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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抑郁问题与保健原则

据世界卫生组织最新资料显示,抑郁症是世界范围内的首要致残原因,也是导致全球总体疾病负担的重大因素;全球范围内约有4.3%的人罹患抑郁症,孕产妇是罹患抑郁症的三类高发人群之一。孕产期抑郁(peripartum depression)是比较严重的心身健康问题,对孕产妇、孩子及家庭的影响更大,在很多国家已被当做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来管理。尽管孕产期抑郁的危害很大,但其识别率、就诊率及治疗率仍然很低。

(一)孕产期抑郁问题发生情况

由于诊断标准、测量工具、设计方法、研究时间、抽样方法、样本来源、起病时间(尤其是产后起病时间)的界定,以及社会人口学资料(如年龄、职业、文化背景、地域、国别)等不同,孕产期抑郁患病率的报道存在很大差异,尤其是很多调查把大量的轻性抑郁(minor depression)也统计在内,而该亚型不论是症状严重程度、症状条目,还是症状持续时间都不符合严格的抑郁症(major depressive disorder)诊断标准,从而导致孕产期抑郁患病率的报道存在很大差异。

流行病学资料显示,西方国家孕产期抑郁的患病率为7%~40%,而且女性孕产期抑郁在产后3~6个月的患病率达到高峰,高达42.6%。2005年Gavin等的系统综述发现,产后3个月孕产期抑郁的患病率为7.2%。201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颁布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 Fifth Edition DSM - 5 )中的调查数据,孕产期抑郁的患病率为3%~6%,而且发现至少50%以上的孕产期抑郁是从产前开始的,这也是取消第4版中提到的“产后抑郁(postpartum depression)”,取而代之为孕产期抑郁的原因。欧洲的两项研究,一项研究发现产后1年的孕产期抑郁患病率为9.6%,另一项研究发现产后6周的孕产期抑郁患病率为9.2%,这两项研究也存在不足,对于孕产期抑郁的界定除了抑郁症外,还包括轻性抑郁等病例。国际上报道较多的孕产期抑郁患病率为10%~15%。2016年发表在《新英格兰医学杂志》的综述发现,产后发生的孕产期抑郁患病率为6.5%~12.9%,在中低收入国家可能会更高。2017年最新的系统综述发现,孕产期抑郁的平均患病率为11.9%。亚洲国家报道的孕产期抑郁患病率差异更大,为3.5%~63.3%,最高为巴基斯坦的63.3%,最低是马来西亚的3.5%。我国孕产期抑郁的患病率为3.8%~43.12%。

近年来,孕产期抑郁的患病率有上升趋势。与普通人群抑郁症患病率相比较,孕产期抑郁的患病率在产后前5周是普通人群的3倍,但这种差异在产后6个月会逐渐减小并消失。但如果症状严重,可延长至产后1~2年,甚至迁延不愈,发展为慢性抑郁状态。孕产期抑郁的自然病程差异很大。一些患者可能在数周内自行缓解,但也有大约20%的患者在产后1年仍存在抑郁症状,13%在产后2年仍存在症状,约40%的女性在随后的妊娠或其他与妊娠无关的场景下将会复发。Viguera等的研究发现,在罹患抑郁症的女性中,4.6%在妊娠期间发作,30%在产后发作,产后发作的风险要明显高于妊娠期。研究还显示,抑郁症是妊娠期间发生率最高的一种心境障碍,其发作与以下因素相关:年龄小、曾产后发作、较少生病、双相情感障碍、孩子少、未婚;而产后发作与年龄小、怀孕期间生病、双相情感障碍、子女少、受教育程度高有关。此外,如是首次怀孕,孕期发作的可能性小,而在产后发作的可能性较大,发生率约为7.6%。

(二)孕产期抑郁问题的保健原则

对于孕产期抑郁相关问题的保健,重点需要做好筛查、转诊、诊断及治疗环节,同时在各个环节中都要注意加强风险评估,具体原则建议如下:

