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对一个自两千多年来已被无数人探讨过了,并且也无法透过经验而增加的题材,很难再提出某一全新的和正确的基本观点,但这并不应妨碍我把下面的尝试呈现给喜欢思考的人检验一番。
一段逻辑推论就是我们理性的运作,我们以此从两个判断透过比较这两者而得出了第三个判断,而在这过程中,并不借助在其他别处所获得的知识。为此所需的条件是:这样两个判断都有 一个 共同的概念,因为如果不是这样的话,它们彼此陌生和没有任何共同之处。一旦达到这条件,它们就成了父亲和母亲,所生的一个孩子自身有来自双亲的某些东西。上述的理性运作并不是随心所欲的胡来,而是理性的行为:在投入考察、思考这些判断的时候,依照自身的规律而自动进行。就此而言,这运作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因此受制于最严格的规则。
有人可能会问:进行逻辑推论者透过新得出的道理,是否就知悉了一些的确是新的、他之前并不知道的东西?并不绝对如此,但在某种程度上是这样。他所知悉的已在其之前就知道的东西里面了,所以,他是一并知道这些了。但之前他并不知道他自己知道这些东西,就像一个人拥有某样东西,但他却不知道自己拥有这样东西——在这情形里,这个人就像不曾拥有这样东西一样。也就是说,他之前只是 含蓄地 知道这些东西,现在,他 明确地 知道了这些东西。但这种区别却可以如此之大,以至推出的结论好像崭新的真理一样。例如:
所有的钻石都是石头;
所有的钻石都是可燃的;
所以,某些石头是可燃的。
所以,逻辑推论的本质在于:我们把在前提中已经一并想到的结论陈述,引进我们清晰的意识之中,据此,这是一种手段,让我们更清晰地意识到自己的所知,更详细地认识到自己本来知道的东西。那推导出的结论所提供给我们的知识只是 潜在的 ,因此并不发挥作用,一如潜在的热并不对温度计发挥作用一样。谁要是有了盐也就有了氯,但情形就好像他并没有这氯似的,因为只有当这氯在化学上分离出来才会发挥作用,亦即只有到了那时候,他才真正拥有了氯。从已知的前提进行逻辑推论得出的结论也是一样的情形:一个之前 受束缚的 或者 潜在的 知识以此方式被 解放 了出来。这些比较虽然看上去会有点夸张,但其实并非如此。这是因为我们从我们的知识中很快、很迅速和不曾拘泥形式地推断出许多可能的结论,所以对此没有留下任何清晰的回忆;这样看上去似乎不会还有什么前提长久不曾利用和不曾由此推出可能的结论;从所有那些在我们知识范围内的前提,我们似乎已经有了现成的结论。不过,情形可不是始终如此,更准确地说,在一个人的头脑中,两个前提可以长时间孤零零地存在,直至最后一个机会让其走到了一起,然后,结论才突然显现出来,就犹如只有在钢和石相互撞击在一起时才会迸出火花。确实,那从外在取得的、既可导致理论性的观点也可成为引发决定的动因的前提,经常长时间就在我们那里,并部分地通过没有清楚意识到的,甚至不曾形诸文字的思维,与我们其他储存的知识相互比较、斟酌,就好比是混在一块摇晃直至最终那合适的大调碰上了合适的小调——这样的话,这些随即各就各位,而结论一下子就有了,犹如某一光芒突然照亮,并且不需我们的参与,就似乎那是一个灵感,因为我们无法明白为何我们和其他人竟然这么久了都看不出这一点。当然,在结构巧妙的头脑里,这过程会比在一般头脑中进行得更快捷和更容易,也正因为这是即兴发生的,并的确在没有清晰意识的情况下进行的,所以,这是无法学到的。因此, 歌德 说过:
只有那发现了和达到了目标的人,
才知道那是多么的容易。
