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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流动人口

一、健康教育

在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如建筑工地、厂矿企业等),应重点开展结核病健康教育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病意识。针对不同对象要开展有针对性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对于流动人口、雇工单位或个体老板等不同人群,重点宣传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对于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重点宣传坚持规则服药治疗、保持良好治疗依从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国家和地区针对流动人口患者诊疗方面的惠民政策,以及治疗过程中患者转出和转入的要求及注意事项等。

二、患者发现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接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时,要询问患者是否为流动人口。对于确诊的流动人口患者要给予重点关怀;同时进行登记和报告。健康体检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参与体检的流动人口务工人员,进行肺结核病筛查: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及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结核病疫情报告,并转诊至属地的定点医疗机构。

三、患者管理

提倡流动人口患者在居住地接受治疗管理。按照《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充分尊重患者的隐私,与患者协商治疗管理的方式,为患者提供弹性时间的督导服药和访视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应为患者提供交通费和营养补助,以及心理支持等方面的人文关怀。对于要回原籍或前往其他地区的患者,则实施跨区域患者管理,保证患者转出前后治疗管理过程的有效衔接(具体参见第二篇第五章治疗管理部分)。

四、转入患者治疗管理信息反馈

转入地将转入患者后续的治疗随访检查信息(包括实验室检查结果、胸部影像学检查结果)和治疗转归等信息及时录入专报系统,转出地可通过专报系统查看该患者在转入地的后续治疗管理情况。转入患者管理流程详见图2-3。 /yn5BtauAusJ3R/VvIvJ9/hGWHpRd99ebGJxMthnV/AmKgN95/+UbgD4gaLJi3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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