1.筛查原则

在任何针对妊娠期及产后女性的诊疗场景中,均应对女性的精神状态、心理状况保持敏感,主动加以询问,若存在心境低落或兴趣及愉快感丧失等抑郁症核心症状时,则应开展全面的精神科筛查及评估。

(1)筛查步骤:

通常推荐两步法评估,以降低假阳性和假阴性率。

1)首先使用包含两个条目的简易筛查工具:①在过去的1个月内,您是否有抑郁或无望的感觉?②在过去的1个月内,您是否显著缺乏参与活动的兴趣和乐趣?

2)若患者对上述两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或两个给出阳性回答,则使用更特异性的筛查工具进一步评估。若受试者对两个问题均回答“否”,那么其罹患孕产期抑郁的可能性很低。筛查量表测查得到阳性结果后,应请精神科专业医生对个体进行全面的精神检查/临床晤谈,以最终确诊。

(2)筛查工具:

孕产期抑郁最好的检测手段尚存在争议。常用的筛查工具包括:爱丁堡产后抑郁量表(Edinburgh Postnatal Depressions Scale,EPDS),产后抑郁筛查量表(Postpartum Depression Screening Scale,PDSS)、9个条目患者健康问卷(patient health questionnaire-9,PHQ-9)、贝克抑郁量表(Beck’s Depression Scale,BDI)、流调中心用抑郁量表(Center for Epidemiologic Studies Depression Scale,CES-D)、钟氏抑郁自评量表(Zung Self-Rating Depression Scale,SDS)、医院焦虑抑郁量表(Hospital Anxiety and Depression Scale,HADS)、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ilton rating scale for depression,HAMD)等。

其中,最被推荐的自评筛查工具为:EPDS、PHQ-9及BDI。这三个筛查工具中又以EPDS的应用最为广泛,受到美国妇产科医师学会(American Congress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ACOG)、美国儿科学会(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AAP)、美国预防医学工作组(United States Preventive Services Task Force,USPSTF)及英国国家卫生与临床技术优化研究所(The 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NICE)指南等众多专业机构及学会的推荐和认可。而PHQ-9也分别受到英国NICE指南及美国预防医学工作组的推荐;BDI受到美国预防医学工作组的推荐。

(3)筛查的伦理学原则:

一旦筛查阳性,必须着手进一步的评估及治疗;不能只做筛查,对筛查阳性的患者不做进一步的处理。

2.转诊原则

孕产期抑郁尽管属于精神科疾病,但患者群体却主要集中在妇产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综合医院妇产科及社区医院。而妇产科医生及社区医生作为非精神科医生对孕产期抑郁的诊治能力、诊治条件及诊治权限有限。因此,对于超出诊疗能力及权限的孕产期抑郁患者一定要及时转诊至有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

具体转诊指征:重度抑郁发作,尤其是伴有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生活不能自理,或出现自伤、自杀或伤害婴儿的想法或行为。

3.诊断原则

(1)诊断权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要求,孕产期抑郁的诊断必须由精神科医生做出,妇产科医生及社区医生等非精神科医生没有权利做出孕产期抑郁的疾病诊断,但可以下抑郁状态的诊断。

(2)诊断层级:

由于孕产期抑郁真正的病因尚未明确,各种针对病因的研究多停留在发病机制或假说上,尚不能用于临床诊断。目前,包括孕产期抑郁在内的心境障碍诊断尚停留在症状学诊断的水平,还不能进行病因学或病理学诊断。

(3)诊断方法:

孕产期抑郁主要通过询问病史、精神检查/临床晤谈、体格检查、心理测查和其他辅助检查收集资料,然后运用临床逻辑思维进行科学分析,并依据诊断标准做出诊断。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Tenth Edition,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及美国的DSM-5诊断系统。

(4)诊断注意事项:

