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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资料的保存与安全管理

一、资料保存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结核病疫情监测信息资料的分类归档保管,实行专人专柜管理。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三年;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登记的初诊患者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等资料,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的规划活动信息资料等至少保存五年;病案记录资料至少保存十五年。

二、安全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制度,建立分级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加强对系统用户的安全管理。

2.系统内所有用户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在未获得司法授权或法律部门另有规定情况下,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或公开个人信息。不得转让或泄露系统账号和密码。发现系统账号和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建立结核病信息数据使用的登记和审核制度,不得利用结核病信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泄露结核病患者个人隐私信息资料。 KDYRvGuRV4Xd6GRavNQsfFgvxwhCdpWpcqNP9H3k98nYli29tw4OT+U5MrRRTn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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