险时,调查人员可以联合医院、公安部门等有关单位开展调查。对保险事故的调查处理不仅是保险人的事情,而是全社会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稽核主要的5个基本步骤

理赔稽核已经形成一套系统,调查人员一般根据以下5个步骤进行调查。这也给大家一些提示,以下步骤都是有可能对理赔时间、理赔款到账产生影响的。

1.检查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以及保障责任是否开始且未结束

首先确定保险合同处于有效状态,符合保险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的保障期间内。

(1)确定保险合同已生效且保险责任已开始

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有时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投保成功后次日零时(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受到等待期的影响。一般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损伤没有等待期,责任开始时间与合同生效时间相同;而因病造成的损伤都有30天到180天不等的等待期,责任开始的时间为合同生效起的约定天数内。

在等待期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则退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图1-3展示了一份一般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条款。

图1-3 等待期

(2)确定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

意外伤害、财产受损事故时间容易确定,如交通事故可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时间。

对于疾病导致的人身伤害,则较难确定时间。有些疾病症状不明显,早期极难发现,往往到了疾病晚期,症状明显了才就医。比如早期肝癌症状不明显,直到晚期腹水造成腹部肿胀才引起重视。

此类疾病不可依据症状开始的时间作为疾病发生的时间,应以疾病确诊的时间作为判断依据。

(3)确定保险合同是否处于宽限期

一般长期险会设置宽限期。如未及时缴纳保费,且该保险合同条款有宽限期规定,则自动进入保险宽限期,一般为30天到60天。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需赔付保险金。宽限期结束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费,则保险责任在宽限期结束时自动终止,此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付保险金。图1-4展示了一份一般保险合同中的宽限期条款。

图1-4 宽限期

2.检查理赔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有效性,并确认定损是否合理

这一步要确认受害人是否为本人,受损财产是否为保险标的,防止冒名顶替的行为发生。对关键信息进行审核,注意是否有篡改痕迹,是否为原件等。财产受损时,确认赔偿的金额是否合理。各种证明、材料应能相互印证,如发现出险时间、经过、出险人姓名等在不同的证明、资料中存在矛盾,应仔细核实证明、资料的真伪。

3.确认责任确定是否符合条款规定

这一步要确认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责任免除部分需特别注意。比如在医疗行为中,涉及美容、保健等项目的费用时,一般医疗险是不给付的。

4.确认赔款计算情况是否正确、合规

医疗费用繁多复杂,有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比如药品费,每个地方社保药品名录不同,对甲类、乙类、目录外药品的给付比例都不一样,需跟当地医保局确认。对难以界定的医疗费用,需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协商理赔。

5.检查理赔结论

若获赔,则检查赔付金额、赔付人姓名、银行账号等信息,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若拒赔,则检查拒赔理由是否充分,有没有该赔不赔的现象。

三、骗保,恶意欺诈涉嫌犯罪

古人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非法谋财不可取,但巨大的利益摆在面前,让很多人禁不住头脑发昏、心存侥幸。骗保,大家都知道是不可取的,可无奈很多人顶不住金钱的诱惑,一次又一次对保险极高的杠杆动了歪脑筋。理赔稽核,实际上是防止骗保的一种途径。骗保是犯罪行为,后果很严重,最高可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骗保是什么

骗保,也被称作保险欺诈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2.骗保后果很严重,法律明文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骗取金额1万元以上的,就要坐牢至多5年,并罚款1万~10万元;骗取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坐牢5~10年,并罚款2万~20万元;骗取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坐牢10年以上,并罚款2万~20万元或没收全部财产。

可见,骗保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3.骗保的5种行为和案例分享

什么叫作骗保?有5种行为被明确定义为骗保,触犯《刑法》,坐牢和赔款就是这些贪婪人的结局。

1)投保人故意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李某,于2008年为其母投保某终身保险。这款终身保险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会赔付基本保额2倍的保险金,而根据该终身保险条款规定,“投保年龄为18~70周岁”。但事实是,李某的母亲在2008年已满75周岁,李某却蓄意隐瞒,并通过修改其母入党申请书上的年龄,在2012年母亲身故后申请了27万元的保险理赔。

天网恢恢,在李某非法获取赔付款后,保险公司接到了匿名举报,随即展开理赔调查,并通报司法机关进行介入。最终,李某在2013年7月24日以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的虚构保险标的、犯有保险诈骗罪被批捕。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的程度。

2018年,王某投保机动车辆保险后,驾驶时不慎发生车祸,送到修理厂修理时,王某突然想起之前该车的一个零部件因老旧损坏了,他夸大保险损失并通过关系,将不是本次事故造成损坏的老旧的零部件也更换了,扩大了修理范围,增加了损失金额。

原本不需要更换的老旧零部件,在王某的私心下,通过关系被更换,在理赔时,夸大了因车祸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不满足“合理”且“必要”的保险赔付条件。由于骗保数额超过1万元,王某因违反《刑法》,犯有保险诈骗罪被批捕。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虚构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傅某,是一家汽车修理厂的老板,在2012~2014年,他通过“免费修车”“低价保养”等虚假宣传吸引了一批车主,随后,傅某伙同这些车主合作伪造交通事故,或人为引起汽车自燃事故,以此作为傅某骗保、牟利的手段。

傅某多次伪造了车辆追尾、剐蹭以及汽车自燃等事故,并通过申报虚假的理赔材料,骗取了保险公司2万~10万元不等的保险理赔款。两年间,傅某通过这样的手段骗取了高达400多万元的保险金,2015年,傅某因违反《刑法》而被批捕。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造成人为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赵某,2018年7~8月在多家保险公司,给自己投保了高达1000多万元的意外保险。短短三个月后,赵某便以在家做饭不慎砍断右手拇指、食指为理由,在多家保险公司同时申请了理赔。这原本是一个悲伤的事件,但发生的时间过于巧合,为了弄清事情真相、保护己方利益,保险公司选择了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果然,警方很快查出了一些疑点,如赵某在砍断手指后并没有第一时间赶往医院,并且在医生建议给断指做缝合手术时,断然拒绝了医生的好意,谎称砍断的手指已经扔了。实际上,那两节手指正静静地躺在赵某家的冰箱里,法医对断指进行检测后发现,手指中还留有麻药的成分。此外,警方按照赵某描述的砍手过程进行情景模拟实验,结果却显示实验的创伤面与赵某实际创伤面并不相符。

种种迹象表明,赵某的行为是有预谋、有计划的骗保行为。赵某因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俗话说,虎毒不食子,但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有些人已然抛弃了为人的根本。

2018年7月28日6时许,某公安局接到杨某的报警,称自己的儿子杨某宇在某港口泊位发生意外坠海,就此失踪。然而蹊跷的是,明明此时自己的儿子生死未卜,杨某却没有在言语中表现出任何悲伤的情绪,反而在被民警询问案件细节时显得十分慌张。此外,杨某出意外的儿子杨某宇存在智力障碍,而视频监控中出现的犯罪嫌疑人,居然穿着与杨某同款的衣服!

在种种事实细节面前,杨某的心理防线崩溃了,他供认了与亲戚张某合谋杀害儿子杨某宇并造成意外死亡的事实,而他做这件事的目的是:甩掉智障儿子这个累赘,同时骗取一笔不菲的保险赔偿金。

为了一己私利谋害亲儿子的生命,骗取本不应该属于他的钱财,杨某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因犯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YJW5ttNrxY3+Js5G42EBx0lcUH6/u79d0zyTxKtPZiv5A6snpyUEBdECgsgROH+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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