对这所描述的思想过程打一个比喻,我们可以看看那些带有字母环圈的挂锁:挂在旅行车的箱子上,经过长时间的摇晃以后,最终那些字母恰好碰到了一块,挂锁也就打开了。但此外,我们要记住三段论就在于思路本身,而人们表达这思路所用的字词和句子,标示的就只是这思路所留下的痕迹:这些字句与思路的关系,犹如用沙子标识的乐音旋律和节奏图形与这图形所表示震动的音声。当我们想要好好考虑一些事情时,那我们会把我们的事实集中在一起来判断,而所作出的判断都被快速放在一起并相互对照——这样,有可能从这些判断中得出的结论,借助三段论中的那三个格,就马上沉积下来了;但在这过程中,由于这些运作极为快速,只应用了很少,有时候根本就没有应用字词,仅仅只有结论确实说了出来。这样的话,有时候就会出现这样的事情:我们通过这一途径,或者透过只是直觉,亦即透过某一巧获的洞察,把某一新颖的真理引入了我们的意识之中——现在,我们就为这结论性的真理寻找前提,亦即想要提出对此结论的证明,因为认识一般都早于对它的证明。然后,我们就在我们的知识库存中翻找,看看是否可以找到某一个真理其实已经隐含了那新发现的真理,或者找出两个命题,透过合乎规则的拼合而引出这一结果(这一真理)。在另一方面,每一道法律程序都提供了最正式的和最让人印象深刻的三段论,而且是第一格。所控告的民事和刑事违法行为是小前提,这是由控告者提出的。对这些行为的法律则是大前提。判决则是结论,而这作为必然得出的东西,只是由法官所“宣判”的。
但我现在想就逻辑推论的实际原理给出最简单和最准确的描述。
做判断是思维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程序,做判断就在于比较两个 概念 ; 推论 就在于比较两个 判断 。但一般在教科书里,推论也被还原为对两个 概念 的比较——虽然那其实是对三个概念的比较,因为从这两个概念与第三个概念的关系,就可知道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对这样的观点,也是不可以否认其真确的;并且因为这观点得以让三段论的关系借助划出的概念含义圈而直观展示出来——而这是我们曾在第1卷里赞扬过的——所以,这观点的优势就是让事情一目了然。不过,在我看来,在此,一如在不少情形中,做到一目了然是要以透彻明白为代价的。那在推论时的真正的思维程序,那与此精确相连的三段论的三个格及其必然性,就不会通过这一方式让人认识到。也就是说,在推论时,我们并 不 仅仅以 概念 运作,而且运用了整个 判断 ,而对判断来说,那唯一只是在系词而不是在概念那里的性质,以及数量都是绝对关键的,甚至还要加上那模态。上述把推论表现为 三个概念 的关系,其错处就在于这说法把这些判断马上就分解为最终的成分(概念);这样处理的话,这些概念的连接手段也就失去了,而这些判断 本身 和在整体中特有的东西,亦即造成从这些判断中必然引出结论的东西,也就脱离了我们的视线。那就犯下了与有机化学所犯下的相似的错误,例如,有机化学在分析植物时,马上就会把植物分解为 最终 的成分。这样,在所有的植物中,有机化学都得到了碳、氢和氧,但就会失去特有的、具体的差别,而要得到这些差别,我们就必须止步在 更专门、特别 的成分,止步在那些所谓的生物碱,必须注意不要再度解析这些。从三个给出的 概念 ,还不能引出任何结论。那人们当然就会说了:这里的两个概念与第三个概念的关系必然会在这里同时给出了。但表达出这关系的,恰恰是把那些概念连接起来的 判断 ,因而也就是 判断 ,而不仅仅是 概念 ,是推论的素材。据此,推论从根本上就是对两个判断的比较;我们头脑里的思维程序就是处理这些判断和以这些判断所表达的思想,而不只是处理三个概念;就算这思维程序是不完整的,或者一点都不曾透过语言标示出来,情形也是一样的;我们必须把思维程序视为这个样子,视为把整个的、不曾肢解的判断集合在一起,以便真正理解推论时的技术过程,然后,由此就可看出那三个真正合乎理性的三段论的格的必要性。
