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死术或安乐死(euthanasia)一词源于希腊语,原意是指“没有痛苦的死亡”或“快乐的死亡”,也有人翻译为“无痛苦致死术”。安乐死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史前时代,是从古至今人们对终止生命,从而解除极度痛苦的一种需求。安乐死观念的提出和实施冲击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死观,引起了包括医学、法学、伦理学、生物学及宗教的思考,所产生的争议从未停止过。随着人们对生命与尊严的关怀和深刻思考,安乐死逐渐被更多的人接受与重视,荷兰、比利时、日本、瑞士等国家已经从法律或医学上承认了安乐死。
在科学研究中,随着对动物福利伦理意识的普遍提高,研究人员对实验动物的死亡不再漠然置之、麻木不仁。安死术是动物实验中为了取得实验数据、作例行淘汰、实验完结、动物失去重要肢体器官、或动物持续承受无法控制之痛苦时处死实验动物的一种手段。从动物伦理角度出发,在不影响实验结果的同时,尽快让动物没有惊恐或焦虑而安静地、无痛苦地死去,体现了人类对实验动物的关爱和敬畏。
实验动物安死术使用的范围或条件如下列几项:
1.动物实验结束之后需要淘汰处死动物。
2.因采集动物器官、组织等样本而必须处死动物。
3.动物遭受严重不可逆伤害已危及其生命健康,不适合继续饲养。
4.动物承受的疼痛程度超过预期且无法恢复。
5.动物发生严重感染、肿瘤或其他疾病而无法治愈。
6.动物出现持续体重下降、食欲缺乏、体温异常、衰竭或垂死状态。
实验动物若符合以上任一项情况,即可以人道的方式对其施予安死术。“人道”包含了动物在临死时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需求,既不会产生肉体的疼痛,也不会引起精神上的痛苦、恐怖、不安及抑郁。
不管采用何种安死术方法,都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在短时间内达到无痛苦死亡的目的,尽量避免实验动物产生惊恐、挣扎、喊叫。
2.不影响实验结果或标本采集,不影响后继研究工作的组织化学变化或病理学变化。
3.方法经过验证,科学、可靠且可重复。
4.药品易得,设备操作简单且便于维护。
5.不影响操作人员情绪、健康和安全,特别是在使用挥发性麻醉剂如乙醚、氨氯醚、三氟乙烷时,一定要远离火源。
6.地点选择应远离其他动物,并对公共卫生、环境影响最小。
7.实施安死术后,操作人员应检查确认动物是否已经死亡,通过对呼吸、心跳、瞳孔、神经反射等指征的观察,对死亡作出综合判断。
8.将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虽然安死术的整个过程很难做到完全没有疼痛和痛苦,但可以通过设定实施安死术的特殊环境条件或改进设备、提高技术水平来适当减少动物的痛苦。注射药物和物理性安死术方法对操作人员的技术要求较高,如果技术不熟练,不仅易造成人员受伤,更可能使动物未完全死亡而导致极大的痛苦。因此,对实验动物实施安死术,应在实验动物医师的指导下进行。
实验动物安死术的方法总体来说有三大类:吸入药物法(二氧化碳、氮气、一氧化碳、乙醚、氟烷等);注射药物法(巴比妥类、乌拉坦类、氯化钾、水合氯醛、硫酸镁等药物);物理方法(颈椎脱臼、断头、放血、枪击、电击等)。这些方法虽都是公认的方法,但从伦理道德对其进行评价,仍可分为下面几个等级:
这些方法被认为是最人道、最安全的,对多数动物均适用。如静脉注射药物是动物安死术的首选方法,巴比妥类药物及其衍生物是首选注射药物。判断一种安死术方法是否是“为人们所接受的人道方法”最重要的标准是能够使动物的中枢神经系统在实施早期即发生阻抑,从而丧失各种知觉(主要是疼痛)和意识。根据这一标准,一些视觉上“残酷”的方法如颈椎脱臼或放血致休克死亡也是人道的,但前提是在动物麻醉或失去知觉后执行。
这些方法也是人道的,但在使用对象上有限制。如二氧化碳吸入法,由于其相对安全,使用方便,成本低等优点,已被广泛应用于啮齿类、兔、禽类等小型动物。但犬、猪等动物若暴露在浓度不断增加的二氧化碳下会有严重挣扎和痛苦,不适用于此方法。
这些方法可能会不人道,如心脏注射药物会给动物带来巨大的疼痛,因此只适用于呈现垂死、休克或深度麻醉状态的动物。这些方法也可能会给操作人员带来安全隐患,如当使用吸入麻醉剂(如乙醚)处死动物时,可能会危害到操作人员,必须做好防护措施。
这些方法是不人道的,不会考虑单独用于动物的安乐死,但可以与一些安死术药物联合使用。如静脉注射氯化钾会产生严重的心脏疼痛,在使用前必须先用镇静剂,以减轻安死术药物引起痛苦表现。
总之,在具体实施安死术操作时,应根据动物种类、年龄、体重、数量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方法,还应考虑动物的温驯度、健康状态、保定方法以及对疼痛、窘迫和疾病的感受等。