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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展规划

一、功能定位与设置规划

1.设置区域医学检验与病理诊断中心对于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进分级诊疗具有重要作用。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有县(市)级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妇儿医院、基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中心卫生室,通过区域合作模式将基层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临床检验需求转移至县(市)级区域医学检验与病理诊断中心,使基层群众的检验与病理需求在最快时间、最短距离内得到有效服务。县(市)级综合医院的网络连接省(市)级三甲医院,并配以完善的网络架构、软件系统及物流流程,实现常见病和多发病在基层医院、大病转诊到县(市)级二级以上医院、疑难重症转诊到省(市)级三甲医院的分级医疗服务。

2.区域医学检验与病理诊断中心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置审批,从事医学检验和病理诊断服务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管理体制上独立于医疗机构,能够立场公正地提供第三方的医学检验与病理诊断服务。区域医学检验与病理诊断中心可以依托县(市)级龙头医院检验科和病理科,并对原有检验科与病理科的物力(如工作空间、设备设施)和人力(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资源优化整合为医学检验与病理诊断中心,承担区域内各卫生医疗单位的医学检验和病理诊断服务功能。

二、建设原则与管理规划

1.区域医学检验与病理诊断中心遵循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与人性化的实验室建设原则。首先完善实验室、物流配送与信息传输等方面的运营管理体系,医学检验与病理诊断实验室参考ISO 15189认可及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质量标准;建立科学的物流配送体系规划和过程控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内部业务流程管理,充分发挥在整合外部资源方面的优势。其次加强与客户单位的有效沟通与联系,通过了解需求、洽谈合作、签订合同、标本接送、快速检验、网络传输等流程环节,实现客户单位资源覆盖与业务量的持续上升。最后是加强人性化的服务建设,通过完善客户服务、咨询与技术支持,最大限度地满足区域内医疗机构诊疗发展的需求。

2.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区域医学检验与病理诊断中心统一纳入当地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确保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在质控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医学检验与病理诊断中心实验室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保证生物安全和检验质量的前提下,由区域医学检验与病理诊断中心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提供检查检验服务。

3.区域医学检验与病理诊断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加强技术协作,不断提升技术水平。通过科学规划,实现区域内检验与病理资源的合理分配及诊断信息的互联互通。完善质量管理、丰富检验项目,大力助推分级诊疗的快速落地,全面提升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及综合竞争力。 GXOTnLIp92ieyo/DCGGqhPJgV6Y79+RrnkvYAKJU3KuUFh0hYxaT6ztYOz7j4t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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