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的许多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单位都成立了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或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行使实验动物使用管理和伦理审查职责。
《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第一次明确规定动物实验项目必须经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审查才能进行,但该意见并不具有法律效应,没有强制约束力。尽管许多单位成立了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但也由于缺乏具体的运作管理、审查执行标准,导致各单位审查标准不统一,审查决策主观性过强,审查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2018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GB/T 35892—2018)为动物实验伦理审查提供了规范性的参考和指导。当前,我国动物实验伦理审查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多由本单位自己组建,伦理委员会成员组成往往不够规范、合理,大多数成员都是自己单位中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没有无利益冲突的第三方代表例如社区代表、律师、新闻工作者等。主任委员往往是单位领导或某专业负责人,在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审查过程中,审查成员难免会过多地考虑单位的利益、领导的压力、同事的情面等因素,从而影响伦理委员会公正、公平、客观、中立的伦理审查行为。
由于国家还没有立法明确动物实验必须进行伦理审查,有的省市虽然规定了动物实验前的伦理审查制度,但执行不严,检查监督不够,致使许多单位迫于应付检查而被动建立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没有严格地按“3R”原则进行伦理审查,致使动物实验中滥用动物、漠视动物感受,甚至虐待动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绝大多数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但往往缺乏伦理审查工作所必备的动物伦理学知识,如动物福利伦理的内容、评判标准、影响因素、动物福利伦理的相关法规、国内外研究进展等,伦理审查的水平有待提高。
很多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只注重研究项目的初始审查,对审查通过并进入具体实验阶段的项目,缺乏后期监管。对于动物实验人员在实验中如何实施动物实验、是否按要求订购动物、在实验过程中是否体现了“3R”原则、研究方案在实验过程中是否发生修订等问题缺少必要的跟踪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