正如我们在阐述三段论时所借助的 概念范围 ,会被想象为圆圈图形,在阐述时所借助的整个 判断 则要被想象为棍子的图形。这些棍子的图形,为了比较的目的,一会儿是以这一头、一会儿是以另外一头放在一起相互比较:根据这不同方式作比较,就有了三个的格。既然每一个前提都包含了主项和谓项,那这两个概念就要被想象为在每一根棍子的两端。现在,两个判断就在它们当中两个不同的概念那里作比较,因为正如已经说过的,第三个概念必然是在两个判断中相同的一个,因此,这第三个概念是不被比较的;但在这第三个概念中,亦即在与这概念相关的方面,另两个概念互相作比较。这第三个概念也就是 中介概念 。这中介因此永远只是手段,而不是首要的东西。相比之下,那两个不一样的概念却是思考的对象,弄清楚那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所借助的就是那些已经包含了这关系的判断——就是三段论的目的;也正因为这样,得出的结论就只谈论那两个概念,而不是那中介,因为那中介仅仅只是一个手段、一个标准,用完即弃。如果在这两个命题中的 同一个 概念,亦即中介概念是 一个 前提的主项,那与之相比较的概念就必须是谓项,反之亦然。在此,就马上先验地证实了出现三种情形的可能性:也就是说,要么是 一个 前提的主项与 另一个 前提的谓项相比较,或者一个前提的主项与另一个前提的主项相比较,或者最后,一个前提的谓项与另一个前提的谓项相比较。由此就产生了亚里士多德的三个三段论中的格;那有点画蛇添足加进去的第四个格,是不真确和谬误的,人们把这归咎于 盖伦 ,但这只是听信阿拉伯的权威而已。这三个格中,每一个都表现了在推论中全然不同的、正确的和自然理性的思路。
也就是说,如果在两个要相互比较的判断里,其中 一个判断的谓项与另一个判断的主项 的关系就是比较的目的,那就产生了 第一格 。这一格独有的优势就是:在结论中是主项和谓项的概念,在前提里已经以同样的身份出现了,而在其他两个格中,其中一个概念在结论中始终必须改变其角色。但这样的话,在第一格中,那结果比起其他两格就始终少了点新的和让人惊奇的东西。那第一格的优势也只能以此方式所达致:把大前提的谓项与小前提的主项相比较,而不是反过来——因此这一点在这里是关键的,并导致了中介占据了两个不同名称的位置,亦即在大前提的主项和在小前提的谓项;而由此又产生了它的次要的含义,因为它只是作为一个平衡物出现,人们可以随意地一会儿将之放在天平的这一边、一会儿放在另一边。这一格的思路就是:大前提的谓项属于小前提的主项,因为大前提的主项是小前提的谓项;或者在否定的情形里,出于同样的理由而倒转过来。在此,某一特性也就给予了透过一个概念进行思维的事物,因为这特性是与我们在这些事物那里已认识到的另一特性连在一起的,或者反过来。因此,在这里是这样的指导原则: 一个属于谓项的特性,也属于其主项;一个不属于谓项的特性,也不属于其主项。
而如果我们比较两个判断,目的是要找出这 两者的主项 互相可能有的关系,那我们就必须把这些判断的谓项作为共同的标准,而这谓项据此就是中介,因而在那两个判断中必须是同样的东西。由此就产生了 第二格 。在此,两个主项互相的关系是透过它们对那同一个谓项的关系而确定的。但这种关系只有在那同一样谓项被给予了 一个 主项而又不给予另一个主项时才有意义,因为这样的话,那就会成为两者根本的差别根据。这是因为假如把这谓项都给予两个主项,那就无法决定这两个主项互相的关系,因为几乎每一个谓项都可属于无数的主项。如果这谓项不属于那两个主项的话,那就更难决定这两个主项之间的关系了。由此就有了第二格的根本特征,即两个前提都必须有 彼此对立的性质 ,一个必须是肯定的,另一个则必须是否定的。因此,就有了这最高的规则: 其中的一个前置句必须是否定性的 ,其推论就是: 从只是肯定性的前置句,不会引出任何东西。 在一些松散的、被很多插入句遮掩了的论证中,这条规则被人们违反了。这一格所表现的思路,上述就清楚地显现出来了:那是对两种事物的探讨,目的是要把它们区分开来,亦即确定它们并不是同一个种类——而这在此是以这种方法决定的:其中一种具有某一本质性的特性,而另一种则没有这一特性。至于这种思路完全是自然而然地自动采用了第二格,并只在第二格才清楚地凸显,则由这个例子显示出来:
所有的鱼都有冷的血,
任何鲸鱼都没有冷的血:
所以,鲸鱼不是鱼。
而这样的想法以第一格表达是无力、生硬的,最终就显得是拼凑而成的:
