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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视力健康管理概述

视力健康是身心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视力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儿童青少年的学习、生活,还会影响将来的择业和职业发展。儿童青少年阶段是眼屈光发育的敏感期,绝大部分近视眼都是在这个时期内发生、发展的。近视眼可防可控,但无法逆转,若不主动进行科学干预,其近视度就会随着孩子的生长发育逐渐累积叠加,一旦发展成为高度近视,还有可能发生严重并发症而致盲。自2007年以来,武汉市创新工作机制,组织多学科专家团队,经过十多年的调查研究,建立了近视早期预警指标体系,形成了集健康教育、监测预警、综合干预、动态管理为一体的视力健康管理服务模式,在工作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效果,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一、健康管理的基本概念

健康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人类获得幸福的基本前提。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WHO)给健康下的定义是:“健康是一种在身体上、精神上的完好状态以及良好的社会适应力,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衰弱的状态”。这一定义包括三个层次。第一是躯体健康,指躯体结构完好、功能正常;第二是心理健康,又称精神健康,指人的心理处于完好状态,包括正确认识自我、正确认识环境并及时适应环境;第三是社会适应能力,指个体能够很好地融入社会、接纳社会,与社会达到和谐状态。

1989年WHO对健康又作出了新的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而且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和道德健康”。这一定义体现了生命的复杂性和社会的多元性的特点,适应了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的需要,也强调了健康不仅仅是个人的事,还关系到民族与国家的繁荣昌盛、兴旺发达。

健康管理是围绕达到健康概念的要求,以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与发展、降低医疗费用、提高生命质量为目的,针对个体及群体进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管理意识和水平,并对其生活方式相关的健康危险因素,通过健康信息采集、健康检测、健康评估、个性化健康管理方案、健康干预等手段持续加以改善的过程和方法。健康管理是连续的、长期的、循环往复、始终贯彻的过程。健康管理不仅是一套方法,更是一套完善、周密的程序,是在健康医学理论指导下,将管理学的理论与方法应用于健康监测、健康维护、疾病预防、临床治疗及康复领域,是管理学、预防医学以及临床医学结合与提炼后形成的一门全新学科。

健康管理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健康管理是以控制健康危险因素为核心,包括可变危险因素和不可变危险因素。可变危险因素指通过自我行为改变的可控因素。不可变危险因素指不受个人控制因素,如年龄、性别、家族史等因素。

其次,健康管理体现在一、二、三级预防并举。一级预防,即无病预防,又称病因预防,是在疾病尚未发生时针对病因或危险因素采取干预措施,以预防或推迟疾病的发生。二级预防,即在疾病的临床前期做好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的“三早”预防措施,使疾病在早期就被发现和治疗,避免或减少并发症。三级预防,即治病防残,又称临床预防。主要是对患者,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防止病情恶化,预防并发症和伤残。

再者,健康管理的服务过程为循环往复的闭环式运转。实施环节包括:健康教育、健康监测、健康评估、健康干预。

二、视力健康管理的概念

眼睛是“五官之首”“心灵之窗”,具有特殊的结构与功能,是人类最重要的感觉器官。人类所感受的外界信息,有80%以上是来自视觉。视力健康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儿童青少年的学习、生活、身心健康,以及今后的就业与事业发展。视力健康指在不患眼疾和没有视疲劳等异常症状的前提下,视觉生理与视觉心理正常以及视觉社会适应良好。按照这个标准,可根据人们的视力健康状况分为“视力健康、视力亚健康、视力不健康”三类。

视力健康管理是以人的视力健康需求为导向,变被动的“查病-治病”为主动的健康维护和健康促进行动,通过对个体和群体的视力健康状况以及各种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提供有针对性的视力健康咨询和指导服务,并制定相应的健康管理方案和措施,协调个人、组织和社会的行为,针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系统干预和管理的全过程。

(一)视力与视觉

1.视力

视力指视网膜分辨影像的能力,又称之为视敏度。其值为视网膜能分辨最小张角的倒数。视力是在一定距离内眼睛辨别物体形象的能力,视力的好坏是衡量眼功能是否正常的尺度,也是分析眼部健康状态的重要依据。很多人都认为只要远视力能达到1.0以上就算是正常了。实际上,远视力达到1.0只能说明人的部分视力正常。严格地说,视力正常的标准还包括以下内容:

(1)中心视力:

指眼睛分辨外部物体二维形状、大小、轮廓和细节的能力,反映的是黄斑部中心凹的视力功能。中心视力检查分为远视力和近视力,检测的主要工具为视力表。

(2)周边视力:

也叫“视野”,指当眼睛注视某一目标时,非注视区所能见得到的范围,即人们常说的“眼余光”。一般来说,正常人的周边视力范围相当大,两侧达90°,上方为60°,下方为75°。近视、夜盲患者的周边视力则比较差,一些眼底病也可致周边视力丧失。

