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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本辖区结核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管理,主要工作任务见附件1-3。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并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按要求设置专门结核病门诊,在现有编制基础上应适当增加结核病医生和公共卫生护士。

一、省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1.为疑难、重症及耐多药肺结核等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和关怀服务,与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患者转诊制度,落实出院后管理。

2.做好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3.为符合条件的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提供预防性治疗服务。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全省结核病规范诊疗的业务培训,以及结核病诊疗的技术指导;对地(市)和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本省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6.组织开展结核病诊断治疗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应用研究。

7.对肺结核患者和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8.开展机构内的结核感染控制工作。

二、地(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1.为疑难、重症及耐多药肺结核等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和关怀服务,与县(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患者转诊制度,落实出院后管理。

2.做好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3.为符合条件的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提供预防性治疗服务。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对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化诊疗业务培训,并提供技术指导。

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本地(市)结核病诊疗质量控制和评估工作。

6.对肺结核患者及家属开展健康教育。

7.开展机构内的结核感染控制工作。

三、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1.为普通肺结核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关怀和管理服务。

2.为符合条件的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提供预防性治疗服务。

3.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安排对基层结防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

4.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疑难重症和疑似耐多药肺结核患者。

5.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6.对病原学阳性的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其他主动筛查发现的可疑者进行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协助开展疫情处理。

7.对肺结核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8.开展机构内的结核感染控制工作。 1OI/dFVtDkeNgOJ4gNu38P6S1sCxqUlUm3fyfkP5uXjnhHUCRBNjib3RwLEMrL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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