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本草纲目》记载:“蔷薇露,出大食(即阿拉伯帝国)、占城、爪哇、回回等国,番名阿剌吉。”明洪武六年(1373)二月庚寅,海贾回回以番香“阿剌吉”来献。朱元璋素来不喜奢侈品,很多海外贡物,被他打回。这番香“阿剌吉”,也就是蔷薇露,其功效除了治疗心疾外,还可以调粉,作为女性化妆品。此物品进贡之后,朱元璋道:“中国药物可疗疾者甚多,此特为容饰之资,徒启奢靡耳。” 因为朱元璋不肯接受,蔷薇露最终被划入到“贱货”行列之中。
虽然朱元璋不喜欢奢侈品,可后世的子孙们,没有几个如他这般,能耐得住寂寞,挡得住诱惑。明代皇帝多喜奢华香料,对龙涎香、苏合油、蔷薇水之类,有大量的需求。皇帝们所用的香料,或是从东南亚大量进口,或是各国朝贡进献,香料贸易因此成了官府垄断的暴利行当。
朱棣登基之后,积极招徕各国贡使来华。对于朱棣来说,因为夺了侄儿朱允炆的帝位,在心理上更需要各国贡使来华,借此显示自己的正统性。永乐初年,有海外船只来华朝贡,船上携带有胡椒,与民众进行贸易,所得颇丰。有官员向永乐帝进言,可以对其征税,以充国库。朱棣却道:“商税者,国家以抑逐末之民,岂以为利。今夷人慕义远来,乃侵其利,所得几何,而辱大体多矣。” 在朱棣看来,对国内的商人征税,一是为了重农,二是为了打击商旅,并无不可;至于来华的朝贡使团,应重视的是义,而不是利,故而无须征税。
永乐元年(1403)八月,朱棣重新恢复市舶司,命吏部依洪武初制,于浙江、福建、广东设市舶提举司,隶布政司。明代设置市舶司,其职责主要有:“掌海外诸番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 除了开展朝贡,禁止沿海居民下海通番,打压民间贸易也是市舶司的重要职能。
对于民间与海外贸易,朱棣登基后,“一遵洪武事例”。永乐二年(1404),朱棣下令禁民间海船,原有海船全数改为平头船,各地官府要严防其出入海洋进行贸易。朱棣特意遣使前去海外,招抚海外中国游民归国:“凡番国之人,即各还本土,欲来朝者,当加赐赉。遣还中国之人,逃匿在彼者,咸赦前过,俾复本业,永为良民。若仍恃险远,执迷不悛,则命将发兵,悉行剿戮,悔将无及。”
在严厉海禁的同时,通过朝贡贸易,中国获得了所需的各类物品,其中就包括胡椒等香料。由于明王朝“厚往薄来”的政策,各国来华朝贡,基本上都能获得较高利润,故而对此十分积极。虽然明王朝规定三年一贡或十年一贡,但被利润所吸引,各国还是频繁派遣使团来华朝贡,进行贸易。
朝贡物品中,香料占据了相当份额。如洪武十一年(1378),湓亨国贡物中有胡椒两千斤、苏木四千斤等。洪武十五年(1382),爪哇贡物有胡椒七万五千斤。来华进贡使团还可以携带私人物品,这部分物品,或由朝廷作价收购,或在市场上进行贸易。一百斤胡椒在苏门答剌不过银一两,运到中国后能卖到二十两的高价。如此巨大的利润,吸引着各国使团来华。
由于各国频繁来华进贡,导致国库之中香料堆积如山,朝廷将香料或赏赐给臣子,或折支官俸。如洪武十二年(1379),在京文武官,折俸钞,俱给胡椒、苏木。胡椒每斤准钞一十六贯,苏木每斤八贯。宣德九年(1434),令以胡椒、苏木折两京文武官俸钞;胡椒每斤准钞一百贯,苏木每斤五十贯。
用香料之风盛行,两广沿海一带民间大量走私进口的香料,为此受到明廷的打击。洪武二十六年(1393)颁布了《禁用番香货》令,禁止沿海居民出海,从事番香、番货贸易,凡有从事贸易者,限三个月销尽,同时规定,“民间祷祀,止用松柏枫桃诸香”,凡是进口的番香一概不许用,违者重罪之。至于两广本土所产香料,地方人士自用也不允许,同时“亦不许越岭货卖。盖虑其杂市番香,故并及之” 。
