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真理与特殊真理的关系,就像黄金与银子的关系——只要我们能从普遍真理推论出并转换成相当数量的特殊真理的话,就像把金币换成零碎银角子一样。例如,植物的一生就是一个脱氧的过程,而动物的一生则是一个氧化的过程;或者当某一电流循环的时候,马上就会在与电流成直角切割处产生某一磁流;或者“不用肺呼吸的动物不会发出声音”;或者“一切已成化石的动物是已灭绝的动物”;或者下蛋的动物不会有横膈膜。这些是普遍的真理,从中我们可以引申出非常多的个别真理,以解释所发生的现象,或在目睹之前就可预计到这些现象。同样很有价值的是道德学和心理学的普遍真理,每一条普遍规律,每一句这类性质的话,甚至每一句俗语都如金子般宝贵!因为这些是从每天都在重复的无数事情中提取出来的精粹,并且通过这些事情得到诠释和例证。
一个 分析 判断(analytisches Urteil)只是一个拆开的概念,一个 综合 判断则是把头脑已有的两个概念组合成一个新的概念。但要把这两个概念结合起来,则必须通过某一 直观所见 以给出理据。根据这一直观所见是经验的抑或纯粹先验的,以此产生的判断也就相应成为一个后验的综合判断或先验的综合判断。
每一 分析 判断都包含着某一同义反复,没有任何同义反复的判断是 综合 判断。由此可以推论:在陈述中,也只有在听取陈述的人对所陈述的主要概念并不如陈述者了解得那么全面,或者一下子没能如陈述者那么清楚的时候,才用得上分析概念。此外,几何定理具有综合判断的性质也由此得到了证明:几何定理没有同义反复。这在算术中不是那么明显,但情形是一样的,因为例如,从1数到4和从1数到5,那些数字组也恰恰是同样经常的反复,从1数到9也是如此,但这不是同义重复,而是经由对时间的纯粹直观造成的,没有了对时间的纯粹直观是无法领会和理解的。
从 一个 命题不可以引出多于这命题已经包含的东西,亦即不可以引出多于这命题所表明的、已经被穷尽理解了含义的意思。但从 两个 经由三段论法连接了前提的命题,却可以引出多于单独分开的这两个命题所包含的东西。这就像化学反应合成的东西:所显现的特性是其组成部分单独所没有的。逻辑推论(结论)的价值正在于此。
每一 推演 都是从某一已经确实无疑的命题,借助另一个命题作为第二个前提,在逻辑上推演出所宣称的命题。那推演出来的命题必须要么是自身具有直接的,更准确地说具有原初的确切性,要么是从某一具有这样的原初确切性的命题中经逻辑推论出来的。也就是说,这类原初确切的不是靠证明和证据才可获得确切性的命题,正如其构成了一切科学的基本真理,其形成永远是通过把以某种方式直观把握到的东西转为思考清楚的、抽象的东西。正因此,这些命题被称为 显而易见 (evident)的;这个称号也只属于这些命题,而不属于那些只是论证出来的命题。这些论证出来的命题,作为“从前提引出的结论”,只能称为“合乎逻辑”。这些命题所包含的真理永远只是间接的、借来的和推导出来的;但这些命题因此也可以同样是确切的,如同那些包含直接真理的命题一样——亦即如果前者是从那些包含直接真理的命题正确推导出来的话,虽然这中间经过了一些插曲。就算有了这一前提,这些命题的真理也常常比那些只包含直接和直观认识的真理的公理,更容易地展示、证明和让人明白,因为要认出那样的直观真理,时而缺乏客观条件,时而又缺乏主观条件。这种情形类似于磁化了的磁铁,不仅具有与原初的磁矿石同样强的吸力,甚至经常有过之而无不及。
也就是说,认识包含直接真理的命题的主观条件,就是我们所称的“判断力”,这判断力却是属于头脑出色之人的优势;而从给出的前提得出正确结论的能力,则是头脑健康的人都不缺乏的。这是因为要认出和确立原初的、直接真实的命题,要求人们把直观认识到的东西转化为抽象的认识;但头脑庸常的人在这方面的能力却极其有限,他们的头脑能力只涉及那些轻易就可一览无遗的关系,例如,欧几里得的定理,或者一些完全简单的、没有丝毫模糊的、明摆在他们眼前的事实。一旦超出了这些之外,就只能通过证明的方式让他们信服,而证明并不要求其他的直接知识,只需要在逻辑里通过矛盾律和同一律表示出来的、在前进的每一步都能重复验证的知识。因此,必须以这样的方式帮他们把所有的一切都还原为最简单的真理,因为他们只有直接把握这些东西的能力。如果从普遍到专门,那就是演绎;相反的话,那就是归纳。
