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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围产期用药原则

我国目前常用的围产期(围生期)的定义是,从妊娠28周至出生后7日的一段时期。围产期期间,孕妇、胎儿、新生儿各自有特殊的生理特点,在此期间药物的转运不同于非妊娠期和早、中孕期。围产期用药后有胎盘转运和乳汁转运特点,除遵守一般用药原则外,应考虑到孕妇和胎儿双方的因素,权衡其利弊,合理用药,防止围产期滥用药和不敢用药两种偏向。

妊娠晚期、分娩期用药,要考虑到药物对新生儿的影响。如4小时内可能分娩者,注射吗啡可能会引起新生儿呼吸抑制。因治疗需要用药者,一般不需中断哺乳,可在哺乳后即服药,尽可能推迟下次哺乳,延长服药至哺乳的间隔时间,以减少乳汁中的药物浓度。 cxgqtRHgPpZQDcumUJX/dhm0O4EEGG/N2sNL1WThGybmDf+JhLdGja/9V4qG/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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