明代禁止民间与海外私下贸易,尤其是禁止买卖所谓“番香”(即香料),其原因颇多。在明初,朱元璋认为番香之类乃是奢侈品,不利于塑造民间的简朴之风,故而加以抑制。到了后来,明廷发现香料贸易能带来暴利,得由官方管控,自然要限制民间贸易。明中期之前,海禁政策多有更改,其总体方针是压制民间贸易,由官方独营专利。
到了官方所存香料堆积如山之时,以香料来发工资,对朝廷是极为划算的。香料除了被用来发工资,也是皇帝给臣下的必备赏赐物。永乐二十二年(1424),朱棣赏赐给汉王、赵王、晋王各胡椒五千斤、苏木五千斤。明仁宗朱高炽登基之后,对老臣夏原吉的相助之功很是感激,特意赏赐给他钞万缗,御用米二十石,胡椒二百斤。
明初胡椒与人参、燕窝等价,官商之间,一斤胡椒,成为迎来送往的厚礼。胡椒身价昂贵时,甚至可以抵价给朝廷,缴纳田赋。胡椒与白银、布帛一样成为硬通货,而胡椒的保值特征,使它仍被权贵之家囤积。宁王朱宸濠谋反时,密令手下敛财,以充军费。其敛财手段,除了买卖假货、侵夺田产、发放高利贷,还贩卖私盐、胡椒等物品。 太监钱宁深得正德帝朱厚照宠爱,暗中却与宁王朱宸濠沟通,收取钱财,泄露中枢情报。至宁王事败之后,钱宁也被捕下狱,经刑部审理后处死。钱宁被查抄的家产中,就有“胡椒三千五百担” 。
在明代,胡椒属于官营物资,禁止民间私下贸易。《大明律》中严禁官民私下建造两桅以上的船只,禁止出海贩卖胡椒等物。贩卖苏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一概发配充军,货物没收。 可香料贸易带来的巨大利润,吸引了无数民间冒险者从事走私贸易,“湖海大姓私造海船,岁出诸番市易”。成化十四年(1478),江西商人方敏三兄弟,采购了一批瓷器到广州贩卖,遇到广东商人陈佑等人,合谋进行走私贸易。出海之后,换回大批胡椒、沉香、乌木等香料,奈何被朝廷截获,人财两空。嘉靖元年(1522),暹罗及占城等国船舶至广东贸易,市舶中使牛荣操作仆人,走私苏木、胡椒诸物到京师贩卖,查获伏法。
中国历史上,凡能带来暴利的,如盐、铁、香料之类,素来都是官营。为了获得胡椒,一些胆大的走私者敢于冒充明廷官方使臣,至东南亚各国进行诈骗。如明宪宗年间,福建商人邱弘敏带了一批手下出海,自称朝廷使臣,至海外拜见他国国王,并令妻子谒见国王夫人,得了许多香料返回。被香料的暴利所吸引,官员们也不甘示弱,利用出使的机会,私下携带香料回国贩卖。负责稽查走私的沿海诸军,更与驻地附近的子弟一起进行走私,“假名公差,阴实为盗”。中国平民冒充朝廷使臣,而东南亚各国的走私者也不甘落后,冒充使臣来华朝贡者不在少数。洪武七年(1374),就有暹罗商人冒充朝贡使团来华,想将香料高价卖出,只是被明廷识出,未能得逞。
至明后期,在一些沿海城市,朝廷放松了控制,使香料贸易合法化,同时征以重税,弥补国库虚空。福建漳州香料遍布,以至于“香尘载道,玉屑盈衢”。在华的传教士利玛窦就观察到,胡椒等物品是由他国进口的,随着进口多了,价格也在不断下跌。各国朝贡使团频繁来华,朝贡贸易不断,香料积压甚多。一些有头脑者把握机遇,将香料由贵族推向平民,靠着广大平民消费而致富。此时胡椒被普遍食用,不但宫廷、官吏阶层食用,在一般平民中也普遍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