有冷血的鱼都不是鲸鱼,
所有的鱼都有冷血;
因而任何鱼都不是鲸鱼,
所以,任何鲸鱼都不是鱼。
还有这带肯定性小前提的例子:
没有伊斯兰教徒是犹太人
一些土耳其人是犹太人,
所以,一些土耳其人不是伊斯兰教徒。
据此,我所提出的这一格的指导原则就是:对于带否定的小前提的形式, 不适用于谓项的,也就不适用于主项 ;对于带肯定的小前提的,则 不适用于主项的,也就不适用于谓项 。合并起来翻译成德文,就是:两个主项如与一个谓项是完全相反的关系,那这两个主项之间是否定的关系。
第三种情形就是我们把两个判断排列在一起,以探究它们的谓项之间的关系;由此就产生了第三格。在第三格里,中介相应在两个前提里作为主项出现。这中介在此也就是 作比较的两者都共有的东西 ,是应用在两个要被探究的概念上的尺度,或者就好比是一种化学试剂,人们以此检验两者,以便从它们与这的关系去了解它们两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因此,结论就告诉我们,在这两者之间是否存在一种主项与谓项的关系,这关系扩展至多大的程度。据此,在这一格所展示的是对两种 特性 的思考,我们倾向于把这两种特性视为要么是 不协调一致的 ,要么是 不可分的 ;为了定夺这一点,我们试着把这些特性以两个判断的形式作为同一个主项的谓项。这样得出的结果就是:要么两个特性属于那同一个东西,因此,这两个特性是 协调一致的 ;要么就是一个东西虽然有这一个特性,但却没有另一个特性,因此,这两个特性是 可分的 。前者在所有的模式中都带有两个肯定的前提,后者在所有的模式中都带有一个否定的前提:例如,
一些动物会说话;
所有的动物都是非理性的:
所以,一些非理性的动物会说话。
根据康德(《四个三段论格的错误牛角尖》,§4),这种推论只有在我们的思想中补充这一句才可以有说服力的:“所以,一些非理性的是动物。”在此,在我看来完全是多余的,一点都不是自然的思路。但为了直接借用第一格以完成这同样的思路,我就说:
所有的动物都是非理性的,
一些能说话的是动物。
而这明显不是自然的思路;的确,那得出的结论“一些能说话的动物是非理性的”就必须倒转过来,以获得第三格自动得出的、整个思路都着眼于得到的结论。我们就再举一个例子吧:
所有的碱金属都浮在水里;
所有的碱金属都是金属:
所以,一些金属浮在水里。
把这换成第一格的话,那小前提就必须倒转过来,成了这样,即“一些金属是碱金属”——这也只是表明:一些金属处于“碱金属”的范围,亦即:
而我们的真正知识就是: 所有的 碱金属都处于“金属”的范围,
所以,假如第一格据说真的是唯一正常的,那我们为了合乎自然地思考,就必须思考得比我们所知的更少,并且与我们确切知道的相比,就必须思考得并不确切。这一假设有太多反对它的东西。所以,总的来说,可以否认我们在用第二格和第三格推论的时候,是在私下里把一个命题翻转过来的。其实,第三格乃至第二格也表现了与第一格同样的一条符合理性的思路。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下第三格的另一种例子——在此,得出的结果就是两个谓项是可分开的,这就是为什么在此一个前提必须是否定性的:
没有佛教徒是信上帝的,
一些佛教徒是理性的,
所以,一些理性的人是不相信上帝的。
就正如在上面的例子里,两种特性的 协调一致性 是思考的问题,现在思考的则是两个特性的 可分性 ,而在此,判定此问题的方法就是把这两个特性与 一个 主项作比较,并证明在这主项中 有其中的一个特性、但却没有另一个特性 。这样,人们就直接达到了目的,而如果通过第一格的话,那就只能间接地达到目的。这是因为要把逻辑推论还原为这第一格的话,那我们就必须把小前提翻转过来,因此就要说“一些理性的人是佛教徒”,而这就将是原本意思的不准确表达而已,而原本的意思是“一些佛教徒的确是理性的”。