相比之下,具有判断力的人,甚至那些发明家,那些发现真理的人却拥有高得多的能力,从直观所见过渡到抽象的、成形了的思想,以至于可以看清事物间错综复杂的关系;这样,对他们来说,包含直接真理的命题的范围就大为扩展了,也囊括了众多东西,而其他人对这些顶多只能是肤浅地、间接地相信。对这些头脑庸常的人来说,对一个新发现的真理,他们是在真理发现以后才去试图找出真理的根据和证明,亦即追溯一些早已公认的、毫无疑问的真理。但在某些情况下,这是不可行的。例如,我用六分法标示了六个基本颜色,这是唯一可以让我们理解每一个基本颜色的真正和独特本质,并以此首次真正解释了颜色。我无法为这些提供证据。但尽管如此,这个理论的直接确切性是如此之大,任何有判断力的人都很难真的对此产生怀疑。正因此,维也纳的洛萨斯教授先生竟敢把这当作是他自己的发现成果。关于这事情,大家可参看我的《论大自然的意欲》第19页。
就某一理论性的事情有意见 分歧 和 辩论 ,毫无疑问会给辩论双方带来益处,因为这会校正或者坚定他们的想法,同时还会激发新的思想。这是两个头脑的摩擦或碰撞,经常会擦出火花。但这也像两个身体的碰撞:更弱者通常就会吃亏,而强壮者则感觉良好,只会发出得胜、得意的声音。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就有了这样的要求:辩论双方起码要在某种程度上是势均力敌的,无论是在知识方面,还是在头脑和机智方面。如果其中一方在知识方面处于下风,他与对手不在同一水平,因此无法听懂对方的论辩,那他就好比是站在对方剑击的距离之外。如果他欠缺的是头脑和机智,那他很快就会心生怨恨,就会逐渐在争论中使出各种各样不诚实、故意刁难、卑鄙的手段。如果人家指出他的这些手段,就会诱发出粗野的言行。因此,正如同一级别的选手才可获准参赛,同样,首要的原则就是:有学识的人不要与没有学识的人辩论。这是因为有学识的人无法对对方用上自己最好的论据和理由,因为没有学识的人欠缺知识以理解和考虑那些论据和理由。如果他在这窘境中拼命想让对方明白他的那些理据,那通常都以失败告终。甚至有时候,对方做出的某一蹩脚的、拙劣的反驳,在同样无知的听众眼里就似乎赢得了道理。所以,歌德这样说:
任何时候都不要
受诱惑提出反对意见:
与无知之人争论的话,
智慧之人就变成了无知。
如果对方缺乏思想和理解力的话,那情形就更为恶劣——除非对方是真心全力要找出真相和请教,那就消除这方面的缺陷。否则,对方很快就会感觉被击中了痛处。这样,与之争论的人马上就会发现,现在他已不再是与对方的智力较量了,而是在与这个人根本的、激进的部分,与这个人的意欲交锋。对对方来说,现在最要紧的就是赢得辩论的胜利,哪管什么公平公正,到底又是孰对孰错。因此,他就会全副精神集中在各种各样的花样、手段和不诚实的招数上,而不会是任何其他别的。在这些招数用尽以后,最终他就被迫撒野,目的只是以这个或那个方式补偿自己低人一等的感觉,并且根据争论者的地位和阶层,要把头脑思想的交锋一变而为身体的搏斗,这样他才更有胜算的希望。据此,就有了第二条原则:我们不要与理解力很有限的人辩论。我们已经看到,或许能与我们辩论的人已所剩无几。的确,也只能与那些已经属于出类拔萃的人辩论。另一方面,人们面对有人持有与己不同意见,一般来说都会感到不高兴,因为他们就要调整自己的意见,好让别人能够赞同。那么,在与这些人争论的时候,就算这些人不会用上上述“蠢人的最后招数”,通常我们仍会感到恼火,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应付他们不济的智力,而且很快就要面对他们道德上的种种劣性。也就是说,这些道德上的劣性就表现在他们争论时常有的不诚实做派。