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夜班,一位肾内科患者的肾功能检测结果引起了值班人员的注意,血清尿素3.2mmol/L(参考区间:1.70~8.30mmol/L),血清肌酐1 141.4μmol/L(40~97μmol/L)。两个同是反应肾小球滤过功能的指标,表现却大不相同。带着这样的疑问,工作人员与临床医生进行沟通,了解患者病情如下:患者老年女性,74岁,2016年5月开始间断出现双脚水肿,行尿常规检查后考虑尿路感染,给予口服“头孢类”药物,其间双脚水肿消退但有反复。10天前再次出现双足水肿,双下肢可凹性水肿,逐渐加重至全身水肿,伴有胸闷、憋喘、气短,咳嗽、咳痰,无发热、畏寒、寒战,无尿量减少、尿频、尿急、尿痛。尿常规显示:尿潜血+,尿蛋白±;镜检所见红细胞:0~1/HP,白细胞:0~1/HP。临床医师初步诊断:水肿待查、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Ⅱ型呼吸衰竭、双侧胸腔积液、腹腔积液。
临床医生表示,患者心功能不全,未发现明显的肾功能损害,这样的血清肌酐结果与患者病情不符,决定次日重新采血复查。第二日检查结果为血清尿素2.80mmol/L,血清肌酐74.4μmol/L。两次血清肌酐相差很大,难道一夜之间就从1 141.4μmol/L恢复到正常74.4μmol/L了吗?这不仅让临床疑惑,更使检验科检测人员惊讶,“是检测的偶然误差(已通过复查排除)?还是第一次血清存在干扰肌酐检测的物质?”
为了寻找检测中的问题,我们将第一份标本分别在BECKMAN DXC800、BECKMAN AU5800、BECKMANAU5400三台全自动生化分析仪上进行再次检测,结果分别为:1 147.6μmol/L,435.0μmol/L,449.1μmol/L。DXC800检测结果与第一次血清肌酐检测结果1 141.4μmol/L非常接近,AU系列生化仪检测结果一致,但与DXC800检测结果差别较大,这更引起了我们的好奇。三台生化分析仪检测室内质控品均在控,而且定期进行严格的仪器间比对,检测结果具有很好的可比性。为了证实三台生化分析仪结果是一致的,我们选择了另一份新鲜血清也分别在DXC800、AU5800、AU5400上进行检测,结果为991.3μmol/L、995.6μmol/L、958.6μmol/L,三台生化分析仪检测结果具有可比性。那么为什么这份标本同时在两个系统检测,结果却存在巨大差异呢?至此,我们认为该患者第一次血清肌酐检测结果可能受到某种物质的干扰,而且该干扰物质在两个检测系统中表现有所不同。
我们再次与临床沟通了解患者用药情况,得知为了营养心肌、改善心功能,昨晚给患者采血时正在输注磷酸肌酸钠。虽非输液侧采血,但是磷酸肌酸钠在体内会变成磷酸肌酸,磷酸肌酸是心肌和骨骼肌的化学能量储备,其在肌肉收缩的能量代谢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用于ATP的再合成。磷酸肌酸在体内代谢和排泄过程为:
而前一晚采血时患者正在输注磷酸肌酸钠,虽避开输液侧采血,但药物尚未完成代谢,干扰了血清肌酐的测定。而第二天血清肌酐74.4μmol/L的检测结果才是患者的真实结果,符合临床诊断。
临床实验室检测肌酐常用的方法为肌酐酶法和碱性苦味酸法,其中苦味酸法干扰因素较多,如α-酮戊二酸、肌酸、抗坏血酸、血红蛋白、多巴胺、丙酮酸钠等;肌酐酶法抗干扰能力强,重复性好,已在临床实验室广泛使用,虽然已明确易受体内还原性物质的干扰,但本案例发现药物磷酸肌酸钠对酶法测定肌酐造成正干扰。究其检测原理:
终于,通过与临床沟通和仔细分析,我们找到了引起该患者血清肌酐检测升高的真正原因,是外源性药物引起的干扰,不论采用Jaffe法还是酶法,均会造成肌酐的假性升高。而DXC800和AU系列生化分析仪检测结果不同,是因为两个系统肌酐试剂盒中的氢氧化钠和苦味酸浓度不同,导致了抗干扰能力的差异,但检测结果均非患者的真实状态。
通过该案例的分析和证实,笔者深深地体会到作为一名检验工作者对检验结果之间的联系要有充分的掌握,就像该案例中同样反应肾小球滤过率的指标出现巨大差异时积极主动寻找原因,从而避免了错误结果的发出。同时,发现异常报告要主动与临床医师沟通,因为从不同的专业角度会有不同的思考重点,因此我们要主动联系临床医师,询问患者情况。不应该认为只要室内质控在控,经复查结果一致,检测结果就没有问题,而轻易地把错误报告发出。通过该案例我们运用专业知识帮助临床找到答案,得到患者主管医生的认可和好评,从而也在临床医生中树立检验工作者的威信。
正如杨云专家所说:这件事情使我们检验技术人员打开了思路,在日常工作中遇到不能解释的结果时,除了确定我们的检测结果准确无误之外,我们一定要与临床医师沟通,协助临床寻找分析前可能产生的种种影响因素。正如本案例中,对于需要输注磷酸肌酸钠治疗的危重患者,可以告诉临床医生暂时不要检测血清肌酐,避免造成干扰。
(公志华 周永年 杨 云)
石凌波,林龙顺.常见肌酐测定方法中存在的干扰[J].中华医学检验杂志,2001,24(2):10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