(3)立体视力:

指视觉器官对周围物体远近、深浅、高低三维空间位置的分辨感知能力,是建立在双眼同时视和融合功能基础上的独立的高级双眼视功能。立体视力异常的人,在医学上称之为立体盲。

我国通常把远视力作为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监测指标之一,但在医学上,只有当中心视力、周围视力和立体视力都符合生理要求时,才能算作视力正常。

2.视力低下

视力低下,又称为视力不良或视力低常,指裸眼远视力达不到正常标准。视力低下以单眼判断,凡裸眼视力达不到正常标准的眼,统称为视力低下眼。

(1)视力低下的分类

1)在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检查视力时,根据视力低下的程度分为:

轻度视力低下(视力在0.7~0.9)、中度视力低下(视力在0.4~0.6)、重度视力低下(视力≤0.3)。裸眼远视力1.0及以上者为正常视力。

2)在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视力时,根据视力低下的程度分为:

轻度视力低下(视力在4.9)、中度视力低下(视力在4.6~4.8)、重度视力低下(视力≤4.5)。

(2)视力低下的判断标准:

裸眼远视力低于1.0者为视力低下。

通过远、近两种中心视力检测和分析后,可对屈光状态进行一个大致判断。不同年龄段的正常视力标准范围,见表1-1。

1)远视力正常,近视力正常:

正视或远视。

2)远视力低下,近视力正常:

近视或散光。

3)远视力正常,近视力低下:

远视或老视。

4)远视力低下,近视力低下:

远视、散光或眼病。

表1-1 不同年龄段的正常视力标准范围

3.视觉
(1)定义:

指物体的影像刺激我们眼睛所产生的感觉。通过视觉,我们的眼睛才能感知外界物体的大小、明暗、颜色、动静。视觉包括形觉、色觉、光觉、立体视觉。

由于人们所感受的外界信息,有80%以上是来自视觉,因此,视觉功能欠缺会使传递到大脑的外界信息扭曲、不完全,阻碍大脑的正常发育,引起学习、生活和工作障碍。

(2)视觉功能:

人的视觉功能分为三级:一级同时视、二级融合视、三级立体视。双眼能同时感觉时为一级,如能将双眼的物像融合时则为二级,当双眼的物象不仅能融合而且还能分辨出远近、高低的感知能力时称为三级。

1)同时视:

双眼具有同时注视并感知物像的能力。没有同时视功能,则必有一只眼睛的功能受到抑制,成为废用性弱视,进而成为外斜视。

2)融合视:

在双眼同时视的基础上,大脑中枢将落于两眼视网膜上的物像综合成为一个完整物像的视功能称为融合视功能。没有融合视功能,则将出现复视、干扰视,严重影响生活及工作。

3)立体视:

指视觉器官对周围物体远近、深浅、高低三维空间位置的分辨感知能力。欠缺立体视觉者称为立体盲。

(二)正视眼与屈光不正

1.正视眼
(1)定义:

指眼在不使用调节时,外界的平行光线经过眼的屈光系统屈折后恰好聚焦于视网膜上,即“视力正常,屈光正常”。

(2)判断标准:

裸眼视力大于等于5.0,屈光度在-0.50~+0.50记为正视。

2.屈光不正
(1)定义:

指眼在不使用调节时,外界的平行光线经过眼的屈光系统屈折后,不能在视网膜上形成清晰的物像,而在视网膜前或后方成像。

(2)分类:

屈光不正分为远视、近视、散光。

1)远视:

指眼在不使用调节时,外界的平行光线经过眼的屈光系统屈折后聚焦在视网膜之后。

远视按成因分类可分为:

①轴性远视:远视眼中最常见的类型。多由于婴幼儿在眼球发育期间受遗传或环境因素影响,眼球发育不全导致眼的前后轴比正视眼短所形成。

②曲率性远视:由于眼球屈光系统中任何屈光体的表面弯曲度较小所形成。

③屈光指数性远视:指多由于晶状体的屈光力减弱所导致。远视按度数分类可分为:

①轻度远视(<+3.00 D);

②中度远视(+3.00 D~+6.00 D);

③高度远视(>+6.00 D)。

远视按调节对远视症状的作用影响分类可分为:

①隐性远视:患者可利用自身眼睛调节作用克服目前的远视状态,远、近视力均正常,常规验光(未散瞳,有调节参与下验光)表现为正视,但在麻痹睫状肌后验光表现为低度远视。

②显性远视:患者的远视屈光度已超出眼睛自身调节作用的代偿范围,远、近视力均不好,常规验光即表现出远视。

③全远视(或称总远视):隐性远视与显性远视的总和称为全远视,是睫状肌麻痹状态下所能接受的最大正镜度数。

远视眼无论看远或看近,都必须动用调节,由于长期处于调节紧张状态,所以很容易产生视疲劳症状。中高度远视者还会出现相应的眼部改变,严重者可导致弱视、斜视。远视症状的严重程度与年龄和屈光度相关。

