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应根据消毒供应中心的发展规划和设备需求配备供电,预留一定的电容量。
5.1.2 应配置220V和380V电压等级供电。应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或指导手册予以配置,电压、电量应能满足设备需要。
5.1.3 功率较大的设备应单独设置电源箱,如全自动清洗消毒器、压力蒸汽灭菌器等,需单独预留三相五线电源。
5.1.4 大型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应使用独立带保护的电源,建议采用双路供电,以保证设备在运行时处于不间断的状态。
5.1.5 配备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广播系统、有线电视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
5.1.6 供电系统安装要求
5.1.6.1 铺设线管:按平面布局图的要求布线和预留接口。
5.1.6.2 工作区域的每个工作点位应至少配置一个以上的电源及网络端口,以满足工作需求。
5.1.6.3 电源箱和开关宜暗装,应有明确标识或颜色管理。电源箱应在设备附近,并与设备有一定的空间,方便设备的维修与定期检查。
5.1.6.4 电源插座应采用防水安全型。
5.1.6.5 电源应设有接地系统、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不应外露。
5.2.1 照明设计应符合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且应满足绿色照明的要求。
5.2.2 照明灯应为嵌入式或吸顶式结构,便于防尘与清洁。照明光源应充足。
5.2.3 消毒供应中心各工作区域照明应符合WS 310.1的要求。
5.3.1 采取适宜的空气净化及温度控制措施,使其室内质量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要求。
5.3.2 消毒供应中心工作区域温度、相对湿度、机械通风的换气次数应符合WS 310.1的要求,见表3-5-1。
表3-5-1 工作区域温度、湿度、机械通风换气次数要求
5.3.3 如采用机械通风,内部气流采取“上送下排”方式。去污区可设置独立局部排风系统,处于相对负压的状态。
5.3.4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室应保持通风良好,如采用机械通风,宜换气次数≥10次/h,最小新风量达到2次/h。
5.3.5 清洗消毒器、压力蒸汽灭菌器安装区及蒸汽制备间或管道间宜采用机械排风或空调等降温处理,其气流形式为“下送上排”,设备间内部温度宜控制在40℃以下,减少对周围区域空调负荷的影响。
5.3.6 清洗、消毒、灭菌设备间及两侧装卸载区域宜设置局部排风,排出湿热蒸汽。
5.3.7 低温灭菌间内应设置排风系统。环氧乙烷灭菌器应设有专门的排气管道系统,排气管道应为不通透环氧乙烷的材料如铜管等,垂直部分长度超过3m时应加装集水器。排气管应导至室外,并于出口处反转向下;距排气口7.6m范围内不应有易燃易爆物和建筑物的入风口如门或窗;排气管不应有凹陷或回圈。
5.4.1 水应能满足清洗及设备的需要,水包括自来水、热水、软水、经纯化的水。
5.4.1.1 自来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终末漂洗用水、湿热消毒用水的电导率≤15µS/cm(25℃);压力蒸汽灭菌器蒸汽供水应符合WS 310.1附录B的要求。
5.4.1.2 水处理设备设施应设置在独立的房间,其供水量及供水压力应满足清洗及灭菌工作的需求,并兼顾未来发展规划需要。
5.4.2 供水系统的管路材质应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5.4.3 去污区手工清洗槽均应配备冷水、热水、经纯化的水等专用供水管道。
5.4.4 所有用水设备设施均应有相应的排水管,排水管道的管径及材质应满足设备设施的排水需求,高温排水应采用耐高温的排水管材。
5.4.5 去污区、洗车间、水处理间等应安装防返溢地漏。无菌物品存放区和检查包装灭菌区不应设置地漏。
5.5.1 蒸汽供应系统主要包括供水系统、洁净蒸汽发生器及管道输送系统等。
5.5.2 蒸汽供应系统应根据设备现场配置合理的减压阀组、管道过滤器、安全阀及低位疏水装置等配套阀件。
5.5.3 蒸汽供应系统管材的选择需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
5.5.3.1 洁净蒸汽管道采用不锈钢无缝钢管,符合GB/T 14976—2012的有关规定,材质为SS316L的不锈钢。
5.5.3.2 工业蒸汽管道、冷凝水管道和排污管道采用无缝钢管,符合GB/T 8163—2018的有关规定。
5.5.3.3 管件材质同管道材质,符合GB/T 12459—2017的有关规定。
5.5.4 蒸汽输送系统的管道应隔热保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