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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职责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制订辖区内更年期保健工作规范或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2.完善辖区内更年期保健三级预防体系,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职责,建立健全更年期相关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及随访网络。

3.组建由妇女保健科、妇科、营养科、精神卫生科/心理科、乳腺科、心内科、中医科、内分泌科、骨科、泌尿科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更年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更年期保健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工作。

4.完善辖区内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更年期保健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二)妇幼保健机构

1.组织更年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更年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2.组织开展辖区内更年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和新技术。

3.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更年期保健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开发适宜的健康宣传材料,提高更年期妇女自我保健意识。

4.负责本辖区更年期保健服务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

5.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更年期保健服务。各区妇幼保健机构应设立更年期保健门诊或专科。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定期向辖区内更年期妇女提供适时、有效的健康教育、健康咨询、健康问题初筛,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更年期保健服务,做好更年期保健相关信息的登记、汇总,并按要求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四)其他医疗机构

参照本规范、相关疾病诊疗规范、技术指南及专家共识等,为更年期妇女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医疗保健服务,并按要求报送更年期保健服务相关信息。 xcahB1XZpWVhNPklZ5Yy0QpR4QIqQW21Ay0+WUgDmJAZTrWrQxLuC4qJ5TLt2r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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