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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

一、放射防护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一)放射防护的目的

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限制随机性效应发生的概率,使之达到被认可的水平。

(二)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辐射实践的正当化(justification)

对于任何电离辐射的实践活动都要经过论证,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他相关因素之后,其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辐射危害时,该实践才是正当的。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optimization)

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主要手段包括:进一步改善防护条件、优化操作流程、使辐射源的利用达到合理的水平等。

3.个人剂量限值(dose limitation)

针对个人规定的受照辐射剂量的具体量化标准,包括个人在任何一年受到的外照射所产生的有效剂量与在这一年内摄入的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内照射累积有效剂量两者之和。个人剂量的限值不是“安全”与“危险”之间的一条分界线,它是不允许接受剂量的下限值,而非可接受剂量的上限值。

实践的正当性是由负责全面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判断的,个人剂量限值已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需要研究的是放射防护最优化。

(三)剂量限值

在我国《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明确规定了辐射相关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剂量限值。

1.职业照射

①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连续5 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50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四肢及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②对于年龄为16~18 岁的实习人员,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年有效剂量,6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四肢及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③从事放射性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未满16 岁者,不得参加放射性工作。

2.公众照射

公众人员的照射不得超过下列剂量限值:年有效剂量,1mSv;在特殊情况下,如果5 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上述剂量限值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本底照射,其中医疗照射没有个人剂量限值,代之以剂量指导水平。

(四)不同射线的防护原则

对于不同射线的防护原则,主要是基于射线的物理学特征及其与物质相互作用的特点。

1.α射线

α粒子具有质量大、电荷多、初速度小的特点,电离能力极强,在物质中射程极短,因此对其防护主要是防止发射α射线的核素进入人体引起严重的内照射损伤(患者治疗目的的应用除外),不用考虑外照射防护的问题。

2.β射线

β粒子主要用于内照射治疗,其电离能量比α粒子弱,但穿透力比α粒子强,要同时注意内照射防护和外照射防护。

3.γ射线

γ射线不带电荷,电离能力弱但穿透力强,是外照射防护重点要考虑的对象。γ射线、湮没辐射、轫致辐射和特征X射线等,都是核衰变过程中产生的,虽然它们的起源不一、能量大小不等,但都属电磁辐射,防护要求是相同的。

(五)外照射的防护原则

外照射的防护原则包括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和屏蔽防护。

1.时间防护

外照射累计剂量与照射时间成正比。因此,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缩短受照射的时间;除非工作需要,应避免在电离辐射场中作不必要的逗留。

2.距离防护

点状放射源的辐射剂量与受照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即当距离增大一倍,辐射剂量减少到原来的四分之一。在实际工作中,采用适当的远距离操作器械,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机体接受的剂量。

3.屏蔽防护

是指在放射源和人体之间设置适当的屏蔽物,借助物质对射线的吸收作用,减轻或消除射线对人体的危害。屏蔽物质的选择应依据射线的种类和能量而定:α射线和低能β射线因射程短,不需要特殊设置屏蔽;β射线可用铝、有机玻璃或塑料制品等;能量较高的β射线,还应注意防护轫致辐射;γ射线和X线可用铅、铁等高原子序数高密度的金属材料或混凝土等通用建筑材料。

除此之外,辐射场内人员所受到的剂量大小还与辐射源本身的性质有关,因此控源防护也很重要,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应尽量选用毒性低的核素,并降低辐射源的放射性浓度。

(六)内照射的防护原则

内照射防护的关键重在预防。应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放射性物质污染环境,控制环境污染程度,切断放射性核素侵入人体的各种途径,杜绝内照射损伤。内照射防护的基本方法有:围封隔离防扩散、除污保洁防沾染和个人防护防侵入。

1.围封隔离

对于开放源及其工作场所必须采取层层“封锁隔离”的原则,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的空间内,防止它向环境扩散。围封隔离的方法很多,由简单的划分区域、各种类型的通风柜,到使用复杂的自动化“热室”,以达到围封防散的目的。