因此,我提出这一点作为这一格的指导原则,对肯定性的模式,是 ejusdem rei notae,modo sit altera universalis,sibi invicem sunt notae particulares ;对否定性的模式,则是 nota rei competens,notae eidem repugnanti,particulariter repugnat,modo sit altera universalis 。翻译成德文就是:如果两个谓项得到了一个主项的肯定,而且至少一个谓项是普遍的,那它们也就互相得到个别的肯定;而一旦其中一个与主项相矛盾,而另一个谓项得到这主项的肯定,那它们会互相个别地否定——但无论是否定还是肯定,都必须是普遍的。
在 第四格 中,大前提的主项应与小前提的谓项作比较,不过,在结论中,这两者必须再度调换其价值和位置,让原本在大前提中的主项作为谓项出现,而原本在小前提中的谓项作为主项出现。以此将看出:这一格就只是故意倒转过来的 第一格 ,但这种表达却完全不是真实的和自然符合理性的思路。
相比之下,那前三个格却是三种真实的、根本上有所不同的思维运作的复制品。这三种格的共同之处就在于把两个判断作比较,但这样的比较也只有在它们共有 一个 概念的时候才会产生出结果。如果我们把两个前提形象化地理解为两根棍子的图形,那我们就可以把这共有的概念想象为把两个前提结合起来的一个钩子;在作报告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用上这样的棍子。在另一方面,要区分那三个格,就是看对那些判断所作的比较是有关其主项方面,抑或有关其谓项方面,抑或有关其中一个主项和另一个谓项方面。那么,既然每一个概念,只要它已是一个判断的部分有了成为主项或者谓项的特性,那就证实了我们的这一观点:在逻辑三段论里,首要作比较的就只是判断,概念只有是判断的一部分时才会被比较。但在比较两个判断时,最关键的是 在什么方面 作比较,而不是 以何方式 作比较:前者就是不同类的、相矛盾的概念,后者则是中介,亦即在两个判断中共同的概念。所以, 兰伯特 ,甚至 亚里士多德 和几乎所有现代人,都采取了并非正确的视角,在分析逻辑三段论时都是从中介出发,把中介作为首要的事情,把中介的位置当成了三段论的本质特征。其实,中介的角色是次要的,其位置是在三段论中真正要作比较的概念的逻辑值的结果。这些要作比较的概念可以比之于在化学上接受检验的两种物质,而中介则可比之于用来检验这两种物质的试剂。所以,中介始终占据了作比较的两个概念空出来的位置,在结论中也就不再出现了。这中介被选用是根据其与两个概念的关系的已知程度,并且这中介适合那所占据的位置。所以,我们在许多情况下可以随意地将之变换,而不影响那三段论。例如,在这个三段论里:
所有人都要死的;
盖尤斯是一个人:
我们可以把中介“人”换成“动物性生物”。在这个三段论中:
所有的钻石都是石头;
所有的钻石都是可燃的:
我可以把中介“钻石”换成“无烟煤”。中介作为外在的标志让我们可以马上就认出一个三段论的格,它当然是很有用的。但我们对一件要解释的事情,必须抓住本质性东西作为这事情的根本特征,而这本质性的东西在此却是:我们是否把两个命题放在一起比较谓项主项,或者比较一个命题的谓项与另一个命题的主项。
所以,为了要作为前提而产生出一个结论,两个判断就必须有一个共同的概念;此外,两者不能都是否定性的,也不能两者都是个别的;最后,假如在它们那里要作比较的两个概念是主项,那它们也不能都是肯定性的。
我们可以把伏打电柱视为逻辑三段论的一个象征:其中间的中性点表现了中介部分——这是联系两个前提的东西;借助于这一中介,这两个前提才有了得出结论之力。而两个不同类的、真正要被比较的概念,则由电柱的两个不同的极来表示:只有在这两极通过两者的导线(这是对两个判断的系词的形象表达)而联系起来,才会在接触时迸发出火花——那结论所带来的新的光明。
(选自《作为意欲和表象的世界》第2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