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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五官科常见疾病处方审核常见问题及处理

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北京市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试行)》等文件,对五官科常见疾病的处方进行审核,常见的问题及其处理如下。

一、适应证不适宜

适应证是指药物根据其用途,采用准确的表述方式,明确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缓解或者辅助治疗某种疾病或者症状。在制订治疗方案和开具处方时,药物的适应证应与患者病理、病因、病情、临床诊断相符合;处方开具药品的【适应证】/【功能主治】/【作用与用途】与临床诊断或病情不符即认定为适应证不适宜。如对临床诊断为变应性鼻炎、慢性牙周炎、视疲劳等无须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开具抗菌药物。

对于适应证不适宜的处方建议修正处方诊断或停用不合理药物。

二、遴选药品不适宜

遴选药品不适宜是指患者有使用某类药物的指征,但选用的药物存有潜在的不良反应或安全隐患等情况。比如处方开具药品是特殊人群如孕妇、哺乳期妇女和儿童需要禁忌使用的;药品是老年患者(代谢功能减退的)及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禁忌使用的;药品选择与患者性别、年龄不符;患者有药物过敏史;患者有药物禁忌的疾病史;处方药品与患者疾病轻重程度不符。如在某些五官科感染疾病上选择了起点过高的抗菌药物,梅尼埃病选用耳毒性利尿药。

对于遴选药品不适宜的处方建议停用不适宜的药品,更换更安全、合适的药品。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药品剂型不适宜:

如鼻炎用鼻喷雾剂处方开成哮喘用粉吸入剂。给药途径不适宜:如只能静脉注射的药物处方开成肌内注射;外用药品的用法处方写为口服;需肌内注射的药品处方开成静脉注射;注射药物作为外用冲洗药,但给药途径处方写为注射。

对于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处方,建议更换为适宜的剂型或正确的给药途径。

四、用法、用量不适宜

处方开具药品的用法、用量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不符。如将地塞米松注射液、庆大霉素注射液等用于雾化吸入;给药的疗程过长或过短;给药次数过多或过少;用药剂量过大或不足;不同适应证用法、用量不适宜;手术预防用药时机不适宜;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用量而未调整。

对于用法、用量不适宜的处方,建议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年龄、体重、肝肾功能等调整剂量;修改用药方法;修改给药疗程。

五、联合用药不适宜

一般而言,联合用药是指同时或一定时间内先后应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产生拮抗作用的药物联合使用,如散瞳药与治青光眼药;联用后加重药物不良反应的;联用后减弱药物治疗作用的;不需联合用药而采用联合用药的情况,如给眼外伤或激光近视术后患者同时开具局部广谱抗菌药物左氧氟沙星和妥布霉素并不能增加抗菌效果,反而增加耐药菌出现的风险。

对于联合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建议停用可影响其他主要治疗药物的药物,或改用与处方中主要治疗药物无相互作用的药物。如两者必须联用,建议临床密切监测疗效和不良反应。

六、重复用药

重复用药的常见情况:

同一种药物重复使用,如成分相同但商品名或剂型不同的药物合用;单一成分及其含有该成分的复方制剂合用;同类药物或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重复使用,如两种非甾体抗炎药的联合使用,给变应性鼻炎患者开具两种抗组胺药。

对于重复用药的处方,建议临床停用其中一种药物。

七、合并问题

即同时存在上述多个问题的处方。对于合并问题的处方,建议临床根据处方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正。

(张紫萍 王延东 郭 江 郭秀彩 吴文玉 李天晓) pPXUU6mjtZVq+XONItAJkzPXbZWVjac+FOf5gqWmso0sFdanxnHLm34bQiq6yX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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