2.除污保洁

操作开放型放射源、使用放射性核素,要完全不污染工作环境和周围环境是不可能的,重要的是随时清除工作环境介质的污染,监测污染水平,控制向周围环境的大量扩散,使环境介质的污染浓度尽量低于国家规定的限值。

3.个人防护

遵守个人防护准则、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包括:①严格遵守放射性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②在开放型放射性工作场所中,禁止一切能使放射性核素侵入人体的行为和活动,如禁止饮水、进食、吸烟和化妆等;③合理配用各种个人防护用品,如口罩、手套、工作服、工作帽和铅防护衣和防护目镜等。

二、放射防护的措施

核医学属于开放型放射性工作,这决定了其放射防护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除了要注意放射性工作场所内部的合理布局,还需考虑对环境及公众的影响;除了外照射防护,更应注意内照射防护;除了应当注意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还应注意对周围环境的保护;除了应当注意患者在诊疗期间、动物在实验期间的放射防护,还应注意患者在诊疗以后、动物在完成实验以后所需要的放射防护。因此核医学的放射防护要求远比一般放射学和放射治疗学复杂。

(一)核医学实验室管理

核医学实验室包括放射性药物的生产、制备、贮存区域,SPECT检查室,PET检查室,体外实验室及核素治疗病房等。

1.预防性措施
(1)准入制度:

对开展放射性工作的单位和场所施行准入制度,在报建、方案论证、施工、验收等过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药物使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等证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2)设计要求: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的选址及平面布局、通风、排水等,都有特殊的设计要求。

1)选址:应选择在建筑物的一层或一端,最大限度地使各项活动的放射源集中在一个较小范围,不应与哺乳室、托儿所、食堂、宿舍和食品仓库等设在一起。

2)平面布局:放射性工作区与非放射工作区应严格区分开来。根据管理需要,核医学工作场所一般分为3 区,控制区是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如制备分装放射性药物的操作室、注射室、给药后患者候诊室、治疗患者的病床区等;监督区是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区域,如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标记实验室、显像室、测量室、诊断患者的床位区、放射性核素或药物的贮存区、放射性废物贮存区等;非限制区是除去控制区和监督区以外的区域,如工作人员休息区、办公室、登记室、给药前患者候诊室等。

3)通风与排水:室内人工通风系统的气流方向应由低放射性区流向高放射性区,应有专门的排水管道,其流向应从低放射性水平到高放射性水平,并有专用的放射性废水处理装置。

4)应有辐射源及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储存库。

5)各种工作台面、地面、墙面等宜采用易于除污染或更换的材料覆盖。

6)操作放射性药物的房间、注射后患者候诊室及扫描室,均需进行6 面辐射防护。

(3)限制区域:

放射性操作必须在指定的区域或范围内进行,放射性物品必须储藏在有屏蔽的地方或是固定的储藏仓库内,以尽量避免实验场所及环境的污染。放射性通风柜是放射性实验室内操作开放型放射性核素工作的固定专用设备,有专门的水电供应系统,其主要作用除了限制放射性污染区和排放放射性气体之外,还起着有效屏蔽外照射的作用。

(4)定期监测:

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室内本底水平、空气中放射性浓度、表面污染等)、个人剂量和周围环境的放射性污染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2.放射源的运输与保管
(1)放射源的运输:

任何形式的运输都应当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并有安全监测与适当的防护。必须注明放射源的名称、放射性比活度,在明显位置张贴放射性标志。运输过程中要选用合适的运输工具及专门容器,保证做到在运输过程中不出现放射性物质盛放容器的滑动、破损,取放容器的内容物时,不应污染容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实验室内转移运送少量放射性物质时,应将容器当放在铺有吸水纸的托盘中。

(2)放射源的保管:

