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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结核病分类和诊断标准的历史沿革

一、新中国成立前和初期的十大分类法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应用美国结核病协会(NTA)肺结核分类法。新中国成立后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末期,我国一直沿用苏联的肺结核十大分类法,即:①原发综合征;②支气管淋巴结核;③急性粟粒型肺结核;④亚急性及慢性血行播散性肺结核;⑤局灶性肺结核;⑥浸润性肺结核;⑦干酪型肺炎;⑧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⑨肺硬变;⑩胸膜炎。优点是以病理特点为基础,客观阐述了各个类型的主要临床、病理及胸部X线片特征;缺点是缺乏对细菌学的重视,没有包括肺外结核病的归类。

二、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五大分类法

1978年,在柳州召开的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会议正式修订并形成了我国五大分类法,即:①原发性肺结核;②血行播散性肺结核;③浸润性肺结核;④慢性纤维空洞性肺结核;⑤结核性胸膜炎。修订后的五大分类法仍以原十大分类法为基础,优点是简单易记、概括性强;缺点是过于笼统,仍偏重于X线影像诊断,而对细菌学诊断没有足够的重视。

三、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的结核病分类法和《结核病分类》标准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短程化疗的普及应用,直接面视下督导化疗(DOT)广泛推行,原来的“五大分类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结核病防治工作形势的需要,特别是过多强调X线描述的内容,而细菌学和指导化疗的内容不够突出。1998年,重新对结核病五大分类法进行了修订,确定了新的结核病分类,即:①原发性肺结核;②血行播散性肺结核;③继发性肺结核;④结核性胸膜炎;⑤其他肺外结核。在《中国结核病分类法》基础上,2001年修订为《结核病分类》标准,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 196—2001)正式发布。其特点在于:明确提出痰菌检查是确定传染性和诊断、治疗的主要指标,扭转了单独依靠X线、CT等影像学指标诊断结核病的弊端;另外,将胸部X线检查对肺结核的疗效判断及远期随访的作用降为辅助作用,与以往主要依靠X线检查的状况迥然不同;同时,也普及并完善了正规的痰抗酸杆菌检查程序,促进痰检质量的提高;将患者是初治还是复治作为选择化疗方案的依据,和以往主要依靠X线检查结果决定化疗方案截然不同;对病变范围的描述和病情的记录方法都做了具体要求,一目了然,易于操作。

四、21世纪的结核病分类法和《结核病分类》标准

进入21世纪,为了适应结核病防控中的一些新挑战,如新诊断技术的应用、耐药结核病防治和潜伏感染的预防等,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结核病分类》(WS 196—2017)。《结核病分类》(WS 196—2017)增加了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非活动性结核病分类;将气管、支气管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纳入肺结核管理;在病原学检查结果分类中,增加分子生物学阳性肺结核;耐药结核病是指结核病患者感染的结核分枝杆菌在体外被证实对一种或多种抗结核药物存在耐药性。

《结核病分类》(WS 196—2017)的特点:规范了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的筛查与干预工作程序;将“非活动性结核病”作为一个类别单独列出,特别重视“非活动性肺结核”的规范管理;将发生在“肺组织、气管及支气管、胸膜”结核病变纳入肺结核范畴,要求按照肺结核相关要求进行登记报告,可增强肺结核传染病的报告意识,规范传染源管理;利用分子生物学诊断技术提高诊断准确性;依据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开展精准治疗。规范与掌握诊断标准,以减少不必要的过度治疗。 WEnTFX8RD+lhSmWPNGQMJjySfaGtSoYvsYYlyQO855wBefchMO31tOgSi3BIDHk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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