只是为了要在争论中占上理,他们所用的阴招、刁难可谓花样繁多,数不胜数,并且定期重复,以至于在早些年里,这些招数成了我留意、琢磨的素材。我注重的是这些招数纯粹的形式部分,因为在这之前我看出,尽管所争论的内容和争论者各种各样,但永远重复用上的不外是同样的老一套招数,非常容易认出来。那时候,我就有了要把那些花招的形式与内容分别开来的打算,要把这些形式就像标致、整洁的解剖标本一样展示出来。所以,我收集了所有在辩论中经常出现的不诚实招数,把这些招数连同其特质清楚地展示出来,以例子作说明,并给每一招数起了特定的名字。最后,我还补充了对付这些招数所要采用的反制手段,犹如制定了针对那虚晃剑招的办法。由此产生了一部形式方面的 辩论制胜术 。在这部辩论法里,上述辩论技巧或策略,就成了辩论制胜术的主角,而在逻辑学和修辞学里,主角则是三段论法和修辞术。辩论技巧与逻辑技巧和修辞术的共同之处,就是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与生俱来的,因为这些是实践先于理论,要应用这些技巧,并不需要先行学习它们。所以,我所提出和制定的这些技巧的纯粹形式,是《作为意欲和表象的世界》第2卷第9章 理性的技术 的补充部分,而理性的技术的内容包括逻辑学、辩论法和修辞学。既然在辩论法方面,就我所知,前人没有留下多少著作,所以,我也无法利用前人的工作。只有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的某些地方还可使用,其中一些提出和推翻论题的规则可以用于我的目的。但第欧根尼·拉尔修提到的泰奥弗拉斯托斯的著作,肯定与我的主题完全吻合,但这本著作连同泰氏的所有修辞学著作已经散佚了。柏拉图(《理想国》,第5章,第12页)也谈到过“反对的艺术”——教导如何“辩论”和“争论”,正如“谈话的艺术”教导“讨论”和“谈话”一样。在当代作品中,只有已故的荷尔的 弗里德曼·施奈德 教授的《逻辑专论:辩论的方法、规则及对辩论者不良行为的详解》(1718)最接近我的目的。这部著作之所以有用就在于其剖析辩论者不良行为的章节里,对各式各样的不公正行为赤裸裸地展示出来。但他却始终只是注意学术辩论中的形式方面;此外,总体来说,他对这个主题的处理肤浅、欠缺力度,一如那些院系出品一贯的样子;并且拉丁文写得差劲透顶。一年以后出版的 乔基姆·朗格 著《辩论的方法》肯定好得多,但却没有多少合乎我的目的的内容。现在校订我以前写的这部作品的时候,我发现再没有那合适的心境,去如此详尽和仔细地观察和研究那些庸常之人是如何狡猾和不择手段地掩盖自己的不足。所以,我把这个工作放到了一边。但为了将来那些有兴致研究这类主题的人,我把对这个主题的处理作更进一步的说明,在此把几条应付策略作为这方面的样品写在这里。在这样做之前,我从我的草稿中给出 辩论中最重要的几点 ,因为这提供了辩论中抽象的基本框架,就好比为此提供了一副躯干骨架,因此可被视为辩论的骨学。由于写得清晰,让人一目了然,所以值得放在这里。那就是:
每一次辩论(不管是公开进行抑或在学术大厅,在法庭,或者普通谈话中进行)的重要程序必须如下:
提出 论点 (These)和反驳论点:为此有两种 方式 和两种 途径 。
(1)两种方式是辩论中对事(ad rem)和对人(ad hominem),或者依据已承认的事实(ex concessis)。只有采用第一种方式,我们才可以推翻论点中绝对的或者客观的真理,因为我们阐明了这个论点与所谈论的事情的性质并不相符。采用“对人”的方式,我们则只能推翻这个论点的相对真理,因为我们证明了这个论点与这个论点的辩护者的其他论点或私下所承认的互相矛盾;或者我们证明了他为这个论点所作的辩论站不住脚;这样,他的论点是否是客观真理就确实悬而未决了。例如,在涉及哲学或者自然科学问题的辩论中,对方(在此必须是个英国人)竟然提出了《圣经》里面的论据,而我们可以用同样的论据反驳之,虽然这些都是从人出发的论据,并不能定夺此问题。这就好比A用之前从B那儿收到的纸币支付给B。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程序方式类似于在法庭上,原告拿出了一张假的长期债券,被告一方则以假的结清债务的收据以对应。但借贷一事却仍然有可能发生过的。同样就这个例子,从人出发的论据常常有简洁的优势,因为在以上两种情况下,要真正和彻底地查明事情,是异常繁琐和困难的。
