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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点医疗机构

1.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

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开展普通结核病患者的诊断、登记报告、治疗和随访管理服务。对就诊患者开展影像学、细菌学和分子生物学检查,及时准确诊断肺结核患者。对确诊肺结核患者按照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治疗。建立疑难和重症患者向上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机制以及与属地疾控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

对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的核心指标包括:

指标DH-1: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
定义:

指一定时期内,该机构登记的肺结核患者(不包含单纯结核性胸膜炎)中病原学阳性患者的比例。病原学阳性包括涂片阳性、培养阳性或分子生物学阳性。(现场核查样表见附件2.1)

计算公式:
说明:

该指标同样适用于结核病非定点医疗机构。

指标DH-2:利福平敏感/未知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标准抗结核治疗方案使用率
定义:

指一定时期内,该机构登记的利福平敏感/未知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中采用标准抗结核治疗方案的患者比例。(现场核查样表见附件2.2)

计算公式:
指标DH-3:门诊治疗肺结核患者随访检查率
定义:

指一定时期内,该机构门诊治疗肺结核患者按要求进行治疗随访检查的比例。(现场核查样表见附件2.3)

计算公式:
指标DH-4: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
定义:

指一定时期内,该机构治愈和完成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占登记肺结核患者的比例。(现场核查样表见附件2.4)

计算公式:
指标DH-5:肺结核患者登记管理率
定义:

指一定时期内,该机构填报结核病监测系统的肺结核患者数,占其同期发现肺结核患者数的比例。医疗机构同期发现肺结核患者是指门诊、住院部等科室登记的患者。(现场核查样表见附件2.5)

计算公式:
2.省级和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省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主要开展疑难、重症及耐药结核病患者的诊断、登记报告、治疗和随访管理服务。对所有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开展传统或分子生物学药物敏感性试验,及时准确诊断耐药肺结核患者。对确诊肺结核患者按照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等有关技术指南的要求,进行规范化治疗。建立与下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转诊以及与属地疾控机构的信息沟通机制。

省级和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指标在县(区)级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核心指标:

指标DH-6: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筛查率
定义:

指一定时期内,该机构登记的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开展耐药检测的比例。(现场核查样表见附件2.6)

计算公式:
说明:

如果开展固体或液体药敏试验,分母不包括培养阴性的患者。

指标DH-7: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接受治疗率
定义:

指一定时期内,该机构接受治疗的利福平耐药患者数占同期确诊利福平耐药患者数的比例。(现场核查样表见附件2.7)

计算公式:
指标DH-8: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初始规范治疗率
定义:

指一定时期内,该机构初始接受规范化治疗方案的利福平耐药患者占同期接受治疗的利福平耐药患者的比例。(现场核查样表见附件2.8)

计算公式:
说明:

规范化治疗方案指短疗程按照我国《中国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2020年版)》中化疗方案指导原则所制订的方案。长疗程有效药物需达到4种及以上。

指标DH-9: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出院转诊率
定义:

指一定时期内,该机构出院的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信息传达到疾控机构的比例。(现场核查样表见附件2.9) LQ8uy0pJ/TOPyxVgYRiC6aTnQ1Ijx1n7ukX5prVAfHaaxpvBDKL5DWM5ZeqF0nwh

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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