须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射源,并有专门的放射源贮存场所。运输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手续,保证放射源出入库的名称一致、数量一致、设备完好无泄漏。放射源的领用需有健全的登记制度和明细表。源库周围要有警示标志并加装防盗装置,切实做好放射源的存放安全。

3.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在核医学工作当中,会产生许多含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它们不能以普通废弃物的方法进行处理,通常需要根据废物的性状、体积,以及所含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半衰期、放射性比度等选择相应的处理方法,不使放射性物质对人员、环境造成危害。放射性废物处理的基本途径,一是浓缩贮存,二是稀释排放。

(1)固体放射性废物:

包括被放射性核素污染的试纸、敷料、废旧器械、安瓿瓶、实验动物尸体、患者的衣物及用品等。对短半衰期( T 1/2 <15 天)的固体废物主要采用放置法处理,一般经过集中放置10 个半衰期后,即可作为非放射性废物处置。存放时应注意外照射防护;如系易于腐败变质的有机废物,如动物尸体、生物样品等,需加用防腐剂处理。长半衰期核素废物则应定期集中送交区域废物库最终处置,主要处理方法是焚烧法或埋存法。

(2)液体放射性废物:

包括放射性核素的残液、患者的排泄物、用药后的呕吐物及清洗器械的洗涤液、污染物的洗涤水等。核医学领域多为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核素,废液量不大,放射性活度也不太高,因而废液处理多采用稀释法和放置法。对于量不多且浓度不高的废液,且本单位的总用水量又比较大的,可采用稀释排放处理;对于浓度很高但量不大的废水以实验室存放为宜;浓度不太高而体积大的废液可排入放射性衰变地中,利用分格结构存放衰变。

(3)气载放射性废物:

包括放射性碘蒸汽、放射性气溶胶、呼出的 133 Xe 等。放射性碘蒸汽、放射性气溶胶,经高效过滤后排入大气,排风口须在直径50m 范围内高出最高建筑3m 以上。滤膜定期更换,并作为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133 Xe 应用特殊的吸收器收集,放置衰变,不得直接排入大气。

比活度≤7.4×10 4 Bq/kg,或经过存放衰变后比活度降低到7.4×10 4 Bq/kg 以下的医用废物可直接作非放射性废物处理。

4.放射性事故的应急处理

临床核医学日常工作中最常见的放射性事故是放射性物质污染的一般辐射事故,应及时进行去污处理。所谓清除放射性污染,并不能消灭放射性,而只是将物体表面上的放射性转移到安全场所,以利于放射防护。

(1)少量放射性液体撒落的处理:

立即用吸水纸、干的棉纱布等自外而内螺旋形吸水,换用吸水纸或棉纱布自外而内擦干,在此基础上用温水仔细清洗污染处。在经辐射防护人员用探测器探测,认定引发放射性危害的可能性可以接受之后方可结束,否则要在防护人员指导下作进一步去污。用过的吸水纸、棉纱布等视为放射性废物。

(2)少量放射性粉末撒落的处理:

立即用潮湿的棉纱布自外而内作内螺旋形擦拭,至少重复2 遍,在此基础上用温水仔细清洗污染处。同样,经辐射防护人员探测认定引发的放射性危害的可能性达到可以接受的水平方可结束。用过的棉纱布等视同为放射性废物。

(3)手部皮肤沾染放射性核素的处理:

立即用温水、软毛刷、普通肥皂反复清洗,清洗不宜超过3 次。

(4)严重污染事故时的应急处理:

①立即通知在场的其他人员;②迅速标出污染范围,以免其他人员误入;③污染的衣物,尽快脱掉留在污染区;④污染区人员在采取防止污染扩散措施后,立即离开污染区;⑤体表受到沾染,立即清洗,可疑体内污染,尽快找专业医师急救促排;⑥尽快通知防护负责人和主管人员;⑦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

