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 医疗机构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CSSD负责对所有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进行清洗、消毒、灭菌。
3.1.2 对院区分散、CSSD分别设置,或现有CSSD面积受限,已在手术室设置清洗消毒区域的,其清洗、消毒、灭菌工作应由CSSD统一管理。
3.1.3 宜对内镜及口腔器械实行集中管理。
3.1.4 应对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干燥、器械检查保养、包装、灭菌、储存、发放等流程,建立质量标准,进行质量管理,保证全程可追溯,确保无菌物品质量和安全。
3.2.1 有条件医院的CSSD为附近医疗机构提供消毒供应服务。
3.2.2 由其他医院提供消毒灭菌供应服务的,其消毒供应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3.2.2.1 应符合WS 310的要求。
3.2.2.2 应对提供服务的CSSD分区布局、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诊疗器械回收、运输、清洗、消毒、灭菌操作流程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3.2.2.3 应建立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交接与质量检查及验收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3.2.2.4 应定期对其清洗、消毒、灭菌工作进行质量评价。
3.2.2.5 应及时向消毒服务机构反馈质量验收、评价及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并要求落实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