(2)两种 途径 分别是 直接的 和 间接的 。直接的途径是攻击对方论点的 根据 ,间接的途径则是攻击对方论点的 结果 。前者证明论点的根据不是真的,后者证明这个论点不可能是真的。对此我们将仔细考察一番。
A.采用 直接的 反驳途径,亦即攻击论点的 根据 ,我们表明了:要么这些根据不是真的,因为我们说“我要反驳大前提”,或者“我要反驳小前提”——通过这两者我们攻击奠定了论点的结论 内容 ;要么我们承认这些根据,但表明从这些根据无法得出此论点,因此我们说“我要反驳那结论”——这样我们就是攻击 得出 结论的形式。
B.采用 间接的 反驳途径,亦即攻击这个论点所引出的 结果 ,并根据这些错误的结果,依据这一法则“结果错误,是根据错误所致”而得出结论:这个论点并不正确。那么,我们要么采用纯粹的 例子 ,要么采用 反证法 。
(a)所谓例子就只是反例而已:这个反例证明了论点所包含的对事或对关系的陈述,亦即由此论点所引出的东西与此论点明显不合。所以,这个论点不可能是对的。
(b) 反证法 就是我们暂时把对方这个论点当作是真的,但现在我们把这个论点与其他某一被公认为真的、没有任何争议的说法联系起来;把这两者变成某一逻辑推论的前提,但接下来的结论却是明显错的,因为这个结论要么与总体事情(事物)的性质或与所涉及的事情确切的、已得到公认的性质相违背,要么与此论点的辩护者的其他说法相矛盾。所以,反证法根据其方式既可以是“对事”,也可以是“对人”。如果结论所违背的完全没有任何疑问,甚至是先验确切的真理,那我们就证明了对方的荒谬。无论如何,因为加上去的其他前提是无可争议的真理,所以,结论的错误必然来自对方的论点。那这个论点就 不可能 是对的。
在辩论中,每一个攻击的方法都可以还原为在此所展示的公式般的程序,这些在辩论法里也就是击剑艺术中的常规剑法,例如击剑时的第三姿、第四姿,等等,而我一一列出的手段或应对招数,或许可以比之于击剑中的虚招。最后,那些在辩论中出现的人身攻击,则是大学击剑老师所说的“邋遢剑招”。我把所编撰的辩论招数拿出一些作为样品,列在下面。
第7招: 延伸含义 。把对方的说法延伸其意思的范围,直至自然界限之外,远超出对方打算表达或已经表达的意思,目的就是驳倒这延伸了意思的说法。
例子:A声称英国人在戏剧艺术方面胜过所有其他民族。B就提出了一个似是而非的反驳例子,说英国人在音乐和因此在歌剧方面却没有多少成就。由此可知,要对付这一虚招,在对方提出一个反驳时,我们马上对自己已给出的说法严格限制在所使用的字词范围,或者限制在这些字词的合理含义范围,并且要尽量缩小这些字词的含义范围。这是因为某一说法越是广泛,那这一说法就越容易受到攻击。
第8招: 引出结论 。人们通常是偷偷地给对方的说法加上与这一说法相关(通过其主语或者谓语)的另一说法。以这两个说法为前提,人们就引出了一个错误的、通常是带恶意的结论,并把这个错误的结论归因于对方。
例子:A称赞法国人驱逐了查理十世。B马上回应:“所以,您就想要我们驱逐我们的国王。”由B偷偷作为大前提加进去的说法就是“所有驱逐他们的国王的人都是值得称赞的”。这也可以还原为“把某句有有限含义的话,理解为具有无限含义。”