5.工作场所的防护监测

(1)放射性核素操作人员的防护用具,活性区和病房的清洁人员及护理人员的防护用具,以及患者的卧具都要进行常规监测。

(2)实验室、病房、洗涤室、给药间等工作场所的地面、家具,以及仪器的表面、门把手,都应用监测仪进行表面污染常规监测。

(3)在使用挥发性或放射性气体的操作区,进行气体和气溶胶活性浓度常规监测。

(4)在验证放射防护屏障效果时应进行工作场所及周围外环境的外照射水平监测。

(5)多项监测结果应记录在案,包括地点、日期、使用仪器型号和监测人员姓名。

(6)应当在使用γ核素治疗的患者的病房门口安装探测γ报警器,以防止患者离开病房。

(二)工作人员的防护

1.个人健康管理

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管理和医学监护,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以评价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确保在开始就业前和在工作以后都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提供就业前原始健康状况的资料,便于发生事故或职业病时作比较。放射性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包括就业前体检、定期体检和受特殊照射人员的医学观察。定期体检中的两次检查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 年。怀孕、可能怀孕的妇女应减少甚至脱离与放射线相关的接触。

2.防护知识培训

凡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掌握有关辐射防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相关知识,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放射性工作。上岗后,每2 年参加一次防护知识复训。

3.遵守操作规程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处理事故的原则,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及时处理。熟悉所从事的放射性工作性质、操作程序和各个细节,并达到熟练的程度,正式操作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新工作人员需进行见习、冷试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多年放射性工作的人员,在开展新的工作时,也需要进行冷试验。用移液管取放射性液体时严禁口吸,不在活性区存放个人物品(尤其的食物)及进食、饮水。

4.穿戴防护用品

在进入控制区工作时,应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及个人剂量计。除常规穿戴工作服、帽子、口罩、手套等之外,进行药物注射或床边操作时,还应佩戴铅玻璃眼镜、穿铅防护裙;洗涤放射性物品时,应穿戴橡胶围裙和袖套。操作β核素时要戴有机玻璃眼镜。

5.使用防护器具

从事放射性液体的开瓶、分装、煮沸、烘干、蒸发等操作,或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粉尘的操作,必须在有通风设备的通风柜或手套箱内进行封闭式操作,并在铺有吸水纸的不锈钢、玻璃或瓷盘内操作,以防止污染扩散及便于去污。合理使用移动式或固定式防护屏,并充分利用各种长柄镊子和钳子进行交替操作来增加操作距离,尽量避免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的容器。移动放射源时应置于铅防护套内并放在托盘上,严防滑落和溅洒。

6.个人剂量监测

是工作人员防护的重要环节,由具备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主要依靠个人剂量计,常规佩戴于胸前,用于测量γ射线或能量较高的β射线的累积受照剂量。体内污染γ核素的监测可通过体外测定估计内污染水平,内污染α、β核素时主要通过分析排泄物或生物样品,然后作出估算。个人剂量监测的周期最长不应超过90 天,同时相关机构需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工作人员的职责

1.申请核医学检查与治疗的总原则

(1)在确定核医学诊断或治疗程序前必须首先作出正当性判断,以确保根据临床需要拟使用的核医学诊疗技术的预期利益将超过医疗照射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申请医师必须掌握各种医学影像诊断技术的特点及其适应证,在比较可供选择的各种检查技术之后,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危险较小的方法。

(2)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辐射照射(包括重复性检查)。有正当理由施予临床核医学患者的医疗照射剂量,不要超过为提供必要的诊断信息或达到治疗目的所需要的数值。

(3)必须加强临床核医学的质量保证,从仪器设备、设施、放射性药物、诊治技术、操作和管理等各环节确保活动区最佳诊疗效果。

(4)对儿童、哺乳妇女、孕妇及育龄妇女等患者尤应注意加强防护。

(5)所有核医学工作人员和有关医务人员,除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外,还必须掌握核医学防护知识。核医学医师、物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必须把质量保证要求认真贯彻于本职工作中。

2.申请医师的职责

(1)申请医师应根据患者的病史、体格检查和实验室化验结果等进行正确的临床判断,在比较可供选择的各种诊治技术之后,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申请。