抑郁症的ICD-10及DSM-5诊断标准应用于孕产期女性要慎重,因为许多症状(例如睡眠障碍、食欲改变、精力下降、疲乏感、注意力下降、记忆力下降等)是妊娠及产后的正常生理反应,作为孕产期抑郁的诊断依据要注意甄别。

(5)鉴别诊断:

孕产期抑郁的诊断主要建立在对症状学(横断面)与病程(纵断面)的分析之上,缺乏客观性的躯体、实验室或影像学检查作为依据。迄今为止,尚无特异性的检查项目。此外,抑郁情绪也常见于各种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精神类药物使用引起的精神障碍,以及其他如产后心绪不良、恶劣心境、双相情感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障碍、强迫症、神经衰弱、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中,故需要认真鉴别。

4.治疗原则

妊娠期及哺乳期是极为特殊的时期,受伦理限制,此期间的高质量研究非常匮乏,循证医学的证据较少,多是一些回顾性的短期研究,而且研究结论常不一致,对临床指导的价值有限。我国的食品及药品监督管理局未正式批准任何精神药物可用于妊娠期及哺乳期。因此,在使用前一定要进行全面的个体化的获益及风险评估。包括:孕产妇的病情及对治疗的反应,治疗的获益,未治疗的风险,哺乳的获益,不哺乳的风险,药物治疗对胎儿、婴儿已知的和未知的风险,孕产妇及家属的愿望等。

结合国内外相关指南、专家共识及循证医学的证据,对于此期间发生的孕产期抑郁的治疗推荐遵循以下原则:

(1)整合治疗原则:

当前治疗孕产期抑郁的主要方法是药物治疗、心理治疗、物理治疗、康复治疗及其他疗法等综合治疗。证据显示,综合治疗的效果优于单一的任何一种治疗。应重视与患者及家属治疗联盟的建立。

(2)全病程治疗原则:

孕产期抑郁为高复发性疾病,倡导全病程治疗。分为急性期治疗(推荐8~12周)、巩固期治疗(至少4~9个月)和维持期治疗(至少2~3年,多次复发以及有明显残留症状者主张长期维持治疗)。

(3)分级治疗原则:

轻度抑郁发作可通过社会心理策略加以干预,包括同伴支持或非指导咨询等;针对中度抑郁,建议采用心理治疗(如认知行为治疗/人际心理治疗);药物治疗(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通常为一线治疗)推荐用于严重抑郁或非药物治疗效果不佳者,以及倾向于使用药物的患者;若为重度抑郁发作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生活不能自理或出现自杀及伤害婴儿的想法及行为时,务必转诊至精神专科医院。

(4)坚持以孕产妇安全为前提原则:

对孕产期抑郁患者,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孕产妇安全。如果症状严重或非药物治疗无效,应立即使用抗抑郁药物或物理治疗。保证患者尽可能参与所有决策。随着妊娠进程和药物代谢的改变,药物剂量也应适时调整。要始终注意孕产妇自伤和自杀风险的评估及防范。

(5)保证胎儿及婴儿安全原则:

所有的精神类药物都会渗入胎盘及乳汁,胎儿及婴儿通过胎盘或母乳接触到药物后对发育的远期影响尚不清楚。尽量选择非药物治疗;原则上尽量避免在妊娠期(尤其是头3个月)及哺乳期用药;若必须用药,尽可能使用已知对胎儿、婴儿风险最小的药物,并采取最小有效剂量,而且加量的速度要慢,并尽量避免使用长半衰期的药物及多药联用;产妇若正在服用镇静药物,应与婴儿分床睡;避免在血浆/乳汁药物浓度高峰时哺乳;要始终注意孕产妇伤婴及杀婴风险的评估及防范。

(6)多学科协作原则:

孕产期抑郁为多学科交叉的疾病,其治疗方案的制订、获益及风险的评估,需要协作的精神科医生、妇产科医生及儿科医生共同决策。 rwXrwIvfI75fVpCmT78w4itT/q9ovAVeA+a0AVT38KiWXDke1Lo1IXvQ5L6zd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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