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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追踪

县(区)级疾控机构指定专人对医疗机构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中报告的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信息进行浏览、核实,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转诊未到位患者进行追踪,督促患者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查重并导出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网络报告信息

查重和导出对象包括辖区内以及辖区外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现住址”为本辖区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

(一)查重

县(区)级疾控机构每天对医疗卫生机构网络报告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浏览,并逐一查重,对于重复报告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删除,并在传报卡备注中标注重卡号或病例信息。

重卡的合并与删除原则:

两张传报卡均为非利福平耐药卡或均为利福平耐药卡,或有一张是未收治的非利福平耐药卡片,信息系统无法进行自动重卡合并。

(二)导出

县(区)级疾控机构将查重后网络报告中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基本信息导出或抄录到“肺结核患者或疑似肺结核患者追踪情况登记本”(以下简称“追踪登记本”)中(附件2-9)。

二、核实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到位情况

“传染病报告卡”的“备注”栏中注明住院的患者,通过与报告医疗卫生机构住院部核实,确定患者已住院,则应在追踪登记本的“备注”栏中注明。

“传染病报告卡”的“备注”栏中未注明住院或者已经出院的患者,将“追踪登记本”中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基本信息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初诊患者登记本(附件2-8)。”和转诊单等记录等进行核对,并补充“到位情况”等信息。

三、追踪未到位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

(一)追踪对象

辖区内以及辖区外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现住址”为本辖区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追踪对象:

1.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或转诊的非住院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24小时内未到辖区内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检查结果为“利福平耐药”的患者在报告后的3天内未到本辖区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者。

2.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住院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出院后3天内未与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取得联系的患者。

(二)追踪方法
1.县(区)疾控机构电话追踪

由县(区)疾控机构负责追踪的人员直接与患者电话联系,了解患者未就诊原因,劝导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治疗。

2.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现场追踪

对没有电话或通过电话追踪3天内未到位的患者,县(区)疾控机构追踪人员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电话联系,或将“患者追访通知单”以电子文档或传真等形式,发送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告知患者的详细情况。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到信息后,及时通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与患者进行联系,劝导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追踪

经电话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追踪的患者,若5天内未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主动到患者家中了解具体情况,劝导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电话通知或填写“患者追访通知单”第二联,向县(区)级疾控机构进行反馈。

4.县(区)疾控机构现场追踪

经县(区)疾控机构电话追踪、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现场追踪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村)追踪,7天内仍未到位的患者,县(区)级疾控机构追踪人员应主动到患者家中了解具体情况,劝导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对于在辖区内耐多药肺结核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但尚未前往接受治疗的利福平耐药患者,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开展追踪工作,督促患者前往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将相关的信息填写在“利福平耐药肺结核患者追踪管理登记本”(附件2-10)上。

患者追踪方法的流程见图2-1。

四、追踪到位情况订正

在“追踪登记本”的“到位情况”“追踪未到位原因”和“未追踪”栏目中填写患者的到位情况和核实诊断结果。

五、转诊和追踪结果的反馈

县(区)疾控机构应每月采用反馈表的方式将患者转诊和追踪到位情况、肺结核的核实诊断情况反馈转诊单位、参与追踪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并对他们的合作表示感谢。定点医疗机构将转诊、追踪到位的患者信息及时完整的填写到初诊患者登记本中,每季度与传染病报告系统进行核对,同时与放射科、院感系统等进行漏报核查。

图2-1 肺结核/疑似肺结核患者追踪流程图 YL8ShC1MwqFmzbEZfT1II6H2pB0swxpXjGXIDobkdriNIWT01j6+qfHyMzYLe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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