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日浏览辖区内的“传染病报告卡”,了解本辖区肺结核报告情况,在24小时内对医疗机构上报的肺结核患者诊疗信息进行审核并督促错误信息修正。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报告的确诊或疑似肺结核病例进行浏览查重。
3.对于学校肺结核单病例预警信息,在核实信息后24小时内更新传报卡信息。
4.对未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开展追踪工作,并将不到位原因在获得信息后48小时内完成系统录入。
5.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开展结核病监测数据质量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监测系统中结核病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承担结核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其确诊的全部结核病患者(陈旧性结核除外)信息在结核病监测系统中进行登记,包括肺结核和肺外结核患者。要将结核病患者HIV抗体检测结果及TB/HIV双重感染患者的结核病治疗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不再负责患者诊断治疗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要关注患者病案(附件2-3)信息,对未按时复诊的患者进行追踪,叮嘱其尽快到定点医院检查,保证患者治疗信息的完整性。
仍然承担诊断治疗和随访管理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和操作参见第三篇第四章报告、转诊与登记。
对于不在本区域管理的普通患者和耐药患者,原管理单位要将现管理单位在监测系统中标识,确保现管理单位可以浏览到患者联系信息和既往的诊疗信息。
转入的肺结核患者可根据患者实际到位和管理情况选择“代管”“重新登记”和“拒治”三种情况,并将患者的到位管理信息及时的反馈原管理单位。
对于无法通过结核病监测系统个案信息直接获得的工作信息要按季度报表或年度报表的形式进行记录和报告,如经费投入、药品管理、培训、督导和健康促进等(见表2-2和附件2-4);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填报的初诊患者检查情况进行审核。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的“散发疫情发生情况记录表”(附件2-5)应实时录入,季度报表要求在下1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完成系统录入;年报表要求在次年的1月31日之前完成系统录入。省级和地(市)级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季度和年度录入报表进行审核,并要求在录入当月月底前完成。
表2-2 结核病防治季度和年度报表情况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并更新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设置、诊疗和实验室检测能力等。每年的1月15日前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上报机构信息进行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求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完成机构信息审核。
尽管常规工作中对病原学阳性的新患者以及耐药高危人群进行了较高比例的利福平耐药筛查,但缺乏对于其他抗结核药物的耐药情况进行系统监测和评价,为全面掌握我国耐药结核病流行现状,并动态监测耐药结核病变化趋势,了解耐药发生的影响因素,在全国持续开展耐药监测仍然非常必要。
目前的全国耐药结核病监测点仍延续2007年全国结核病耐药基线调查抽取的县区,未来根据需求可能进行调整或进一步扩点。
监测周期为当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间符合纳入标准的病原学阳性的初、复治结核病患者均应纳入,同时按照标准信息采集内容收集患者信息并进行后续耐药性的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负责本辖区内监测点项目的组织实施、病例纳入比例的监控及督导、信息填写及录入的及时性和质量的监控及指导、分离菌株的鉴定、药物敏感性试验及基因分型的开展、菌株保藏与运输、进展汇报及结果汇总等。当年监测工作完成后,于次年的5月底,由省级疾控机构将信息表录入数据库、药敏结果记录表和菌株运送至国家结核病参比室。
各监测点定点医疗机构在常规工作的基础上,对照结核病耐药监测的纳入和排除标准,对于符合纳入标准的病原学阳性初、复治患者,依据结核病患者信息表的内容及时采集患者信息,正确区分初、复治患者。对结核病可疑者进行宣教,留取合格的标本供实验室检测,实验室检测项目包括涂片、培养和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涂片及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阳性菌株均需开展分离培养,分离培养阳性菌株临时保存并进行菌株的运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