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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结核病防治策略

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健康中国”行动计划(2019—2030)》,到2030年,我国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人均预期寿命较目前增加3岁,达到79岁。《纲要》中明确提到结核病,即“建立结核病防治综合服务模式,加强耐多药肺结核筛查和监测,规范肺结核诊疗管理,全国肺结核疫情持续下降”。经过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践的不断积累,在实施遏制结核病策略等的经验基础上,基于全球终结结核病流行策略,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科学探索和循证医学科学证据,形成了我国结核病防治策略(附件1-1)。

一、政府领导与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辖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

(二)完善服务体系

各地区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疾控机构牵头负责管理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对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指导、管理和考核,提高疾控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防、治、管”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能力。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门诊和住院病房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感染控制条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有独立的结核病防治科,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具有执业资质的临床医生和护士负责结核病诊疗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

(三)强化保障政策

逐步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和实验室检测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逐步将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的治疗和救助;采取各种措施,切实提高报销额度,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

(四)促进部门合作

在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各部门应共同组织实施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相关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加强结核病科研任务的统筹布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地方落实社会救助政策;财政部门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扶贫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人口结核病患者的扶贫开发支持力度;医保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公安/司法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等通过监管人群疾病防治、人畜禽共患病联防联控等参与结核病防控工作。

二、结核病预防

(一)预防接种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为新生儿、婴幼儿接种卡介苗,不断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

(二)预防性治疗

逐步对结核分枝杆菌潜伏感染者中的结核病发病高危人群开展预防性治疗,特别是HIV感染者/AIDS患者、与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有密切接触的5岁以下儿童和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的学生等新近潜伏感染者。

(三)感染控制

医疗卫生机构等高风险区域要将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肺结核患者与其他人员进行分区管理,实行预检分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患者采取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等防护措施、倡导咳嗽礼仪,医护人员佩戴医用防护口罩、诊室和病区保证良好通风并采用紫外线等消毒和灭菌措施进行感染控制。

三、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

(一)早期发现

因症就诊、主动筛查和健康体检是早期发现患者的主要方式。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诊疗工作中落实首诊负责制,加强对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疑似患者及时报告、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尽早发现耐药患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HIV感染者/AIDS患者、65岁及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来自高疫情地区的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

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流动人口和监管场所等人群的健康体检中,筛查项目包括症状筛查、感染筛查、胸部X线检查等,以便早期发现传染源。健康体检机构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转诊到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

(二)规范诊疗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接受临床诊疗质控,确保患者全程规范治疗,减少耐药发生。对确诊的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应规范其住院治疗及出院后登记治疗管理。各地区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各地应指定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性感染者进行随访观察或给予预防性治疗。

(三)药品保障

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推荐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剂(FDC)进行抗结核治疗。完善一线、二线抗结核药品采购机制,加强药品质量抽检,确保抗结核病药品保障供应,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确保抗结核药品不间断供应。

(四)健康管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落实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推进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开展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的患者关怀,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四、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结核病防控

(一)TB/HIV双重感染

对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在AIDS流行重点县(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HIV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AIDS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

(二)老年人和糖尿病患者

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结合老年人健康体检和糖尿病患者季度随访,落实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对有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进行胸部X线检查或转诊至当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断。

(三)病原学阳性患者的密切接触者

对于病原学阳性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主动筛查。对未发病或者结核感染筛查试验阴性的密切接触者,在半年后、1年后应再次进行症状筛查,发现有症状者立即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

(四)流动人口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密切接触者筛查等工作,并做好跨区域治疗患者的转出和接收,及时更新治疗随访信息,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对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五)学校结核病防控

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健康教育、改善校园环境、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和登记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和感染者,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开展预防性治疗,加强患者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散发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监管人员

开展入监(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完成治疗的肺结核患者,监狱管理部门应组织监管场所及时做好转介工作,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并将患者信息上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基层落实患者管理。

(七)其他场所人员

针对人口密集场所,如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精神病院、有员工集体住宿的厂矿企业和部队等,应积极做好出现结核病病例后的接触者筛查等处置工作,减少疫情播散,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强主动监测。

五、宣传教育

以政府倡导、社会动员和健康教育的策略为指引,利用各类社会资源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的领导开发和政策环境改善等健康促进活动;动员社会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众人物和志愿者等参与到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同时采取多种途径和传播手段,对社会公众和重点目标人群、重点场所开展与时俱进、创新多样的结核病健康教育活动。

六、信息化管理

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强化信息整合,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全疗程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诊疗和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七、科学研究与国际合作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结核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国际合作经验,为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JprStNf7zb0V6cBYu8DQd4/438a6pT22EbrYDw+Q7EpP7zwTRNVTjLKZnWRVMW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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