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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省级机构及工作任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结核病防治工作任务如下。

1.负责联系本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监管场所等结核病防治纳入本省结核病防治规划,制定专项经费预算,落实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

2.负责做好本省(区、市)监管场所结核病疫情监测、报告和统计分析。

3.制定本省(区、市)监管场所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部门的支持下,按照职责组织、协调重大结核病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4.制定本省(区、市)监管场所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结核病防治相关健康促进工作。

5.在本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支持下,组织实施和推广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对本系统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评价。

6.开展本省(区、市)监管场所结核病防治监控与评价、督导与检查。 FHbnThifUaqzwVlQ9vEudDu/6HQ6cbXSW01lWBL/mqHy8+jkPVjVcbid+bucn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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