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妇女乳腺癌筛查工作应得到相关政策承诺,纳入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整体规划,成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妇联、民政、宣传等部门共同成立乳腺癌筛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乳腺癌筛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2.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妇幼保健机构是各级农村妇女乳腺癌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部门,要牵头成立由妇幼保健机构、综合医院相关专家组成的筛查工作技术指导组,负责督导质控以及人员能力建设等工作。
3.筛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要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明确分工和职责,建立机构间联络协作机制,开展健康教育、医疗救助、贫困救助等活动。与乳腺癌筛查相关的机构部门,既包括卫生健康系统内部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又包括系统外的财政、妇联、民政、宣传等部门。
4.农村妇女乳腺癌筛查服务网络应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网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选择辖区内具有能力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农村妇女乳腺癌筛查工作的初筛机构和接诊机构,各机构职责明确,有分工、有合作,制订区域内合理的转诊、随访等工作流程。
5.建立乳腺癌三级防治体系 包括县(市、区)级、乡镇初筛机构,县、市级诊断机构,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省(市)级筛查诊断中心。
6.明确初筛机构及接诊机构职责
(1)初筛机构职责:采集筛查妇女病史、进行乳腺临床检查和乳腺彩超检查并收集临床检查及彩超检查结果,提出医学建议,进行分类指导。对未发现异常情况者,提出定期筛查建议及预防保健指导;对筛查发现可疑或异常者,提出进一步检查、诊断或转诊的建议,并进行追踪随访;对筛查发现疾病并已明确诊断者,提出治疗或转诊的建议。转诊时应当提供转诊对象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检查资料,填写转诊单。初筛机构不具备乳腺X线检查和活检能力的,应将需要X线检查或活检的患者转到指定的接诊机构进行进一步诊断。初筛机构获得接诊机构反馈的结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检查对象,督促异常/可疑病例进一步检查及治疗,并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随访并上报相关信息数据。
(2)接诊机构职责:承担乳腺X线检查及乳腺活检的接诊机构应指定专人接待初筛机构转介的转诊对象,对初筛结果异常者进行进一步诊治,并及时将诊治结果反馈至初筛机构。
(3)初筛机构与接诊机构关系: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初筛机构和接诊机构可为同一家医疗保健机构,只是初筛和接诊职能由不同的科室承担,例如初筛由乳腺外科和超声检查室承担,进一步的乳腺X线检查由放射科承担,乳腺活检由乳腺外科承担。不具备相关能力的初筛机构和接诊机构可为不同医疗保健机构,例如初筛由乡镇卫生院承担,接诊由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或初筛机构为县级妇幼保健院,接诊机构为县级综合医院或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等。
2019年起,国家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项目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其他新划入项目一起共用人均9元费用。这就需要各地根据检查计划做好资金预算并积极筹资,资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筹资等多种渠道。制定资金补助支持方案和标准,按计划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逐级拨付。承担乳腺癌筛查的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对到位资金进行严格管理,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依据农村妇女乳腺癌筛查工作的需要,确定相应物资和设备。设备、物品和耗材应与服务量匹配并功能齐全。
农村妇女乳腺癌筛查服务场所应满足工作需要,区域划分合理,能够保护筛查妇女隐私;提供必要、便捷的交通工具保证检查、随访等工作及时、顺利完成。
1. 初筛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开展乳腺癌初步筛查的能力;配备相应人员、彩超等仪器设备及房屋等,满足检查需要;制订筛查及质控流程,明确筛查时间和工作进度。
2. 接诊机构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具备乳腺X线检查、乳腺活检等相应的仪器设备和开展相应工作的经验及诊治能力;相关医疗技术人员须具备执业资质及中级以上职称,具备相关领域的上岗证书,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