远视的判断标准:在消除调节影响下,远视度≥0.5 D。

2)近视:

指眼在调节放松状态下,平行光线经眼球屈光系统后聚焦在视网膜之前。

近视按屈光成分分为:

①屈光性近视:主要由于角膜或晶状体曲率过大或各屈光成分之间组合异常,屈光力超出正常范围,而眼轴长度基本在正常范围。

②轴性近视:由于眼轴延长,眼轴长度超出正常范围,角膜和晶状体等眼其他屈光成分基本在正常范围。

近视按病程进展和病理变化分为:

①单纯性近视:大部分患者的眼底无病理变化,进展缓慢,用适当的镜片即可将视力矫正至正常,其他视功能指标多属正常。

②病理性近视:视功能明显受损,远视力矫正多不理想,近视力亦可异常,可发生程度不等的眼底病变,如近视弧形斑、豹纹状眼底、黄斑部出血或形成新生血管膜,可发生形状不规则的白色萎缩斑,或有色素沉着呈圆形黑色斑(Fuchs斑);视网膜周边部格子样变性、囊样变性;在年龄较小时出现玻璃体液化、混浊和玻璃体后脱离等。与正常人相比,发生视网膜脱离、撕裂、裂孔、黄斑出血、新生血管和开角型青光眼的危险性要大得多。常由于眼球前后径变长,眼球较突出,眼球后极部扩张,形成后巩膜葡萄肿。伴有上述临床表现者为病理性近视。

近视按散瞳验光后测定的等效球镜(SE)度数分为:

①低度近视-3.00 D~-0.50 D(近视50°~300°);

②中度近视-6.00 D≤SE<-3.00 D(近视300°~600°);

③高度近视<-6.00 D(近视 600°以上)。

注:等效球镜度(SE)=球镜+1/2柱镜。

近视的判断标准:在消除调节影响下,近视度≥0.5 D。

3)散光:

指平行光线进入眼内后,由于眼球在不同子午线上屈光力不等,不能聚集于一点(焦点),不能形成清晰的物像。散光可由屈光体的表面弯曲度不均、光学中心偏离视线或屈光体的屈光率不正常所引起。

散光按表现形式分为:规则散光和不规则散光。

散光按两条主子午线聚焦在视网膜上的位置关系分为:

①单纯近视散光:一条主子午线聚焦在视网膜上,另一条聚焦在视网膜之前。

②单纯远视散光:一条主子午线聚焦在视网膜上,另一条聚焦在视网膜之后。

③复合近视散光:两条互相垂直的主子午线都聚焦在视网膜之前,但是聚焦位置前后不同。

④复合远视散光:两条互相垂直的主子午线都聚焦在视网膜之后,但是聚焦位置前后不同。

⑤混合散光:一条主子午线聚焦在视网膜之前,另一条聚焦在视网膜之后。

散光按程度分为:

①轻度散光≤2.00 D;

②中度散光2.25~4.00 D;

③高度散光>4.00 D。

散光的判断标准:以柱镜度绝对值≥0.50 D记录。

(三)屈光参差与弱斜视

1.屈光参差
(1)定义:

指两眼的屈光状态不相一致。屈光参差有多种类型,可表现为两眼屈光性质不同,或两眼屈光性质相同而屈光度不同。其危害一是损害双眼单视功能;二是导致单眼弱视及外斜视。

(2)判断标准:

以两眼等效球镜度相差≥1.50 D记录。

2.弱视
(1)定义:

在视觉发育期内由于单眼斜视、屈光参差、高度屈光不正以及形觉剥夺等异常视觉经验引起的单眼或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相应年龄正常儿童,且眼部检查无器质性病变,称为弱视。

不同年龄儿童视力的正常值下限:3~5岁儿童视力的正常值下限为0.5,6岁及以上儿童视力的正常值下限为0.7。

(2)分类:

弱视按程度分为轻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8~0.6)、中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5~0.2)、重度弱视(矫正视力为≤0.1)。

(3)判断标准:

眼部无明显器质性病变,远视力经矫正≤0.8者诊断为弱视。6岁以下的儿童,在诊断时需注意年龄因素。屈光度≤+2.25 D,矫正视力低于0.9但双眼视力相等或近似应为可疑弱视,列为观察对象,如6个月后视力仍无明显提高者诊断为弱视。

3.斜视
(1)定义:

指两眼不能同时注视目标,属眼外肌疾病。

(2)分类:

