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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诊治常规

(一)诊断标准

符合以下4条则诊断为ARDS(2012年柏林标准):

1.有明确诱因,新发或原有呼吸系统症状加重后1周内发病。

2.胸部X线平片/胸部CT显示双肺浸润影,不能完全用胸腔积液、肺叶/全肺不张和结节影解释。

3.呼吸衰竭不能完全用心力衰竭和液体负荷过重解释。如果临床没有危险因素,需要用客观检查(推荐超声心动图)来评价心源性肺水肿。

4.低氧血症 根据氧合指数(PaO 2 /FiO 2 ,PFR)确立ARDS诊断并将其按严重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所在地海拔超过1 000m时,需对PaO 2 /FiO 2 进行校正,校正后的PaO 2 /FiO 2 =(PaO 2 /FiO 2 )×(所在地大气压值/760)。

轻度:200mmHg<PaO 2 /FiO 2 ≤300mmHg(PEEP或CPAP≥5cmH 2 O)

中度:100mmHg<PaO 2 /FiO 2 ≤200mmHg(PEEP≥5cmH 2 O)

重度:PaO 2 /FiO 2 ≤100mmHg(PEEP≥5cmH 2 O)

说明:如果患者使用无创通气且CPAP/EPAP≥5cmH 2 O,而PFR≤200mmHg,通常也可以按上述分级诊断中重度ARDS。

(二)ARDS与心源性肺水肿的鉴别诊断(表5-6)

表5-6 ARDS与心源性肺水肿的鉴别诊断

续表

其他需要鉴别的疾病还包括:弥漫性肺泡出血、急性嗜酸性粒细胞性肺炎、肺血管炎、机化性肺炎、急性纤维素性机化性肺炎、急性间质性肺炎、播散性恶性肿瘤等。

(三)ARDS治疗常规

1.ARDS高危因素的治疗

是ARDS患者的治疗基础,应尽快寻找相关高危因素并治疗。感染是ARDS的首位高危因素;除非有明确的其他原因,所有患者都应怀疑感染的可能。治疗上宜根据患者来源、免疫状态、感染部位、既往住院和使用抗生素情况等选择合适的抗感染药物。

对于肺炎引起的ARDS患者,如条件允许,应积极行床旁支气管镜、BALF病原学、胸部CT等检查,协助明确病因、判断病情。

2.呼吸支持(图5-1)

图5-1 ARDS呼吸支持流程

(1)氧合目标:

PaO 2 55~80mmHg或SaO 2 ≥88%~95%。

(2)轻度ARDS:

可以尝试高流量鼻导管吸氧(HFNC)或无创正压通气(NPPV)。SAPS Ⅱ评分≥30分、多器官功能不全、血流动力学不稳定、意识状况恶化、合并Ⅱ型呼吸衰竭、痰多且咳痰能力差、治疗后分钟通气量大且氧合指数改善不明显或恶化的ARDS患者HFNC和NPPV容易失败,一旦有上述情况尽早行有创正压通气(IPPV)。

(3)中重度ARDS:

PFR≥150mmHg的患者,在有经验的单位如无禁忌可以短暂(1~2小时)尝试HFNC或NPPV,如果无改善或恶化应尽快转为IPPV(表5-7)。大部分中重度ARDS的呼吸支持推荐采用IPPV,容量控制和压力控制通气模式对预后的影响无明显差别。建议实施肺保护性通气策略,主要措施包括小潮气量、限制平台压/驱动压、给予合适水平的呼气末正压(PEEP),其他辅助措施还包括俯卧位通气、肺复张、神经肌肉阻滞剂、体外膜氧合等。

表5-7 气管插管指征

1)小潮气量、限制平台压/驱动压:

潮气量初始可设置6ml/kg理想体重左右,通常ARDS越重,潮气量越低,根据平台压具体调整潮气量,通常约5~7ml/kg,旨在将平台压控制在30cmH 2 O以下以避免气压伤。如患者肥胖、腹压高、胸腔积液或限制性胸廓畸形,平台压可适当放宽至35cmH 2 O左右。如有条件可行食管压监测,建议吸气跨肺压<20~25cmH 2 O,呼气跨肺压>0cmH 2 O。因驱动压与气压伤具有更好的相关性,建议同时监测驱动压(平台压-PEEP),尽量维持驱动压≤15cmH 2 O。为保证小潮气量同时对右室功能不产生严重影响,可允许轻度的CO 2 潴留(PaCO 2 <50mmHg)。

2)呼气末正压(PEEP):

根据氧合目标调整PEEP。轻度ARDS避免高水平PEEP(<12cmH 2 O),中重度ARDS需要的PEEP可能≥12cmH 2 O。建议行可复张性评价指导PEEP设置,若ARDS患者出现了下列情况之一,即可认为肺可复张性高:①PEEP=5cmH 2 O时PFR<150mmHg;②PEEP由5cmH 2 O增加至15cmH 2 O 20分钟后,患者出现≥两种下述情况:PaO 2 增加、呼吸系统顺应性增加和无效腔降低。有可复张性,则选用表5-8中的高水平PEEP,无可复张性,则选用表5-8中的低水平PEEP。

表5-8 ARDS时PEEP与吸入氧浓度的调整

具体初始设置可参考表5-8。

同时注意监测对血压的影响,保证组织氧输送。

3)辅助通气手段(通常用于PFR≤150mmHg的ARDS患者)
A.俯卧位通气:

早期(IPPV<48小时)PFR≤150mmHg的患者可以每日实施至少≥12小时的俯卧位通气。详见“俯卧位通气”部分。

B.肺复张:

鉴于肺复张(RM)改善氧合但对病死率无明显改善,因此建议机械通气<48小时、病变弥漫、重度ARDS、可复张性评价阳性、呼吸系统顺应性>30ml/cmH 2 O的患者尝试肺复张,但是需要注意低血压、气压伤和PaCO 2 升高的副作用。RM具体操作详见“肺复张”部分。

C.镇静镇痛肌松:

ARDS患者机械通气时建议轻度镇痛镇静,RASS评分0分左右。对于自主呼吸强烈、人机对抗明显、气压伤风险高的重度ARDS患者,建议深度镇静和早期(发病48小时内)短期(48小时)使用神经肌肉阻滞剂。

D. ECMO:

对于已应用辅助手段且PFR仍然<80mmHg或有其他EMCO指征的,在有经验的中心可以考虑实施VVECMO。

3.液体管理

在血压稳定和保证组织器官灌注前提下,宜轻度负平衡。

4.其他治疗

糖皮质激素治疗ARDS的证据尚不统一,可酌情应用于ARDS患者。

(黄絮) O4IPikDKyJ3jDoynzb5yyC317DqJbXSL765joEi6CfCUZntqgKfB1U3dLVpVxU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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