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协助监管机构做好监管人群的结核病防控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包括肺结核患者发现、治疗管理、健康教育、出监(所)的转接和管理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监管机构对所有新入监(所)人员进行包含结核病症状筛查和胸部影像学检查的结核病筛查,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潜伏感染检测,筛查结果记录在“监管人员结核病筛查一览表”(附件2-18)中。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监管机构对所有在押人员进行包含结核病症状筛查和胸部影像学检查的结核病筛查,每年一次,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潜伏感染检测,筛查结果记录在“监管人员结核病筛查一览表”(附件2-18)中。
鼓励在押人员自我报告,或在监舍指定监测人员负责发现并报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对在押人员中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通过胸部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进一步确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协助监管机构对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与患者同监舍居住或共处于封闭或通风不良的场所、该监区所有的工作人员、探视该患者的人员)进行筛查,应同时开展结核病症状筛查和胸部影像学检查;可同时开展潜伏感染检测。筛查结果记录在附件2-18中。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组织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监狱医院或司法系统指定医疗机构医生共同根据实验室检查结果、胸部影像学检查结果,按照肺结核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对排除了结核病的潜伏感染者可开展预防性治疗,并在“监管人员结核病预防性治疗登记本”(附件2-19)上登记。
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尤其是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并实施监狱工作人员直接面视下的督导服药。
监管场所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多种形式的结核病相关知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监管人员的防病识病意识,在本人或他人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后能够尽快向管理人员报告。
对服刑期满、但尚未完成抗结核治疗的患者,监管机构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患者的登记和治疗管理信息,提供给患者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肺结核患者出监(所)转出单”(附件2-20),并由其负责组织落实后续的治疗管理。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在接到通知后,与患者取得联系,落实其后续的治疗管理。对未能到位的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开展追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