1)根据有无眼球运动障碍分为:

共同性斜视和麻痹性斜视。共同性斜视以眼球无运动障碍、第一眼位和第二眼位斜视度相等为主要临床特征。麻痹性斜视则有眼球运动受限、复视,可为先天性,也可因外伤或全身性疾病导致。

2)根据斜视发生的年龄分为:

出生后6个月内发生的斜视为先天性斜视或婴儿型斜视;6月龄以后发生的斜视属于获得性斜视。

3)根据眼位偏斜方向分为:

水平斜视(包括内斜视和外斜视)、垂直斜视(包括上斜视、下斜视)、旋转斜视(包括内旋斜视、外旋斜视)、混合型斜视。

4)根据融合状态分为:

隐性斜视和显性斜视。隐性斜视指能被融合机制所控制在正位并保持双眼单视,不经检查不易被察觉的斜视。隐性斜视通过人为消除融合反射(如用交替遮盖法)后,就可判断被检查者有无隐性斜视及其性质。显性斜视指眼的视轴明显偏斜,不能被融合机制控制的斜视。

(3)判断标准:

1)共同性斜视:

眼球运动无障碍,斜视角在任何注视方向上无变化,左、右眼分别注视时的斜视角相等或相差≤10 ,向上、下方注视时的斜视角相差<10 。注:旁中心注视者在双眼分别注视时的斜视角不相符。

2)非共同性斜视:

眼球运动异常或有障碍;斜视角在不同注视方向上不相等;左、右眼分别注视时的斜视角相差>10 ;向上、下方注视时的斜视角相差>10

(四)远视储备

指儿童青少年的眼睛正常发育成为正视眼之前在对应年龄段应具有的远视度,是近视风险评估中的重要预警指标。一般来说,儿童青少年的眼睛在12岁前应处于生理性远视状态,如儿童青少年当前的远视度数低于同年龄段的理想屈光阈值,则预示将来成为近视眼的风险极大。

对于不同年龄段的远视储备预警值,见表1-2。

表1-2 3~12岁儿童青少年远视储备预警值

三、视力健康管理的理论依据

视力健康是全身健康的保障,更是反映健康和生命质量的一面镜子,被WHO列为人体健康的十大标准之一。

儿童青少年近视的产生是眼屈光发育过程中相关危险因素不断累积、叠加,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才逐渐显现出来的。真性近视眼绝大多数都是“轴性近视”,是眼轴超长发育所引起的眼部结构性改变,而当今医学对此尚无科学、合理、确有实效的治疗方法。框架眼镜、角膜接触镜、激光手术等近视眼矫正方法,是使用不同方法把矫正视力的凹透镜放置在眼前节的不同部位,只是起到解决眼睛看远视物模糊的屈光缺陷问题,并不能降低高度近视眼后节并发症的发生风险,况且相关手术的安全性和术后远期效果,仍需进一步观察。

当今,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生活节奏的加快,学习、工作竞争的日益激烈,孩子们从幼儿时期开始,就背负着沉重的学习负担,娱乐方式也以看电视、玩手机为主。这些高强度的近距离用眼活动,时刻都在“透支”他们的视力,导致其视力健康状况堪忧。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青少年健康问题,相继颁发了一系列文件。

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明确提出“帮助青少年掌握科学用眼知识和方法,降低青少年近视率”的要求。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指出,把促进儿童青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特别强调“加强体育,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对于儿童青少年来讲,身体健康是第一位的,我们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更不能以忽视体质健康为代价来培养下一代。

2018年8月28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作出了重要指示:学生近视严重影响儿童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这是一个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不能任其发展。要结合深化教育改革,拿出有效的综合防治方案,并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抓好落实。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共同呵护好孩子的眼睛,让他们拥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2018年8月30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号会、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八部门联合印发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学校在近视防控工作中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并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到2023年力争实现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在2018年的基础上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近视高发省份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到2030年实现儿童青少年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视力健康整体水平显著提升。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左右,小学生近视率下降到38%以下,初中生近视率下降到60%以下,高中阶段学生近视率下降到70%以下。

2019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改革创新,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强化政府、社会、个人责任,加快推动卫生健康工作理念、服务方式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知识,引导群众建立正确健康观,加强早期干预,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延长健康寿命,为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建设健康中国奠定坚实基础。《意见》中还提出了十五项主要任务,在第八项实施中小学生健康促进行动的任务中,要求动号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引导其从小养成健康生活习惯,预防近视。再一次明确了近视防控的目标为全国儿童青少年总体近视率力争每年降低0.5个百分点以上,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 VKSX/a7vay5w9wYqOBU3WNosnFgwV+JIxH0Kc8JSYnxOsKwq6b+KxZudGq3uBOT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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