第9招: 打岔 。如果在辩论过程中留意到形势不妙,对方就要赢了,那就试图“变换辩论中的事情”,及时避免这件不幸的事情。即转为讨论其他的事情,亦即某一无关紧要的事情,如需要的话,一下子就要跳到这样的事情上去。现在,我们把这其他的事情强加给对方,目的就是反对它,把这而不是原初的论题变成辩论的主题,以致对方得放弃即将到来的胜利而掉头迎战。但如果不幸地看到对方在此也很快就给出强有力的反驳,那我们就得迅速重施故技,亦即再一次跳到别的事情上面去。我们可以在一刻钟里重复十次这样的事情——如果对方还没失去耐性的话。我们可以这样巧妙地实施这种战术性打岔:逐渐把辩论神不知鬼不觉地过渡到某个与正在进行的论题相关的事情,如可能的话,过渡到某一确实涉及对方本人(只在某一方面)的事情。如果我们只是继续所辩论的主题,但却搬出与辩论主题相关的其他方面,例如,从谈论中国人的佛教转到中国人的茶叶贸易,那就不用做得那么巧妙了——虽然这些相关的其他与所谈论的观点没有一点点的关系。如果这招并不可行,那就要抓住对方偶然用到的某一字词不放,目的就是把这个字词连接上某一新的争议性含义,从而甩掉旧的含义。例如,对方说了这样的话“这就是事情的神秘之处”,那我们就得迅速插话:“是啊,如果您要谈论神秘的东西,那我可不是你的谈话对象,因为就神秘的东西而言……”等等,等等,这样就能赢回很多的余地。如果连这样的机会都没有,就得更大胆放肆才行,就要突然跳到某一完全毫不相干的事情,说出类似这样的话,“对!您最近也是这样说的!”等等,等等。总的来说,打岔招数是那些不公正不诚实的辩论者在所有招数中经常是本能地用上的,是他们最喜欢、运用得也最娴熟,并且是几乎一定要用的一招——一旦他们陷入困境。
所以,我收集了诸如此类的四十多个招数,并对其加以说明。但要阐明、详解那些思想狭隘、能力低下,与顽固、虚荣、不公正、不诚实结伴的人的藏身角落,现在却让我相当地抗拒;因此,我就给出样品好了,并且我是很认真地提请大家留意避免与大部分人争论的上述理由。或许我们想通过辩论帮助别人理解事情,但一旦发现对方的反驳有顽固的成分,那就要马上中断争论。这是因为此人很快就会变得不公正、不诚实。理论上的诡辩者就是实践中的作梗者和刁难者,在此我所谈论的辩论阴招,比诡辩派的诡辩方式还要卑劣得多。这是因为这些人的意欲戴上了理解力的面具,装出一副在运用理解力的样子,而最后的结局总是让人恶心,因为没有什么比看到对方在故意曲解我们的意思更让人气愤的了。谁要是不肯承认对方的有力理据,那就表明自己要么是直接的理解力低下,要么是理解力受到意欲的抑制,亦即间接的理解力低下。因此,只有在职务和责任需要的时候,我们才可以与这些人瞎忙活。不过,尽管说了以上这些,为公平对待上述那些诡计和手段起见,我却必须承认:如果我们一听到对方说出确切、有力的辩论就放弃自己的见解,那就过于仓促行事了。也就是说,我们感受到了对方的雄辩和力道,而我们一下子无法提出反驳,或者搬出其他救兵以让我们的说法站得住脚。如果在这种情形下我们马上认输,马上放弃自己的论点,这样做就有可能对真理不忠诚,因为在这之后有可能发现我们毕竟是对的,但我们出于软弱和对事情缺乏信心,就屈从于眼前的印象。就算我们为我们的论点所提出的证明确实是错的,但也会有另外的正确证明。正是有感于此,甚至那些真诚的、热爱真理的人,也不会面对滔滔雄辩而轻易屈服,而是试图简短地抵抗;甚至当对方的反驳已经让自己的论点的真理性成了疑问,也通常再坚持一阵子自己的说法。这些人就像军队的指挥,明知阵地就要失守了,但仍然坚守多一会儿时间,以冀望援军能够到来。也就是说,他们现在暂时是以蹩脚的理据应战,却希望与此同时能想到好的理据,或者终于能够看穿对方表面上的雄辩。所以,我们在辩论中几乎是被迫稍稍有失公允,因为在那一刻,与其说我们是在为真理而战,不如说我们是在为我们的说法而战。总的来说,这是对真理认识还不够确切,人的智力还不够完美所致。由此马上产生的危险就是我们在坚持己见方面走得太远了,为糟糕的误信死撑得太久,到最后,我们顽固不化,为人的劣性敞开了门户,不惜任何手段都要维护自己的说法,亦即不惜使出不诚实的招数,死撑到底。但愿每个人都受到其保护神的庇佑,不会在以后为自己感到惭愧。不管怎么样,对所讨论的事情的本质有了清晰的了解,当然会有助于自身在这方面的修养和提高。
(选自《附录和补遗》第2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