(2)申请医师应在申请单上写明患者的现病史和既往史及其他的诊治结果、建议采用核医学诊治的项目和目的等。

(3)对育龄期女患者应注意其怀孕的可能性,并在申请单上做必要说明。

3.核医学医师的职责

(1)当要求作核医学诊治的申请单提供的信息不完备或资料不足以表明进行核医学诊治的必要性时,核医学医师有责任同申请医师联系,要求补充有关信息,并洽商加以妥善处理。

(2)经评价核定必须进行的核医学诊治,核医学医师应针对具体临床问题逐例计划,并选取物理化学特性等合适的放射性药物及恰当的诊治程序和技术。

(3)核医学医师有责任及时将新的或改进了的核医学技术通告其他临床科室的医师,以便采用现有的最好方法处理临床问题。

(4)如果患者近期做过核医学检查,特别是做过和本次申请相同的检查时,核医学医师应对该次检查残存的活度是否会干扰本次申请检查的诊断质量作出判断,并采取必要措施。

(四)患者防护与安全要求

《临床核医学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规范》(GB 16361-2012)从正当性判断、放射防护最优化、医疗照射指导水平、有关剂量约束、异常医疗照射的调查与处理、记录保持这6 个方面对患者防护与安全提出明确要求,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点。

1.在确定核医学诊疗前应首先作出正当性判断,以确保按临床需要得到的诊疗预期利益将超过该诊疗可能带来的潜在危险。

2.临床核医学医师应掌握相应医学影像诊断技术的特点及其适应证,使用时应严格控制其适应证范围。用放射性药物诊断时,应参考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采用能达到预期诊断目的所需要的最低放射性核素施用量,并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3.对哺乳和怀孕妇女施用诊断性放射性药物,应特别注意进行正当性判断。为了避免对胎儿和胚胎造成意外辐射照射,应对患者是否怀孕进行询问、检查和评估,并将有关说明张贴在醒目的位置。妇女在施用放射性药物期间应避免怀孕。

4.仅当有明显的临床指征时才可以对儿童实施放射性核素显像检查,并应根据患儿的体重、身体表面积或其他适用的准则尽可能减少放射性药物施用量,还应选择半衰期尽可能短的放射性核素。

5.放射性药物的治疗通常应在结束怀孕和哺乳期后进行。除非是挽救生命的情况,孕妇不应接受放射性药物的治疗,特别是含 131 I和 32 P的放射性药物。为挽救生命而进行放射性药物治疗时,若胎儿接受剂量不超过100mGy,可以不终止怀孕。

6.核医学工作人员应对已施用放射性药物的患者提供书面和口头的指导,以便他们在出院后还能有效地限制其护理人员和公众所受的照射,减少与其家庭成员如未成年人和孕妇,特别是与其配偶的接触。

7.在实施诊断后,尤其是在检查后的短时间内,应鼓励患者(特别是儿童)多饮水、多排泄,以加快肾脏排出放射性药物。必要时,可以酌情使用利尿剂或利胆剂。

8.应确保给每例患者施用的放射性药物的活度与处方量一致,并在服药时记录。在治疗的程序中,应对每次治疗剂量进行计算并予以记录。

9.接受放射性药物诊断或治疗的患者,通常的公众剂量限值不适用于其探视者或家庭成员所造成的照射。探视者和家庭成员在患者的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探视已食入放射性药物的患者的儿童所受剂量不超过1mSv。

10.对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仅当其家庭成员中的成人所受剂量不可能超过5mSv、其家庭成员中的婴儿和儿童以及其他公众所受剂量不可能超过1mSv 时,才能允许患者出院。接受了 131 碘治疗的患者,其体内放射性活度降至低于400MBq 之前不得出院。 GcL40bXEAjj2S9zPaXl1f5+O5Eo895rMnw0hGch+BTkZ7pUh97mUQHGxxNfWwD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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