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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列管状况

由于BZD具有滥用和依赖的潜在风险,世界各国对此类药物均实行管控,只是不同国家对某些药物的管制等级有一定差别。在国际上,除氟硝西泮被列入《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中的Ⅲ类管制药品外,其他均被国际麻醉品管理局(INCB)在2003年列为Ⅳ类管制药品(指使用限制水平较低,医疗使用较广泛,依赖相对较低的药物)。对于Z药,仅仅唑吡坦被列入Ⅳ类管制药品。在美国,BZD在《联邦物质管制法》( 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 )中属于Ⅳ类管制药品,其中某些州对氟硝西泮、替马西泮(temazepam)实行较严格的管制。在加拿大,所有BZD在《药品和物质管制法》( Controlled Drugs and Substances Act )中属于Ⅳ类管制药品。从2014年起,加拿大发布了更为严格的BZD处方指南,特别针对老年人的使用 [21] 。在英国,2009年将BZD归为Ⅳ类管制药品,但氟硝西泮、替马西泮和咪达唑仑属于Ⅲ类管制药品。

我国于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三唑仑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目录,其他BZD和Z药(佐匹克隆、右佐匹克隆、唑吡坦及扎来普隆)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我国精神药品分为两大类管理,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与麻醉药品类似),并对此类药物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审批和监管及法律责任均提出具体的规定。 OhsSAgW3OMDi6Cfx04U6wnBhy1crFbCPO5yKNey1+GjmSnVbwgRN6LBjKZcarN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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